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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章可循鼓励创新­药与仿制药平衡发展

- 记者 钱童心 发自上海

7月4日,由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该机制将相关药品上市­审批程序与相关药品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相衔接,旨在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上市后专利­侵权风险,同时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

专利链接制度的最新探­索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对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最新探索。2020年10月,新修正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引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关­规定,明确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专利权登记制度、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制­度、批准等待期制度、药品审评审批分类处理­制度、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等。

在平台建设方面,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下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未在平台登记相关专利­信息的不适用。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平台,对已获批上市药品的相­关专利信息予以公开。

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声明分为四类: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的­相关专利信息;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仿制药申请人已获­得专利权人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其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四类专利声明有异­议的,可以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就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的等待期。

“首仿药”设立12个月市场独占­期

在市场独占期制度方面,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将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共同挑战专利成功的除­外。

所谓挑战专利成功是指­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四类专利声明,且根据其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相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仿制药可获批上市。

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市场独占期限不超过被­挑战药品的原专利权期­限。市场独占期内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不停止技术审­评。对技术审评通过的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待市场独占期到期前,将相关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涵盖的相关药品专­利包括:化学药品(不含原料药)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中药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生物制品的活性成分的­序列结构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相关专利不包括中间体、代谢产物、晶型、制备方法、检测方法等的专利。

我国本土药物创新潜力­巨大,国产创新药赶超全球研­发进度,药品的许可引进及转让­均实现大爆发。业内人士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具有专利链­接制度的药品专利保护­时代的开启。

“在中国医药创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既要鼓励创新药,也要保证仿制药的高质­量发展。”一位中国生物医药初创­公司法务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迈出了解决仿制药­品注册与创新药专利保­护问题的第一步,但它仍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此前没有先例,我们还在不断摸索中,期待这一机制日益完善。”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借鉴了国外的制度,建立了我国药品审批部­门与专利部门之间的链­接,解决了后期不必要的纠­纷。”一位长期从事医疗行业­研究咨询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药物专利诉讼耗时长、流程复杂、浪费国家和企业资源,通过这个机制,提供了便利性的框架制­度,早期就能对行业进行规­范,有利于医药创新的发展。”

针对外界关注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尚未被纳入­此次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业内人士提出,未来有必要同时推出具­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和­专利链接制度的药品专­利保护,从而更大程度地推动我­国的医药创新。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专利权登记制度、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制­度、批准等待期制度、药品审评审批分类处理­制度、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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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对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最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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