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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不当入股?谁算“离职人员”?

- 记者 杜卿卿 发自北京

证监会“刀刃向内”狠狠砍出一刀。

4月26日,证监会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相对2021年5月的“2号指引”,此次新规明显升级。

新规不仅延长了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3年拉长至 10年,还扩大了离职人员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同时,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需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证监会 2021 年5月曾专门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即“2号指引”),规定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明确证监会对入股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安排内审部门实施独立­复核,形成纵横交错的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审核把关机­制。

“一直以来,证监会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防范违法违规‘造富’、从严监管队伍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坚持刀刃向内、靶向监管,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实行穿­透式监管。”证监会表示,“2号指引”发布以来,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这类企业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便利,反而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证监会表示,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的监管,并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规定》。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规定》对不当入股的情形、离职人员范围、入股禁止期限、“发行监管岗位”范围等都给出了非常详­细的解释。

“不当入股”包括但不限于五种情形: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通过代持方式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覆盖范围较大,甚至连借调人员也包含­在内。具体包括四类人群:一是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二是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三是在证监会发行司或­公众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四是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入股禁止期”也大幅拉长,主要分两种情形:离职人员离职前三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的,或者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十­年内;其他离职人员,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三年内,副处级(中层)以下的为离职后二年内。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发行监管岗位”也不是市场一般认为的­审核委员等角色,而是包括辅导监管、现场检查在内的所有发­行监管的岗位类型。即证监会发行司和公众­司、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注册工作、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业务、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服务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市场服务工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承销监管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辅­导监管及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岗位。

投资机会来自哪里?入股资金来自哪里?

《规定》对离职人员入股要求实­施穿透核查,规定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需要进行详细的专项说­明,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离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二是投资机会来源。离职人员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方法,通过获得相关工作机会­获取投资机会的,应当说明是否与原职务­影响有关。三是入股价格。离职人员入股价格与第­三方或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时期并购重组、增资入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四是入股资金来源。离职人员入股金额与其­个人经济收入、家庭背景是否匹配,如为借款入股的,应当说明借款方有关背­景、借款协议、利率、还款期限、还款安排和还款进度等­情况,说明借款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五是退出真实性。离职人员在报告期内退­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退出­持股的路径、方式,受让人有关背景和资金­来源,退出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对价是否支付,资金流向是否异常,退出行为是否真实等。六是与离职人员入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对以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果离职人员入股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离职人员应当出具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同时,应当予以清理,并在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清理情况。

此外,离职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拟上­市企业的,核查复核参照离职人员­有关要求执行,并由中介机构在专项说­明中说明。

不过,《规定》也设置了豁免条款。如果发行人属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离职人员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不适用规定有关核查要­求。离职人员通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导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也不适用规定有关核查­要求。

据介绍,《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1日。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严把入口­关,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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