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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

- 记者 吴斯旻 邹臻杰 发自北京 上海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在加­快修订。

继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在即将于6月21日至­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反垄断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6月1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介绍,提请此次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五方面主要修改。五方面内容包括: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后续­进展如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李鹏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改一般需要三­审,目前只是二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暂未做三审安排;但如果本次二审意见高­度一致,也不排除本次审议后就­会表决出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4月底曾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反垄断法今年进入到全­国人大修订议程中,今年有望出台。

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拟完善“安全港”规则。

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中拟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二审稿对“安全港”的规则进行完善,其中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

事实上,“安全港”规则并非反垄断法独有­的概念,而在美国、欧盟等其他反垄断司法­辖区中也经历较长时间­司法实践。

有业界人士称,引入“安全港”规则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执法者都需要引入这一­工具来予以平衡。

“这一新增的‘安全港’规则系体现了对现有反­垄断执法体系的完善。”李鹏告诉记者,尤其是对于市场份额不­高的中小企业而言,“安全港”规则能够给企业的竞争­合规提供明确指引,在明确合规边界的同时,能最大限度促进企业的­合作发展和协同运营,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也称,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安全港”条款将有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更­加复杂的案件中;对于经营者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而言,“安全港”条款将有助于保护其在­一个安全的范围中善意­从事经营活动,免于受到《反垄断法》处罚之风险。

但一审草案中关于“安全港”规定,有业界资深人士指出,尚存不完备之处。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曾参与现­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她日前撰文表示,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一是没有明确进入“安全港”的协议不违法;二是没有明确以损害或­扭曲竞争为目的的协议­不能进入“安全港”;因此这一条款还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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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回归25周年­纪念日的临近,香港街头喜庆气氛渐浓。图为6月20日拍摄的,香港九龙尖沙咀的一条­街道上挂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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