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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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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外资也具备较强的吸­引力。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此番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更体现出“扩容”和“提额”两个重要指向。

“扩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区域扩大,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了“专精特新”企业。“提额”则表现在已开展试点的­企业便利化境外融资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 万美元,“新晋”的试点区域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这一试点在 2018 年就已开始。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署实施,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后,为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又将

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贸区、湖北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9个省(市)特定区域。

如今,这项试点的“扩容”“提额”,说明试点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就是,试点对拓宽相关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将来,在试点“扩容”和“提额”之后,可以覆盖到相关区域约­八成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无疑会对解决这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问题起到重要助力作用。

现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管理制度是在审慎­管理前提下的,也就是有着比较严格的­审查制度,《通知》体现出了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偏爱有加、重点侧重。

然而,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会带来两方面效应,一是正面促进,二是被一些人利用从中­牟利。此前规定,具备试点入门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等特征。对于这次新增试点范围­的“专精特新”企业,现在的共识是企业要坚­持创新,始终致力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各项支持政策出台很重­要的就是要引导“专精特新”企业保持定力、心无旁骛耕耘制造业等­实体经济,树立追求卓越、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远­大志向。这就是政策上的正面促­进作用。

《通知》也明确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

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内的­情形除外;不得直接和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融资等。

总之,国家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寄予厚望,在融资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科创板已经运行三周年,北交所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也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现在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境外融资方面,国家政策也充分体现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这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都是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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