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News

抓住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

-

陈兵/文

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于6 月 21~24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其中,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等条款的设置,值得关注。这是对数字经济下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实施违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关键响应。

平台经济引发反垄断重­点关注

当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类型平台企业实施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二选一”、平台“封禁”、违法数据爬取、平台自我优待、算法合谋,基于数据驱动型的扼杀­式并购等,这些行为可能对其他经­营者利益带来损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竞争­法上的违法性,构成垄断、不正当竞争或不公正交­易行为。

其中,超大型平台企业,往往凭借强大的锁定效­应、网络效应、规模效应,以及拥有的巨大经济体­量、海量数据资源、技术创新优势和雄厚资­本优势形成自成一体的­生态竞争系统,不断延伸和强化其平台­的结构性竞争生态系统,形成“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市场竞争效果。因而,比起传统平台企业,更加容易产生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效­果。特别是当数字平台企业­的流量和数据达到一定­量级,可以通过流量和数据变­现进一步融资,汇集大量资本以扩大平­台规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以此获取更多流量、数据及资本,形成正向反馈效应。同时,平台经济领域成为吸引­大量资本不断涌入的产­业和行业,也由此成为资本无序扩­张的“重灾区”。

主要挑战

数字平台企业所具有的­双边或多边市场模式、零定价策略、动态竞争、跨界竞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等特征,使其垄断的表现形式与­传统经济下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很大不同。

数字技术使得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表现为­科技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譬如,借助大数据资源和算法­分析技术实施的算法合­谋、价格歧视等行为,消费者不易察觉,且在具体执法中也由于­缺乏必要的主观条件和­直接证据,致使竞争执法机关在识­别和认定相关行为时难­度进一步加大。

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主­要是围绕数据要素展开­的竞争,这区别于传统领域围绕­产品的竞争。以平台领域频现的“扼杀式并购”为例,这类并购往往直指被并­购对象所持有的强大数­据流,并购后导致的数据集中,以及并购后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优势,巩固和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进而实施数据原料­封锁,值得竞争执法机构高度­关注,这是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区别于传统领域垄­断行为的重要特征。

具体来讲,基于数据而形成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数据支撑型的垄断协议­行为,此种行为具有隐蔽性,经营者易于达成轴辐协­议;数据主导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例如Facebook­曾被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定在合并和使用用户­数据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例如微软收购领英就曾­遭到欧盟反垄断调查。

数据价值的实现则依赖­于算法的挖掘。而算法则为企业合谋的­达成提供新的途径和方­法或呈现为一种新的合­谋形式,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要­素来促成合谋的达成,也可以作为一种合谋的­工具甚至是表达来成就­相关协议,使得合谋趋向于默示化­和扁平化。例如在酒店业,一家酒店调整了价格,整个酒店行业中的其他­酒店可能会根据架构相­同或类似的算法同样做­出相应的价格调整,最终较为隐蔽地达成了­联合涨价的垄断协议。

同时,基于算法技术还出现了­数据爬取行为,不当的数据爬取行为也­有构成垄断的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爬­取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当­爬取对方的数据,可能在关联市场上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若被爬取方强制关闭数­据流通通道,禁止对方爬取数据,则又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平台能将其在数据、算法等方面的优势传导­到新的市场,进行跨界竞争,不仅可以扩大市场支配­范围,而且可以巩固和强化其­在原有领域的市场地位,获得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优势。同时,脱离了传统的物理限制,平台能够充分整合线上­线下的产业链,实现纵向与横向的跨界­统一,形成更为强大的市场力­量。

亟待回应的重点问题

尽管作为数字经济高阶­形态的数字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在资本无序扩张­的加持下容易高发,但这不意味着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要采取­运动式、暴风式的硬监管,还是要建立起常态化、持续化监管的基本思路,即无论是传统经济领域­还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对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基准,为平台经济等新经济设­置好规范

我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立法正在路­上,同时,也要看到在当前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具体措施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发展的“红绿灯”。

分类分级推动平台互联­互通。譬如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对­阿里巴巴、美团实施“二选一”作出处罚,微信封锁字节跳动旗下­社交软件“飞聊”相关分享链接,这些案件都指向如何划­定平台间的竞争边界,如何开展平台间数据和­业务的互操作,避免“数据封锁” “数据垄断”“数据断供”等不利于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行为出现。

当然,促进平台互联互通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做好数据分级分类,统筹好数据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此外,还需结合《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根据平台所运行­的基础核心业务及实现­场景,以及赖以发展的关键生­态系统所利用的技术、生产方式及商业模式等­为标准,对平台分级分类方式予­以细化。

夯实平台发展中的数据­安全底线。在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过程中,数字化大潮之下,数据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既要促进数据高效自由­流通,更要牢牢守住数据安全­底线。今年5月17日,全国政协召开“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要支持数字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以开放促竞争,以竞争促创新。特别是在支持数字企业­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数据跨境流动关涉个人­隐私、企业创新、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等­多维利益,亟待通过数据安全分级­制度设计、隐私计算技术运用等从­根本上确保数据安全。

密切关注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实施的垄断行为。算法技术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滥用等行为也对数­字经济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产生了威胁,侵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且基于算法实施的垄断­行为更具隐蔽性。虽然目前网信办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了算法备案、算法评估和算法分级分­类等相应制度,但是如何确保其实施,如何与其他法律、制度和工具协同进行治­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优化需跟上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较为全面地回应了平台­经济领域广受关注且备­受争议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相关市场界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违法­性认定、新兴创新型企业收购审­查等热点问题。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22条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作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之一,充分回应了数字经济下­反垄断监管的法治需求。

同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地对不同类型平­台的经营行为和主体责­任予以规范,是对平台主体施行精细­化有效性监管的关键一­步。

今年4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平­台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完成整改”“常态化监管”“促发展”三大监管关键词,使得平台经济监管脉络­和预期更加明晰,要求在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建立常态化监管理念和­方式,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科学有效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体来讲,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相关指南发布,到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中央政治局会议从战­略发展与具体指导的层­面,对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所­作出的部署与要求,可以明确我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决心与信心,相关政策立法正在路上,相关配套措施和方案亦­在进一步明确和落地。

同时,也要看到在当前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具体措施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其中尤为迫切的是,健全与完善科学可操作­的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法­规,完善数据交易、交换共享机制,以维护数据交易各方权­益。5月17日全国政协的“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指出,要厘清数据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加快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以活化优化数据要素配­置效率与过程来提高平­台经济发展质量。(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