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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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杨合庆介绍,二审稿拟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调整之后“,安全港”条例将被明确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告诉记者,一般而言,横向垄断协议较之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风险更高、损害理论也更健全。针对纵向垄断协议设置安全港,有助于提升市场预期、降低企业合规压力。
依据现行反垄断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横向垄断协议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其中,纵向垄断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另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强化平台反垄断数字经济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根据杨合庆介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今年4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目前,中国出台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平台经济领域政策文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与健康发展,并从多方面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开展专项治理。
执法方面,根据6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1 年,突出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二选一”行为基本叫停,平台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自觉性明显增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态势基本形成。
2021年4月和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对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182.28亿元和34.42亿元的罚款。
执法强化的同时,对于平台经济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
此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在总则中已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新增了专门条款,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而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适用规则。
比如,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这一修法方向与平台领域密切相关。根据平台经济特征,一些市场份额不到申报标准的初创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并购行为,也有可能影响到公平竞争。
“规范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告诉记者,此次二审稿总体上会延续为发展而规范的思路,对平台反垄断更加具体和明确,以为相关市场主体厘清哪些不可为和如何更好的“可为”。
仲春建议,对于当下国内诸多互联网“龙头”平台企业,其具有庞大的经营规模,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更容易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产生影响,“这些平台运营方需密切关注《反垄断法》的修订进程,适应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发展趋势,加强建设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降低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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