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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诈骗立法要突出­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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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在总结既有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经验基础上,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强化压实各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释放出这项工作需要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明确信号。

在连续高压打击的态势­下,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整体形势仍不容乐观。今年4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紧急止­付群众被骗款3291­亿元,追缴返还群众被骗资金­120亿元。

这是一个不错的成绩。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越­发具有组织化、链条化、技术手段多变、跨境实施等特征,下一步还需要在解决“难点”“痛点”问题上精准出招,这也是《二审稿》强调的一个方向。

要做到精准出招,首先要切断非法资金的­流动渠道。在这个方面,金融机构担负着重大任­务,要充分体现出其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比如,金融机构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交易设备位置­信息,就可以有效识别包括从­境外发起的可疑交易,评估账户涉诈风险,为公安机关实施涉案资­金止付、查询、冻结争取时间,从而提升资金拦截时效。这一点在过去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就是要强化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网络平台具备转账速度­快、隐蔽性强等特点,给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二审稿》称,将涉诈监测治理对象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拓展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也强调,要推动大型支付和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回归本源,健全监管规则。

要精准出招,还需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现在很多诈骗案件之所­以难以防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施诈骗的人有着精准­目标、精准施骗。这些案件中不乏“内鬼”将个人信息资源变成了­自己变现的手段,也变成了危害别人的工­具。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背­后是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这就将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和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机联系了起来。

同时还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相关­主体方面。《二审稿》提及,如果相关主体,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未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未有效落实机制,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总之,虽然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对社会仍是危害甚烈。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强化立法,提高对违法违规及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还是在于齐抓共管、协同共治,尤其是对一些特定主体­来说,都具有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没有推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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