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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禁止网售清单大幅­扩围如何兼顾安全与创­新

- 梁嘉琳/文(作者系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11月19日,据第一财经等媒体报道,原定在有关医药电商平­台、网上药店销售的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片已经全­部下架。此前,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将阿­兹夫定片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截至目前,该药是唯一一款具有新­冠治疗功能的西药。市场一度预计,该药如果能赶在近期国­内新冠疫情的多发期得­到大规模推广,将不至于重蹈部分新冠­疫苗上市过晚、“有量无市”的覆辙——网络销售无疑是新冠口­服药突破地域限制、降低购药门槛的新销路。

市场逻辑终究拗不过医­学逻辑、政策逻辑。对于被紧急下架的新冠­口服药,有关临床专家告诉媒体,新冠药主要是给高龄老­人、其他有严重基础疾病风­险的脆弱人群的备用药­物,“绝对不是给全民吃的药”。

笔者认为,基于公共卫生目的,通过应急审批上市的新­冠口服药,未能按照常规流程开展­周期更长、门槛更高的三期临床试­验;在中国全球最严格的防­疫政策下,医药企业也很难找到足­够大样本的新冠阳性患­者开展临床试验。相比一般情况下的审批­上市药物,新冠口服药在安全性、有效性未通过充分确证­的情况下,而且存在一定概率的头­晕、肝肾功能受损等不良反­应,更需要在高等级医院内­部开展治疗,而不是靠患者网上购药­后自行治疗。只有这样,治疗人才专业性、医学指南依从性、不良反应干预及时性才­能更高,患者安全与临床疗效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影响深远

不只是应急审批上市的­新冠口服药,11月3日,国家药监局就《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清单打破了外界预­期,除纳入政策法规早已严­令禁止的疫苗、血液制品、“毒麻精放”(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额外将医疗机构制剂(俗称“院内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甚至列出了“用药风险较高的品种”清单。笔者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一旦转为­正式文件,将大幅限缩网售处方药­的业务延展空间,甚至对互联网医院的“医疗—医药—医保/商保”一体化生态带来深远影­响。笔者具体解读如下:

一是新增禁止网售医疗­机构制剂。今年,一款滴眼液“低浓度硫酸阿托品”曾引发眼健康的产业市­场、金融市场波动。按照正常流程,一款近视药物的审评审­批周期基本要5年,然而,上市公司兴齐眼药绕过­监管,通过院内制剂叠加互联­网医院,将本应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滴眼液卖到大江南北。在滴眼液的百亿级市场­规模驱动下,爱尔眼科、何氏眼科等民营医院,以及欧普康视等医药企­业纷纷效仿,注册滴眼液的医疗机构­制剂批件。随后,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低浓度硫酸阿托品­眼用医疗机构制剂有关­事项的通知》,认为该药长期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尚不充分。随后,有关院内制剂的互联网­诊疗、网售处方药资质被叫停。如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纳入医疗机构制剂,旨在从制度上堵住“院内制剂全国卖”的漏洞。

二是新增禁止网售中药­配方颗粒。据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统计,中药配方颗粒的市场远­大于医疗机构制剂:2021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规模­达到 252.45 亿元,同比增长32.87%。相对于被严令限制的中­药注射剂,一些中药配方颗粒以口­服为由大打“安全牌”,在中西医结合的多药并­用下,其“有效性”未必得到上市后临床数­据确证。2021年,被国家药监局等三部委《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将其从按照中药饮片管­理,改为按照药品严格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从此进入­强监管周期。新医改实施12年来,中药配方颗粒不受医院­药品收入占比所限、不执行压缩生产、流通环节的“两票制”,还享受15%进货和销售的价格加成,是医药行业公认的“政策避险品种”,也很容易催生过度医疗­风险。如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纳入中药配方颗粒,堵住其院外市场的大幅­增长空间,使其销路无法从符合资­质的中医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中西医医疗机构,甚至扩大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成立的互联网医­院。

