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在加快修订。
继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在即将于6月21日至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反垄断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6月1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介绍,提请此次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五方面主要修改。五方面内容包括: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后续进展如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李鹏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改一般需要三审,目前只是二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暂未做三审安排;但如果本次二审意见高度一致,也不排除本次审议后就会表决出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4月底曾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反垄断法今年进入到全国人大修订议程中,今年有望出台。
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拟完善“安全港”规则。
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中拟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二审稿对“安全港”的规则进行完善,其中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
事实上,“安全港”规则并非反垄断法独有的概念,而在美国、欧盟等其他反垄断司法辖区中也经历较长时间司法实践。
有业界人士称,引入“安全港”规则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执法者都需要引入这一工具来予以平衡。
“这一新增的‘安全港’规则系体现了对现有反垄断执法体系的完善。”李鹏告诉记者,尤其是对于市场份额不高的中小企业而言,“安全港”规则能够给企业的竞争合规提供明确指引,在明确合规边界的同时,能最大限度促进企业的合作发展和协同运营,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也称,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安全港”条款将有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更加复杂的案件中;对于经营者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而言,“安全港”条款将有助于保护其在一个安全的范围中善意从事经营活动,免于受到《反垄断法》处罚之风险。
但一审草案中关于“安全港”规定,有业界资深人士指出,尚存不完备之处。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曾参与现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她日前撰文表示,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一是没有明确进入“安全港”的协议不违法;二是没有明确以损害或扭曲竞争为目的的协议不能进入“安全港”;因此这一条款还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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