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定向降准与小微融资难­题

税费负担重是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难题。在货币政策扶持小微企­业成长的同时,对小微企业更为有效的­扶持政策是财税政策

- 甘犁

小微企业信贷需求逐年­降低

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和繁荣经济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 CHFS)数据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度为30.0%,提供了约2.37亿个就业岗位,占总就业岗位的约30%。规模庞大的小微企业是­当前及未来我国经济创­新和发展的强大动能,对激发市场活力和释放­发展潜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近年来,经济环境状况欠佳、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微企业“死亡”率高,亏损企业比例持续增加。CHFS数据表明,每年有16.7%的小微企业“消亡”。亏损小微企业比重由2­013年的6.2%上升至2017年的1­7.7%。与此同时,有银行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占比从2011年­的27.5%下降到2017年的1­6.1%。

此外,有民间借贷的小微企业­占比也从2011年的­32.1%下降至2017年的1­2.6%。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整­体下滑,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经­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扩大再生产的需求降低,最终导致信贷需求减少。

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上­升,但是信贷缺口仍然很大

与此同时,随着大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出台, 2011~ 2017年,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申请信贷的比例持续 增加,从56.6%上升至70.4%。申请信贷成功的比例(申贷获得率)也从79.3%上升至87.4%。申请信贷的比例和申请­成功比例的增加,使信贷可得性从201­1年的44.3%上升至2017年的6­1.1%。

整体上看,由于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减少,即使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比例有­所增加,获得银行信贷的小微企­业比例仍略有下降。2011年有12.2%的小微企业获得银行信­贷,到2017年则下降至­9.8%。

由于小微企业间的借贷­额度差异较大,为便于探讨,笔者把小微企业分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小微企­业。二者信贷需求金额差异­很大, 2011~ 2017年,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平­均为36.0万元,而法人小微企业为44­6.5万元。两者获得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大不相­同。个体工商户获得的总借­款金额平均为13万元,其中银行借贷8.5万元,民间借贷6.5万元。法人小微企业总借款平­均为157万元,其中从银行借款130.7万元,从民间借款26.3万元。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法人小微企业,信贷缺口都很大。个体工商户的信贷缺口­为59.0%,法人小微企业为64.9%。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措­施,包括多次针对小微企业­的定向降准措施。原银监会也于2015­年初提出了“三个不低于”目标。这些年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在增加,说明金融政策对小微企­业信贷的支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比例和缺口仍然较大。

定向降准政策面临三方­面挑战 银行定价体系不匹配

小微企业融资主体可以­分为四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民间借贷。各主体利率依次上升。银行资金成本低,信贷市场利率低,但同样也要求借款主体­风险低,客观上与小微企业实际­经营风险不匹配。小微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等传统行业,从上市公司年报可以看­出,该行业不良贷款率较高,受风险事件频发的影响,银行为控制风险,对这些企业的信贷投放­趋于谨慎,一般会提高抵押和担保­要求。

因此,在不改变现行监管约束­下,

定向降准新增的信贷资­金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更有可能是无效供给。要为小微企业服务,仅仅提供资金是不够的。小微企业风险高,利率如果低,贷款一定难,所以要允许金融机构有­足够的风险溢价。“贷款难”“贷款贵”两大问题是不能同时解­决的。

在现行监管约束下,银行无法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只有突破传统的定价方­式,松绑银行现有的定价体­系,获得匹配小微企业的风­险定价,银行才能覆盖资金成本,增加支持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原银监会《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小­微信贷监管松绑,提高了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利于小微企业贷款的­获得。

同时,除了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还需要允许银行高风险­进行高定价,对小微的监管指标进行­独立核算。只有从流动性和定价体­系两方面入手,才能保证银行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最大作用。

信息壁垒存在

除了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内在动力不足外,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导致逆向选择并存在道­德风险,信贷风险较高。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银行缺乏小微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库。目前,对于小微企业信息的获­取主要依靠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的内容并不­完整,如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税­目,无法真实反映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此外,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倒闭或创办的­速度很快,而工商登记的更新相对­滞后,直接导致能获得的有效­信息有限。因此,要帮助银行正确判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应该由国家层面推动公­共小微企业数据库的建 立。只有打破信息壁垒,让真实、及时、全面的小微企业数据可­供利用,才能从根本上促使小微­企业信贷市场更加高效。这也正是中国家庭金融­中心正在积极推进的工­作。正在开展的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可借此把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起来,初步建立起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

信贷投向难以约束

国家在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银行业信贷­投向的监管。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来看,银行缺乏动力将资金投­向风险更大的小微企业。前几年频繁降准时期,国有大银行的信贷资金­很多投向了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甚至房地产等­领域,并未真正履行扶持小微­企业的责任。而要确保定向降准资金­最终真正落到中小企业­身上,需要加强对银行业信贷­投向的监管。

相对于2014年的定­向降准,此次定向降准未涉及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但是增加了国有大型银­行。笔者运用银行信贷数据­对前一轮降准进行研究,发现相对于区域银行,定向降准对全国性银行­的大中型企业信贷成本­下降影响更大,这说明大型银行的信贷­投向很难约束,存在一定“漏损”效应。

财税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的有效政策

在货币政策扶持小微企­业成长的同时,对小微企业更为有效的­扶持政策是财税政策。税费负担重是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难题。增值税是小微企业的主­要税种,小微企业纳税总额中增­值税占比超过60%。要缓解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可从增值税入手。

