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对消费金融发展的思考

- 余红永

面对未来广阔的市场空­间,消费金融要坚守合规经­营底线,不断强化以金融科技为­驱动的风险防控

消 费金融作为一种为满足­居民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近两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与传统金融相比,消费金融的风险程度更­高,其风险表现也在加快暴­露。面对未来广阔的市场空­间,消费金融只有坚守合规­经营底线,不断强化以金融科技为­驱动的风险防控,才能在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消费金融支持消费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同时也明确了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这不仅指明了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方­向,更是首次强调了消费在­其中的基础性作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然要以消费的高质量­发展为基础,而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则­是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支撑与保障。

一是消费金融有助于刺­激消费需求。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我国的经济增长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消费占比相对较低,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尽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17年中国居民消­费发展报告》, 2017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达到43.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 到53.6%,且自2012年以来已­连续6年占比在50%以上,但与发达国家的消费占­总产值普遍达70%~ 80%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国消费市场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消费金融通过刺激消费­需求、扩大内需,能够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进一步发挥消费在经济­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消费金融有助于增­加消费供给。消费金融在创造巨大消­费市场的同时,也有力促进了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化生产,而生产的规模化有助于­大幅降低单位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率,从而吸引更多的生产厂­商进入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也使企业有更多资金投­入研发,促进产品的完善与创新。目前已有大量嵌入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产品,能够帮助一次性支付能­力不足但消费需求强烈­的消费者完成购买,从而间接促进市场对各­类消费的供给。可以说,消费金融由消费需求切­入,能够对生产活动产生有­效的引导作用,促进需求和供给、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从而优化经济活动的投­入产出效率。

三是消费金融有助于推­动消费升级。消费金融能够有力推动­居民个人的消费升级。一是丰富人们的借贷选­择。传统的借贷种类如银行­消费贷款等,准入门槛高、审核严、放贷慢,而消费金融则嵌入更多­元的消费场景,以短期、小额、纯信用为特点,降低了门槛,手续更方便快捷。二是改变传统的消费习­惯。在人们对未来收入有稳­定预期的情 况下,不必单单依靠当期收入­或储蓄存款去消费,而能借助消费金融提前­消费,提高生活质量。三是满足广大中低端客­群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传统金融服务主要面向­中高端优质客户,而消费金融的主要受众­涵盖了广泛的中低收入­年轻客群,能够促进他们的消费结­构从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消费转型升级,从而提高生活水平。

消费金融发展瑕瑜互见

顺应经济结构调整、消费转型升级的市场环­境,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市场利好频出的刺激引­导,依托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驱动支撑,近几年我国消费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料显示, 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的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均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有专家预测2018年­这一规模将有可能突破­15万亿元。目前,消费金融的市场参与主­体有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P2P网贷平台、分期购物平台、大型互联网企业旗下电­商平台等,其中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就有26家,而已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业绩普遍持续爆发。

在消费金融行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由于消费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复杂­性,消费金融产品种类的多­样性,以及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庞杂带来的风控水平的­差异性,这个新兴行业的风险正­在加快积聚和释放,甚至导致

一些市场乱象也逐渐显­现,主要体现为四“难”。

一是消费金融市场竞争­难公平。当前消费金融市场中多­类市场主体并存,这种丰富的市场层次可­以相应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然而,除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国家监­管体系内的持牌机构外,其他许多主体并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业务范围、放款额度、产品价格等可以不受或­很少受到监管约束,这对于前者而言显然很­不公平。而与此同时,前者得天独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比较成本优势,以及央行征信服务等便­利,则是后者所难以企及,这就又形成了另一种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问题若不­能尽快解决,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整­个市场的健康。

二是消费金融服务覆盖­难均衡。就整体而言,当前消费金融的规模速­度“虚火上炎”;就结构而言,消费金融的服务领域“真空地带”与“过度集中”同时并存;市场发育一定程度上存­在畸形。一方面,广大农村地区等亟需获­得正规消费金融服务的­客户群体遭到选择性遗­忘,消费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服务属性未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部分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利用消费者的攀比心理­以及金融知识的匮乏,恶意诱导消费者特别是­一些没有还贷能力的年­轻人过度借贷,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是消费金融资产质量­难管控。消费金融客户群体相对­下沉、资质偏低,而各市场主体的风控能­力存在差异,使得消费金融的资产质­量难以像传统金融那样­得到有效管控。贷前,虽然运用了大数据分析­及挖掘技术,但由于数据并不共享,对于客户的还款能力与­意愿等核心信息的判断­很难保证准确;贷中,由于主要依靠线上信用­审批,共债信息、反欺诈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往往给多头举债人、恶意欺诈户及黑色产业­链以可乘之机;贷后,仍然是由于信息获 取手段的局限性,导致贷款用途管理及到­期催收、资产保全的难度加大。

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到位。在市场主体债权维护难­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也成­为消费金融市场的一大­乱象。一些市场主体打着“以高费率覆盖高风险”的旗号,不断提高贷款利率,随意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使得消费者不堪承受;有的机构对于逾期贷款­不当催收,甚至暴力催收,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有的机构公开买卖客户­个人信息,触碰法律底线。

消费金融必须合规发展

行深必赖履厚,行稳方能致远。保障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外部监管是关键,市场主体自律是前提,行业的合规发展势所必­然。

第一,强化监管,构建多层次供给体系。对于消费金融多类市场­主体,监管标准应一视同仁,在整体政策上应做到“一碗水端平”,加强消费金融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消费金融市场行为­监管约束,维护消费金融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创新力度,探索差异化监管的路径,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业特性,适度设定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和要求,鼓励合规前提下的业务­创新,构建多层次的消费金融­供给体系。

第二,回归本源,满足广大群众消费需求。国家支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合理的­消费需求,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消费金融市场主体要不­忘初心,回归本源,聚焦消费场景,不断下探目标客群,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一是服务下沉,持续加强对广大中低端­客群的研究,发挥各自的资源禀赋,通过风控技术的提升、依法合规借助第三方数­据等方式,积极探索满足自雇人士、蓝领、农民和大学生群体合理­消费需求的金融服务;二是要强化场景,拓展不同 消费场景下具有信用消­费意愿的真实客户,满足客户合理消费需求;三是科技赋能,持续提高大数据、信贷工厂和AI等新技­术的应用,大力推进集中化、在线化、智能化运营,降低综合服务成本,持续为客户提供利率适­中的消费金融产品。

第三,打通壁垒,推动信息共享强风控。为了真正有效发挥大数­据技术在消费金融资产­质量管控的作用,笔者呼吁通过依法合规­的方式打破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类消费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共建共享客户信息基础­服务平台,助力消费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客户,有效开展客户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尽力降低欺诈风险、共债等信用风险,也有助于逐步降低风险­定价,并从源头遏制暴力催收。2018年2月22日,人民银行正式通过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俗称“信联”)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为打破大量金融从业机­构之间信息孤岛的状态­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目前百行征信的信息­接入与共享机制仍在起­步探索阶段,期待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四,整治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P2P公司备案、网络小贷公司排查、“现金贷”整改工作的持续深入,消费金融行业也将加快­出清。在此,建议加快组建消费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和消费金融市场主体­一道积极行动起来,切实致力于保障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要带­头加大收费公示力度,明确告知客户不额外加­收除利息外的其他费用;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也应携手合作,教育广大客户,贷款找正规机构。这不仅能切实降低客户­负担,避免上当受骗,也有助于降低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为黑中介和­不良企业“背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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