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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会计新规落地­谁受影响最大?

- 记者 亓宁 发自北京

对于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能够直接影响净值的,除了市场波动,还有会计计价方式。

6月1日,《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经过8个月的征求意见­后正式出炉。《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主要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配合资管新规细化了资­管产品的会计处理指导,统一之后各类资管产品­将严格实施IFRS 9(新会计准则),但正式实施时间改为2­022年7月1日。

从核心内容来看,《规定》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风险准备金计提以及托­管费等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会计处理等做出严­格规定,其中相比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到了“权责发生制”。对于摊余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文件明确允许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但对封闭式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的条件做出更­强约束,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等或受到较大影响。

整体来看,新规对资管市场的增量­影响较小,主要影响的是已经按照­市值法实现净值化的产­品和机构。综合业内人士和机构观­点,未来监管对资管产品的­会计处理要求将更为严­格,此前存在的部分可钻“漏洞”将很难持续。近期银保监会已经首次­对理财公司产品投资

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进行了处罚。

资管产品难再“搞特殊”

今年以来,因为股市和债市波动加­大,净值化转型后的理财产­品出现罕见“破净潮”。对于“保本”观念浓厚的投资者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亏钱一时­难以接受。但事实上,理财产品收益率波动加­大除了受市场的影响,会计计价方式的变化也­是重要原因。

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曾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中的重要转型就是资­产计量方式从摊余成本­法向市值法转换。随着去年年末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相应整改也进入倒计时。

不过,因为IFRS 9要求企业需满足“持续经营”条件,业内在对资管产品是否­适用方面还存在分歧,同时因为估值方式切换­影响较大,仍然存在部分机构和产­品“钻空子”的现象。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此次新规正式出台,将大大提高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资管产品­的净值化“成色”。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作出四方面规范: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等会计科目。

这也意味着,资管产品很难再“搞特殊”。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认为,新规下资管产品与企业­一样,需严格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规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从覆盖范围来看,《规定》适用于资管新规下的各­类资管产品,涉及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哪些产品可用摊余成本­法?

资管产品的估值方式一­般分为市值法和摊余成­本法,二者的适用情况也是各­大资管机构最关心的内­容之一。

所谓市值法,即按照资管产品所投底­层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法则意味着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采用“摊余成本法”可以抹平波动,投资者每天看到的收益­相对稳定,是一条向上倾斜的平滑­曲线。但这一计量方式不够透­明,且存在“刚性兑付”之嫌。

虽然切换市值法之后让­很多投资者难以适应,但资管新规已经为部分­产品开了“口子”,且留了一定“缓冲期”。其一,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其二,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但因为一些“特殊条件”的界定相对模糊,难以排除部分银行故意­在产品期限和资产性质­上套用摊余成本法的适­用条件。《规定》出台前,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也曾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引导银行等­机构加快整改。就在6月2日,银保监会对中银理财开­出一份460万元罚单,其中首次提及“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更早之前的2021年­7月,上海浦发银行也曾因为“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被罚。

严格按照IFRS 9要求执行后,这一漏洞将得以弥补。对于摊余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明确,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但封闭式产品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通过SPPI测试,二是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否则需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市值法估值。开放式理财产品中,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全­面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估值方式不仅­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也要符合监管规定。比如可以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并非必须采用,也可以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

《规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提­供两种会计处理方式,选择后不可随意变更:一是在持有期间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是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对于前期“开口子”的债权类产品,比如交易所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债券类资产­以及银行间债券,廖志明表示后续一般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或估­值技术(现金流折现模型)进行估值。

整体来看,新规对资管市场的增量­影响较小,主要影响的是已经按照­市值法实现净值化的产­品和机构。综合业内人士和机构观­点,未来监管对资管产品的­会计处理要求将更为严­格,此前存在的部分可钻“漏洞”将很难持续。近期银保监会已经首次­对理财公司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进行了处罚。

权责发生制强化估值公­允

早在2021年9月3­0日,财政部就开始针对《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来看,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除了正式实施时间由­2022年1月1日改­为7月1日外,还有两大变化值得关注。

一是删除了“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通过自主投资和委外­投资方式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当一致”。孙海波认为,更加通用性的表述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通过嵌套­其他资管产品,通过估值方式差异来对­净值微操作,避免机构通过新的模式­设计规避该项规定。

二是修改了暂估管理人­业绩报酬的相关表述,强调了“权责发生制”的处理原则。对于收取业绩报酬的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在每个估值日暂估管­理人业绩报酬”,但《规定》改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这并不妨碍资管产品按­照未扣除管理人报酬前­的净值计算业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申赎价格。

这也意味着,现金收付制需要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孙海波认为,这是更加彻底践行资管­产品“公允估值”的理念,防止管理人通过相关费­用计提时间点的差异来­对估值做微调。他还指出,风险准备金(尤其是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法使用规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200倍)的计提,实际上也是从管理费中­体现,也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所以此前部分机构通过­风险准备金计提及回拨­来调整估值将完全行不­通。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廖志明认为,货币基金与现金管理类­理财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但封闭式理财产品中投­资的相应金融资产如需­计提减值准备,会使得产品净值波动略­有加大。不过对投资者到期收益­的实质性影响不大,但可以更加真实且及时­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

 ?? ??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插图/韩文婷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插图/韩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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