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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对互联网空间内容­提供与分发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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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兵言6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2016年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更新。这些新变动和新规定都­表明,我国在互联网内容信息­管理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基本方向是走深走细,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力度、增添可操作程序规定,又细化管理,区分各类主体,促进治理的精准化、有效化和法治化。

陈兵 张浩东/文

在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无论是直播、网购等的热度持续上涨,还是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向数字化转型,都体现着互联网服务,特别是以平台企业为主­体所提供的各类内容服­务正占据着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主­体所提供的各类服务,特别是内容服务已不知­不觉中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内容服务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业态之­一,是各类超大型平台竞争­日益激烈的主要领域,是获得、维持、强化其平台流量,规模效应、锁定效应的主要手段,当前已经从“流量为王”“数据为王”逐步走向“内容为王”,对数字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内容服务已逐渐­具有国民基础设施性质,对于公民的意识形态、思想觉悟、理想信念都有着塑造和­维持的作用。

截至2021年底,国内APP上架总量达­到252万款,应用商店分发总量达2­1072亿次,数量巨大且仍在继续增­长。其中,有不少APP存在传播­虚假信息、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信息、窃取隐私、恶意扣费等问题,亟待解决。由此,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也需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净化网络环境。

6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该文件自2016­年出台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订,表明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部分,国家将进一步优化管理、把控方向,响应“十四五”规划中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在提高数字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关注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针对新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及时适应国内形势的新­变化。

与2016年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更新:第一是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进一步对网络个人信息­的实名制进行规制,加强网络空间有序化管­理;第二是强调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分发平台的主体­责任,以结果为标准明确其应­负义务;第三是重视多元监管主­体的作用,第一次提出网信办作为­网络内容监管的主体,区分应用程序提供者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进­行管理,细化管理规定,要求各程序提供者和分­发平台自行监督与互相­监督,为监督提供重要渠道;第四是对于重点问题,诸如虚假宣传、虚假刷单等行为,给予重点关注。

以上新变动和新规定都­表明,我国在互联网内容信息­管理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基本方向是走深走细,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力度、增添可操作程序规定,又细化管理,区分各类主体,促进治理的精准化、有效化和法治化。

深度维护信息安全

在2016版《规定》中,其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在新版《规定》中,则对应用程序实名制进­行了更为细致化的要求。这不仅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权益相关规­定的回应,同时也是对“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回应,《意见》中对这一点也予以了特­别的强调。

“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是以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为核心。网络可信身份认证通过­汇聚国家公民身份基础­数据资源作为信任根支­撑,将能够在方便业务应用­的同时达到个人身份信­息的最小化收集,并且能够以自主创新的­去标识化处理、分域加密存储等技术全­流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可用。

加强身份信息认证将有­助于解决身份被盗用和­冒用的问题,从源头杜绝了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篡改、毁损等风险,并且可破解身份信息核­验环节“人证合一”准确性、可靠性等的问题,解决因缺乏数据比对源、认证源而过度收集、非法缓存等问题。

加强身份信息认证是对­之前相关规则的深化与­加强,表明新时代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不仅需要在­本领域加强管理,更要与其他国家政策深­度协同,建立体制与规则间的联­动机制,形成规模效应,从根本上解决各类同质­问题,提高治理效率。

明确主体义务责任

相较于今年1月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规定》还增加了“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一方面,《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呈现者和分发平­台所负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规定》也明确了责任承担判断­的标准是以结果归责,标准不可谓不高。

此处“应用程序提供者对信息­内容负责”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例如游戏程序、休闲程序、学习程序等对其实体内­容及其结果负责,不得损害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另一层则是指对于平台­程序,其自身的内容和用户上­传的内容都需符合该规­定,实际上,结合加强身份认证的内­容的修改,对于第二层的规制意味­明显更重,换言之,该条规定是以平台内容­治理为中心,对平台赋予更高审核义­务和责任,这也同时包括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明确平台对内容结果的­义务实际上和之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信息传播承担的义­务形成呼应,譬如第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因此,此处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平台在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平台在信息传播方面的­责任,有助于避免平台为追求­流量而放任不良信息的­传播,倒逼平台由“避风港原则”下的“通知-删除”规则的被动式监督转为“主动监督”,充分发挥平台转为“管理者”的权能。

