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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首修回应现实­锚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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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张浩东/文

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通常被誉为建设与发展­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对于某国­或某区域的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维护和建设方­向的明确具有重大意义。

近日,我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正式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首次修正,对其实施以来,国内外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矛盾、新变化做出了重要回应,对经济生产生活表达了­重大关切,是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式­的立法,在规范竞争秩序、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市场创新、奠定监管基调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回应现实、突出重点、布局未来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根据现实问题和情势变­化分别在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等部分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其中尤为重要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是对立法目的进行修改,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创新”作为新目标,表明创新将成为在衡量­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排除、妨害竞争的重要因素,即使存在争议,但也为法律留下了接口,不排除接下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二,强调了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写入《反垄断法》,为系统构

建市场竞争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同时有助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要求,是对《反垄断法》未来适用空间和功能的­扩容与强化,特别是对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保障作用将­得到有力体现。

其三,是对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和平台规则等要素­的关切,多处修改都涉及数据与­算法等数字经济关键要­素的监管问题,明确要求不得利用该类­要素及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体现了对数字经济下市­场竞争监管的及时必要­且适度的回应,即既关注到了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对《反垄断法》实施所带来的挑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所有经济业态和形式­都将普遍适用,其经营者不应具有特殊­指向,而是依据具体经营行为­及其特征、效果展开精细化有效性­监管。

其四,对垄断协议部分做了进­一步细化,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安全港制度、轴辐协议等做了较为细­致的设计。在回应现实的同时,也为完善相关制度预留­了空间,特别是对安全港制度和­轴辐协议的制定,在保障可操作性的同时­也兼具必要的弹性及解­释空间,当然下一步也面临一些­挑战,有待实践中完善。

其五,是强调反垄断执法的灵­活度与能动力,在经营者集中部分对“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及“中止审查”的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灵­活的可裁量、可选择的处置工具。

其六,是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优化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对反垄断执法做出了更­为精细化的指示。

其七,大幅提高惩罚的力度,包括提高罚款数额等。

以上多项对《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为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更为明确、细致、精准的执法规则和方法,有望大大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这也为提升《反垄断法》实施效能健全完善了立­体化、全方位的系统机制。

尽管,此次《反垄断法》首次修正做了上述多项­调整,然而,其修正并不仅仅聚焦于­解决具体相关问题,更多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长­远发展方向的设定,是作为风向标意义的立­法行动,是建设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法­治国家迈出的关键一步。《反垄断法》的修订象征着我国对于­市场经济治理全面革新­升级,从各个维度开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不仅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对于经济发展的治理也­进入了新阶段。

运用系统思维推动市场­竞争监管常态化

《反垄断法》的修改并不是单枪匹马­的独行作战,而是与当前多项竞争政­策形成联动机制,使得整个市场经济竞争­法治体系更立体、更丰富。

首先,新《反垄断法》增加第四十条“,禁止通过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政企合作给予关注,这与今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对地方行政垄断的高­度关注不谋而合,同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通报了2022年第­一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这一修改实际上是“遏制地方行政垄断”这一方向上的重要一环,构成了治理这一问题的­法治体系。

其次,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调对分类分级的精细­化管理,早在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形成先法律后政策的结­构,并建立起稳定的节奏对­该项进行治理,是反垄断法治整体运作­的结果。

再次,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反垄断法》对算法、数据进行了多次强调,对平台规则也多予关注。

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反垄断法》所做的各项修改都与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交相呼应,形成相应的法治体系,系统化地解决问题。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愈发成熟,市场经济法治化监管向­立体化、系统化、常态化方向推进,努力做到科学立法,协同监管,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

做好分类分级推动反垄­断监管精准化

新《反垄断法》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法治化治理的水平­与能力,集中体现在对管理的区­分度的提高,表现在两处改动:一是对“安全港”规则的优化与明确。新法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修改,其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其原因在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效­果相对更明显,危害也更严重。纵向垄断协议在实务和­理论界都存在一定争议,更适用于用合理性原则­去分析‘。安全港’规则细化后,对于涉及上下游关系的­企业来说,有了更清晰的标准作指­引,合规成本其实更可控。”对不同垄断协议给予不­同的利益衡量,而并非一刀切,是立法水平提高、立法内容细化的表现。

二是要求对各主体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细化监管规则。新《反垄断法》增加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不仅对提高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不同类型的企业也有了­明确遵守的规则,有助于大型企业合规经­营,小型企业释放创新活力,共同推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竞争、高效竞争,使执法水平也得以同步­提高。

《反垄断法》立法、执法水平的提高不仅仅­是其单独一方面的提升,它代表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方向,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新起点,是细化监管,将粗放式的法律监管替­换为精细化有效性的监­管方式,通过更为细致的指导和­规制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法经兵言此次《反垄断法》首修一方面对制度设计­进行了创新,另一方面也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且必要的回应。《反垄断法》修正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修法行动,更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常态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行动方向,是我国为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经济治理规则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奠定国家在市场经济监­管中尊重市场化、恪守法治化的基本思路­与要求,是开启新发展格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新征程的扎实一步。

以监管促发展,以威慑促合规

2021年以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多家­平

台企业的违法并购案开­出了单张五十万元的顶­格罚单。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后,将加大对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金额。根据新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引入刑事责任条款、新增个人责任、大幅提高处罚力度,但这并不是国家在对于­市场的高压化遏制,而是恰恰相反的促进和­推动。加强规制是希望遏制平­台经济的乱象,使其能够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任何行业都需要科学有­效的监管,聚焦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给被监管企业明确“不可为”的界限,从而使其更加明白“可为”的范畴与空间,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效­果,是指引而不是枷锁,是国家法治资源的有效­释放而不是权力的滥用,特别是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形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合规理念,采取“以重刑去轻罪”的预防手段来促使企业­更好地遵守《反垄断法》要求,实现外部监管与内在合­规的良好结合。

一方面,《反垄断法》将严格限制主体行为、大幅提高惩罚力度明示­于法律纸面,不仅可以对相关主体起­到宣示性的威慑作用,更能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公信力,使得相关主体能够更为­规范地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其依法合规开展的经济­活动反而不会再束手束­脚,也使得执法更为透明、有力。

另一方面,提高惩罚力度也是对新­时代的回应,基于目前各行业企业的­体量,尤其是一些超大型平台­企业,五十万元的罚单很难对­它们构成压力,其违法成本甚或忽略不­计,如果继续按照旧法进行­惩罚则会使得《反垄断法》丧失执行力和威慑力,难以保证市场公平和维­护市场秩序。

总体来说,此次《反垄断法》首修一方面对制度设计­进行了创新,另一方面也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且必要的回应。《反垄断法》修正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修法行动,更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常态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行动方向,是我国为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经济治理规则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奠定国家在市场经济监­管中尊重市场化、恪守法治化的基本思路­与要求,是开启新发展格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新征程的扎实一步。(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张浩东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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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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