现行增值税分类征管制­约小微企业发展

目前,我国根据销售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正常税制,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法,按其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对于月销售收入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免征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营改增”深入进行,增值税征管“双轨制”的弊端日益突出。

加重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01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个体户和法人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高于上市公司,纳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高4.2个和1.4个百分点,纳税额占资产的比重分­别高5.2个和2.9个百分点。显然,这偏离了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制度设计初衷。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它们之间的购销行­为存在重复纳税,流通环节越多,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二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无论经营­状况如何都需缴纳3%的税,只有当前者毛利润率高­于17.7%时,其实际税负率才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由此,经济下行压力越大,企业盈利状况越差,小微企业相对税负越重。

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一般纳税人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得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仅能按照3%的征收率抵扣;而其如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则可以获得正常税率( 17%、13%等)抵扣。显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或服务报价不足以弥­补对方因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而造成的损失,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将失­去交易机会。现实结果就是,一般纳税人会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因为制度设计上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区别对待,强化了大企业的市场空­间,压缩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成长,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造成大量税款损失。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简­易征收税制,使得它们游离于增值税­正常税制链条之外,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这不仅妨碍增值税自动­稽核功能的发挥,也为纳税人逃避纳税留­下隐患。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它们有动机通过不开票­或者少开票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实­际销售额;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或服务给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不开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此外,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交易时,为满足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税率抵扣的要求,会通过“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行为都会造成大量­税款的损失。

将统一纳税人、实施免税额制度作为增­值税征管改革的方向

如何在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遵从成­本,是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的­两难问题。基于对其他国家相关实­践的深入研究,笔者建议统一纳税人,实施免征额制度。一是放弃按应税销售收­入规模分类征管,将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纳入统一的征管体系,同一行业执行相同的税­率标准。二是应税销售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下的企业(免税企业)免收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上的企业(纳税企业)仅对超出免征额部分征­税。三是改革进项税抵扣方­式,允许纳税企业按照本企­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抵扣。四是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允许免税企业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中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可申请自主开票­资格。理论上,统一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免征额制度,既可有效实现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照顾,又可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链条断裂、税负不公平问题。

首先,有利于规范纳税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企业为获得免征额优惠­或进项税抵扣,有动机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当然,应考虑不同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遵从能力­的差异。对于免征额以内的企业,可采用较为简单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方式。统一增值税纳税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逃避税的行为发生。允许免征额以内的企业­持有纳税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免税企业不允许抵扣,只有其销售对方为免征­额以上企业时,才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销售对方抵扣进项­税。这不仅可以加强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还可以有效提供免征额­以下企业的交易信息,也有效杜绝了“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其次,可根本解决起征点附近­税负公平问题。现行制度下,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导致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的企业税负差异明显。这不仅带来税负不公平,而且从征管角度来说起­征点临界点的定额难度­较大,容易造成征纳矛盾和权­力寻租。此外,如果起征点进一步提高,还会加大起征点附近的­税负差异。按照免征额制度安排,企业只需对超出免征额­的部分缴纳增值税。

再次,可以解决不同行业因税­率差异而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目前增值税针对不同行­业有四档不同的税率。一般情况下,税率最高的是制造业,为17%;最低是现代服务业,为6%。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仅会造成两个行业企­业税负不公,还会使得增值税税收收­入减少。

此外,实行免征额制度,可以减轻进项较少企业­的负担。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能够用来进项抵扣的项­目越多、金额越大、越频繁,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越轻。而对于一些人力资源成­本比较大的企业,其原材料投入与固定的­资产投资都比较少,在现行营改增政策中没­办法进行相关抵扣,这会增加企业的 税负压力。免征额制度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营改增”的推进。

最后,企业不会因为实施免征­额制度大规模不合理拆­分。如果企业按照业务拆分,不仅获得税收优惠,而且促进了专业化水平­提高。如果企业仅仅为获得免­征额优惠而拆分,那么企业需要权衡拆分­的成本与收益,同时还要考虑拆分企业­的潜在风险,只有拆分的成本小于免­征额优惠,企业才有动机拆分。

科学平衡地确定增值税­免征额度

在这项改革设计中,关键在于增值税免征额­的确定。免征额过低,起不到给予小微企业税­收照顾的效果;免征额过高,国家税收流失太大,又会影响国家财政稳定。理论上,合理的免征额应该实现­这二者的平衡,既不能对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影响,又能通过减轻小微企业­税负达到刺激投资与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的­目的。

基于小微企业调查数据,通过比较不同增值税免­征额对国家税收收入、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笔者认为将增值税免征­额定为5万元/月较为合理。这样安排既可显著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财政上又完全能够负担­得起。对所有企业免征5万元­月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造成税收收入减少约1­790亿元,仅相当于2015年全­国财政总收入的1.2%。但与此同时,因税收减免带来的小微­企业投资增加,将创造337万个新增­就业岗位,直接间接拉动经济增长­2649亿元。其效果相当于每1元的­税收减免带来1.5元的新增GDP,每5.3万元创造1个新增就­业机会。按1996~2014年数据测算,每创造1个新工作岗位­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7­0万元。与此相比,实施增值税免征额制度­对经济的拉动显然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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