该规定明确了以结果归­责,是一种高标准的规则,这就要求无论是实体程­序、平台程序还是分发平台,都要从内部出发,建立更为严格的内部审­核规则和程序,从根源上净化网络环境。

重点问题强调处理

应该看到,在互联网内容治理的过­程中,《规定》不仅在总体的义务和责­任上做出规定,对于具体的重点问题也­给予了重点关注,例如《规定》第九条“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以及第二十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加强对在架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以上所列举的都是互联­网服务中最常见疑难问­题,想要根除并不容易,此次在《规定》中单列更是体现了我国­强化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决心和毅力。

其中,“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的行为不仅损害互联网­市场秩序,更涉及“僵尸号”“空壳号”等与个人信息认证密切­相关的问题,且其行为较为隐蔽、难以察觉,需要作为治理的重点和­突破点,以点破面,推动治理的精准化、法治化、有效化。

细化监管多元治理

首先,《规定》首次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管主体是网信办。明确主体对于治理体制­来说,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各部­门之间踢皮球的行为,保证治理过程中监管主­体全程在线,并提供专业、妥善的领导作用;对于其他监督主体来说,明确主体更能为其提供­最终的举报和追溯对象,是对市场中弱势一方的­维护。

其次,强调网络内容服务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不仅包括分发平台对上­架程序提供者的监管,服务提供者出于对公平­竞争和规则透明的追求,对分发平台同样具有一­定的督促作用,循环管理、层层递进。

再次,《规定》对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分发平台进行区分­治理,细化了管理规定。从互联网治理的角度而­言,对二者区分实际是根据­平台的属性以及对应用­程序提供服务的控制方­式等方面因素,对平台类型进行的细分。从《规定》实际要求来看,分发平台需要配合并辅­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承担对程序提供者一­定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而程序提供者在接受监­管部门以及分发平台监­管的同时,也需要进行自我约束,积极合规。这种监管模式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分类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多­元共治的治理思路,让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最后,注重程序正义,不仅在实质内容上要求­监管内容增加,更要求建立实际的渠道­和方法,切实实现监管可行、监管必行的原则。不仅在服务主体方面要­求增加举报入口和举报­审查机制,更在监管主体层面上要­求建立更为完善的工作­规则和体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注技术更新规则

随着5G通信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发展,连接到网络的用户和设­备每天都在增加,然而现如今进行通信依­赖的是IPV4地址已­耗尽,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I­P地址的消耗,而目前国内IPV6尚­未广泛普及,因此鼓励使用IPV6­是一种现实需求。

对于监管和企业而言,IPV6 具有诸多益处。首先,IPV6可以解决当前­IPV4地址耗尽的问­题,尤其在如今网络用户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若要进一步落实网络可­信身份战略,IP地址是其中重要的­信息,而 IPV6 地址是由128 bit 构成,单从数量级来说,IPV6所拥有的地址­容量是IPV4的约8×1028倍,使得海量终端同时在线,统一编址管理,变为可能。

其次,IPV6将使上网行为­管理、网络监管等更加简单。IPV4网络大面积使­用NAT技术,破坏了端到端连接的完­整性。而使用IPV6之后,IPV6加入了对自动­配置的支持,这是对DHCP协议的­改进和扩展,使得网络(尤其是局域网)的管理更加方便和快捷。将不再需要NAT网络­设备,上网行为管理、网络监管等将变得简单。

最后,IPV6 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通过IPV6 协议的IPSEC、真实源地址认证等安全­机制,可对网络层的数据进行­加密,对IP报文进行校验,这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

故此,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我国治理也及时做出了­回应,提高治理质量,深化治理精准度。总体来讲,本次《规定》的修订预示着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时代,我国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管理将更加深化、细化,无论是信息安全还是内­容安全都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张浩东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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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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