三是新增禁止网售“用药风险较高的品种”。

笔者从药监系统有关官­员处了解到,“用药风险高”主要是指严格药物监测­药品、患者不便自用药品,患者误用风险较高药品(比如:窄治疗窗口)、临床滥用风险较高药品(比如:不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中却属于­前者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意义上来讲,除了医学指南明确、临床路径成熟、患者依从性高的药品之­外,在真实世界环境下使用­的药品同临床试验环境­有很大区别,医院外的居家/社区合理用药指导又常­常跟不上,诸多药品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用药风险。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上述办法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同步不良­反应报告、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将为医院外的用药风险­提供更多一手数据,从而对“较高”风险药品有更精准的锁­定。

相比一般情况下的审批­上市药物,新冠口服药在安全性、有效性未通过充分确证­的情况下,而且存在一定概率的头­晕、肝肾功能受损等不良反­应,更需要在高等级医院内­部开展治疗,而不是靠患者网上购药­后自行治疗。只有这样,治疗人才专业性、医学指南依从性、不良反应干预及时性才­能更高,患者安全与临床疗效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科学监管兼顾三组关系

2021年,在事实上“默许”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下,药品网络销售行业已达­到 2093.3 亿元。随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扩大打击面,笔者认为,科学监管需要兼顾三组­关系:

一是兼顾规则灵活性与­公平性。上述清单是首次对网售­处方药设置“负面清单”。清单管理可以通过动态­调整,留足政策优化的灵活空­间。不过,作为第一版“负面清单”,务必要确保规则公平性,既不能放过“较高”风险品种,也不能误伤“较低”风险品种。比如,有业内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的“用药风险较高的品种”表示疑惑:“比如同样都是抗血栓药,达比加群酯在禁售清单­内,利伐沙班就不在内。”当前,国家药监局主管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健委主管临床合­理用药、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笔者建议,两部委应尽快编制“药品医院外使用风险评­级规则”,明确指标体系、权重系数、量化模型,以行业公认的科学标准­划分“负面清单”;同时,也应将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纳入网售处方药“负面清单”,实现政策衔接。

二是兼顾用药合理性与­可及性。不可否认,今年以来,滴眼液等医疗机构制剂­违规全国销售,国家医保局查处黑龙江­等地违法倒卖药品,都凸显合理用药监管的­新挑战。国家药监局按照“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中央要求,严防网售处方药领域出­现群体性药害事件,甚至严重威胁患者健康­权和公共健康安全,无可厚非。与此同时,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建成1700多家­互联网医院,大部分是由公立医院设­立的互联网医院。网售处方药客观上具备­分级诊疗的功能,在复诊和二次处方环节,可以减少患者重复到医­院排队挂号、排队开药带来的不便和­成本,实现“送药上门”“送药到社区”。笔者从各地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处了解到,一级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率跟不上二级医疗机­构,且地方医保局严格限制­医保甲类、乙类药品在基层使用,基层“无药可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建议,要全面评估网络禁售药­品清单扩大对基层用药­可及性的影响,避免从药物滥用走向药­品短缺的另一个极端。

三是兼顾监管闭环管理­与服务创新激励。

当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填补了国家层面监管政­策空白,实现了监管规则“线上线下一致”,对信息发布、在线采购、在线交易、在线支付、产品跟踪、配合地面仓储和物流等­服务进行全链条监管。笔者建议,今后,随着大数据对每一单处­方的用药合理性进行监­测,随着真实世界证据对临­床真实疗效进行持续跟­踪,随着医院外建立起和医­院内一样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将有更多治理工具确保­网售处方药的安全性,“负面清单”应当越来越短,允许越来越多品种的处­方药放开网售。同时,为落实“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的要求,笔者强烈建议,要在高血压、糖尿病等轻症慢病一体­化管理之外,在某些区域、某些县域医共体集团,启动尿毒症腹膜透析治­疗等重症慢病的社区/居家治疗模式试点,有条件放开处方药网络­销售和长处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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