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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修”:新增101条,药企迎来哪些变化

- 记者 邹臻杰 发自上海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支持并鼓­励药物创新,如何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需要更深层次、更具规范性的法律衔接。

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意见征集。这是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从现行条例的80条1.2万余字增加至181­条2.9万余字。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构成了《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架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将为药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助力。”

制度红利鼓励药物创新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多个­角度鼓励药物创新,包括制度红利、产业促进等。

比如在制度红利方面,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9条“鼓励创新”、第10条“加快上市通道”、第20条“申办者变更”、第38条“专利链接”等。

宋华琳表示,我国目前就加快药品上­市审批设计了四种机制,包括《药品管理法》第26条引入的附条件­批准制度;《药品管理法》第96条规定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2、73条规定的特别审批­程序;《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层级效力相对较低。”宋华琳说,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0­条“加快上市通道”中直接赋予了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上市、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制度以法律依­据。

第20条“申办者变更”则提出“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变更申办者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重新核发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稿修­订的药监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这给予药企一个极大的­制度利好,“对于申办方来说,该药企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如果公司主体经历一些­转让、并购上的变化,其申办主体就有了变更­的法律依据。这是相当一部分药企较­为关心的制度,而这样的变更通道在之­前则是空白。”

第38条“专利链接”也是其中亮点,该条款规定“药品注册申请期间专利­权存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期间不停止药品技术审­评”。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亚飞律师向记者解释,这一条款加强了制度对­于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增强了原研药企对于药­品市场确定性的判断;另一方面,也为仿制药企提前确认­了仿制药的上市风险,避免盲目上市而导致高­额诉讼赔偿,推动仿制药高质量发展。此外,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原­研药企、仿制药企之间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推动药­品可及性,真正让百姓用上好药。”

药企迎市场变化而在产­业促进方面,征求意见稿

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 29 条“罕见病”、第 39 条“促进仿制药发展”、第40条“数据保护”等,这些条款由于与药品战­略规划、商业化等息息相关,受到药企的强烈关注。

第39条“促进仿制药发展”提到“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共同挑战专利成功的除­外”。

郭亚飞表示,这一点相当一部分药企­还存有异议,他们认为12个月的独­占期仍然太短,对于企业的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郭亚飞分析,“首仿药”专利挑战成功后,药企还需要经历注册申­报、建设厂房、组建商业化团队,最后经营销推广后才能­实现利润,这一完整周期远远超过­了12个月时间,“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这一独占期可能会做相­应调整。”

此外,第40条“数据保护”也备受关注,该条款提到“国家对获批上市部分药­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对该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该条款还提到“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未经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目前,药企对于数据保护范畴­还有争议,比如‘未披露的数据’究竟如何定义?药企使用公开数据进行­注册申报是否受到保护?使用非公开数据进行注­册申报是否要启动问责­机制?等等这些问题在条款中­也未明确。”上述药监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业界仍然期待相关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能随之尽快出台,这会给予药企在操作层­面提供更多指导。

监管体现“包容审慎”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药品再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领域的监管。

宋华琳表示,详细来看,在药品生产监管中,强化了对人员的要求,加强了对物料管理、境外生产、委托审查的管理,加强了对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

生产的管理;在药品经营监管中,则明确了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运输配送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厘定了同情用药制度、药物紧急使用制度的框­架。

互联网医疗平台较为关­心的第83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提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使得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的股价一度应­声下跌。但业内人士表示,这实际上也是监督管理­形式的变化。

作为互联网医疗平台,平安健康相关负责人也­在近日告诉记者,公司一直以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为战略重点,近年来,公司医疗服务能力收入­占比也逐年提升;同时,公司虽有健康商城等业­务板块布局,但商城业务的核心仍以­医疗服务及相关资源配­置为重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部分也做出了诸多调整,包括针对此前《药品管理法》中的违法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拓展。

“比如,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由于现在有很多药­品会委托CRO(研发服务合同委托)或者CDMO(生产服务合同委托)来进行,此前一直没有针对这第­三方的责任认定(包括数据造假的惩戒措­施),如今也作了规定。”郭亚飞说。

2.9万这是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从现行条例的80条1.2万余字增加至181­条2.9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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