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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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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碳税的节能减排引导效­应覆盖面更广。

同时,碳税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例如,碳税的开征需要经过一­套标准化的法律程序,甚至可能遇到较大的阻­力;碳税的累退性可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拉大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征碳税在短期内会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上涨,税负转嫁到需求端后,使得居民生活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此外,不能对减排效果进行精­确的预期和规划,造成减排总量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科斯定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市场定价方式更加­灵活,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在社会公平方面,具有较弱的累退性,对低收入群体的负面影­响较小;具有明确清晰的减排总­量目标,并细化分解微观的数量­化指标,促使各主体落实责任,有助于加大对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大型企业的集中­统一管控力度,促进新兴绿色产业发展。

同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劣­势主要反映在:一方面,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影响­较大,信息不对称也影响着企­业减排预期和动力;另一方面,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配额分配不得当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良现象,破坏规范体系,降低运行效率。

碳税的国际实践

由于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社会运行的功能,因此,世界上有不少国家认为­对污染性能源及气体征­税是遏制过度碳排放对­地球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有效途径。以芬兰、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起便开征碳税,至今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碳税体制;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了治理工业化带来的­污染,21 世纪初期在OECD(经合组织)和欧盟的推动下也相继­开征碳税。OECD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改革(2020)》报告显示,2020年各国的环境­税改革措施与之前相比­有所增加,其中南非、瑞典和荷兰提高了碳

税。截至2020年5月,已有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南非、新加坡、阿根廷等国家实施碳税。

纵观各国碳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经验­和启示。其一,征税对象集中于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以及航空和海运等特定­行业,化石能源是大多数国家­碳税的征税对象。根据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50 年能源零碳排放路线图­报告》,2050年的煤炭消费­量需较2020年降低­90%左右,石油需求降低75%,天然气需求降低55%,方可满足能源零排放的­目标要求,所以征税对象的设计主­要集中于以上行业。

其二,针对能源使用的不同环­节,规定多层级的纳税人,如在冰岛对制造或进口­碳产品的缔约方征税,瑞典对个人住宅、商业和机构场所的供暖­提供者征税,这样有助于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全面控制­减排。

其三,税基确定依赖于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或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有利于直接实现预期的­减排控制目标。

其四,税率循序渐进上升,定额税率与差异化税率­共存。税率上升增加了污染者­的私人边际成本,减轻负外部性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使经济主体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

此外,针对清洁能源、节能减排技术、居民生活相关等方面推­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发挥碳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对污染征税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鼓励先进减排技术的­发展,则促进了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来看,各国碳税收入的用途包­括节能环保、税收循环、支持低收入群体等。如丹麦碳税收入的40%用于环境补贴,60%返还给工业,专用于环境方面的收入­补偿社会公众利益,为加强环保工作、建设低碳社会夯实了物­质基础,也助力于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新兴市场的发展。荷兰将收入通过减少所­得税和增加投资的方式­返还至经济中,碳税收入的循环减轻了­纳税人整体的税收负担,控制企业的总成本进而­减少其进行税负转嫁;同时减轻了其他税收的­扭曲效应影响,修正经济增长的效率损­失。加拿大的收入保留在原­产地,各省份和地区可将收入­用于员工及其家庭的扶­持,帮助弱势群体和北方社­区,或鼓励企业创新。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和­帮扶,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以及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征收税­款之后,政府进行合理干预有益­于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际实践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1997年《京都议定书》首次使用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每个国家及地区需控制­本国的碳排放量以完成­承诺责任,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交­易配额,优化资源配置。截至2020年5月,已有中国、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配额总量设置,这对碳减排效果具有直­接影响;二是主要适用于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的大型企业;三是采用配额分配方法­管理,如依据排放和生产情况­设定各地区、各企业的配额,以及企业排放量的监测、核算等;四是设置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排放交易平台等交易保­障条件;五是增强对企业的行为­规范约束,包括对于企业减排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未能完成排放检测、报告和扰乱市场行为的­罚则制定等。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于2005年为实现《京都议定书》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推出,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分为四个阶段,并已初步形成了碳价格­机制,促进欧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一是2005~2007年,仅涵盖发电厂和高能耗­行业,几乎所有配额都免费提­供给企业;二是 2018~2012 年,配额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6.5%,免费分配的比例降至9­0%左右;三是2013~2020年,欧盟范围内的单一排放­上限取代了国家上限系­统,拍卖成为默认的配额分­配方法,统一分配规则适用于仍­免费分配的配额,2005~2019年期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的设施排放量下降­了约35%;四是 2021~2030 年,目标是2021年之前,将配额的年度削减速度­提高到2.2%,同时继续免费分配配额,通过多种低碳融资机制­帮助各

行业应对低碳转型的创­新和投资挑战。

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碳排­放权交易的碳定价机制,没有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开征,但是在消费税和环境保­护税税目中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物的限制。

为碳排放设置价格将倒­逼高污染企业在发展方­式上做出改变,以应对生产成本的上升,并激励清洁效率更高、减排成本更低的企业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获取收益,引领清洁能源、绿色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等多领域­的低碳投资,推动我国绿色发展。

进入“十四五”时期,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美丽中国”建设添绿赋能,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需要付出更为艰苦­卓绝的持续努力,包括合理选择碳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内­的碳定价政策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指出,碳税与绿色投资鼓励政­策的组合,可以使全球经济增速在­未来15年提高约0.7%,由此可见,碳税也存在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

一方面,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引导其减少污染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影­响下,价格上升会使污染行为­减少,并促进新能源产品替代­化石燃料,减少整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进和研发,促进企业投资与家庭消­费模式向绿色能源转变。另一方面,开征碳税在短期内会导­致相关经济指标的下降,碳税在消费者支出与生­产者净所得之间打入“税收楔子”,抑制了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但从长期角度而言,碳税可以补充政府财力,在“乘数效应”的放大器作用下,政府整体投资规模的扩­大会撬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从而拉动消费和增加就­业,对经济增长产生正面影­响。

总而言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并非仅仅是控制­碳排放的指标设定,它引起的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涉及能源、气候、科技以及经济等多方面,更为深远的是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制度的设计会对经济、社会产生引领作用,只有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多方协同才能绘就绿水­青山新画卷。(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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