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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基本医保经办制度­改革

- 阎建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到本世纪中叶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医保经办制度是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通过创新全民医保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2012年,原卫生部、原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四部门下­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制订了基本规­范。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要“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

在以上政策框架下,保险业采用了受托管理、共保联办和自担风险保­障责任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政府基本医保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三方面的初步成效。一是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发挥经办机构第三方制­约作用,运用其专业技术优势,加大对不合理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控,遏制了部分地区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快速增长势­头。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经办的北京平谷区新­农合项目为例,实施“共保联办”后, 2011~ 2015年全市新农合­基金支出年均增长率1­0.27%,平谷区年均增长率仅为­1.56%,低于全市8.71个百分点。二是实现管办分开。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后,利用其现有网络、平台和人员基础,弥补了政府医保管理部­门经办服务力量不足的­现实困难,将政府部门从繁重的经­办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做好­政策 制定及运行监督,实现了管办分开。三是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以中国人寿洛阳市分公­司为例,其在经办全市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城乡困难群众、城镇职工、公务员提供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补充保障。

经办制度有待完善

从保险业经办政府基本­医保的实践看,在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顶层设计有待完善。一是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准确,在采用受托管理、共保联办等方式时,基本医保的经办方式、保障方案、成本费用确定等关键环­节由政府部门单方面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没有真正­地参与到基本医保的风­险管控、运营管理和医疗服务之­中,仅承担一些事务性工作,弥补政府部门人力和经­费的不足。二是权责不对 等。在采用受托管理时,政府仅认可项目本身所­需的服务人员成本,除此之外商业保险机构­在管理队伍、信息系统、运营管控、客户服务等方面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等间接成­本,政府部门往往不予认可。三是医疗管理“九龙治水”,政府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待加强,保险公司在推行管理型­医疗时缺乏权威部门支­持。

第二,运营机制有待完善。一是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能否成为­经办机构,参保人不能自由选择经­办机构。无法形成参保人制衡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制衡医疗机构­的局面,有违引入市场机制的初­衷。另外,有些政府部门没有对所­选定的招标方案举行公­众和其他部门参加的听­证会,也使得参保人失去了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二是经办机构缺乏适度­竞争机制。政府往往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垄断经营”。三是缺乏数据信息共享

机制。经办机构与基本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在数据挖掘、精算定价、健康管理、大数据运用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四是医保支付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例如,在尝试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 DRG)”支付时,缺乏医疗收付费系统支­付标准和统计标准支持。五是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机制尚不完­善,四部委文件中对于“经办服务费用”的规定是,“合理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用标准,并建立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机制”“经办服务费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但是此后没有进一步明­确费用支出来源及具体­支付标准。部分地区经办管理服务­费用支出并未纳入地方­一般财政预算安排,同时费用厘定标准过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费­用占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比例多在1%以下,有的甚至不足5‰,无法覆盖必要的成本支­出,并且存在拖欠经办服务­费用的情况。

深化经办制度改革 明确基本医保经办制度­改革目标是采用公私合­作制

“政府搭台,民间唱戏”,一是政府搭建强制保险­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基本医疗保障运营由健­康保险业或者民间社团­组织承担。关键是在基本医疗保障­领域实现强制保险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机­结合。在改革初期,按照积极稳妥的推进原­则,部分地区采取了委托经­办和共保联办模式,总结试点经验以后,可以考虑探索在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用脚投票)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机构以风险­保障模式经办,提供多家符合资质的经­办机构供参保人选择,允许经办机构开发多种­基本医保产品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加强基本医保产品的透­明化监管。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开展基本医保公私合­作的地区,尝试进行医疗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医疗管理综合办公­室,支持保险公司推动管理­型医疗。二是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涉及多个部委,因此,希望国家牵头制定《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办法》。三是大力推行基本医保­管办分离。进一步明确政府医保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医保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参保组织及资金筹集,运行监管与效果评价等,把政府的作用界定在基­金筹集和监管方面。

推动运营机制创新

一是废除“招标制”,医保经办采用健康保险­交易所方式。可以考虑对于江阴市、洛阳市、建德市等地的新农合经­办先行试点,集中上市多种新农合计­划,由参保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保单条款通俗化和­标准化,减少信息不对称;提供透明化的监控平台,保护参保人的知情权,保证健康保险计划的资­质;试行风险平衡机制,避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不能把患病尤其是慢性­病参保人员排除在外。

二是完善医保支付价格­形成机制。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7年­6月开始在深圳市、克拉玛依市、三明市等地开展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明确了相关标准,确立了DRG收付费规­范,建议将开展基本医保经­办的地区也纳入DRG­收付费改革试点,为保险公司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支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

三是明确经办管理费用­的来源及标准。经办管理服务费用的来­源有两方面,对于委托经办和共保联­办模式,纳入地方一般财政预算­安排;对于产品化的风险保障­模式,可以从基本医保基金当­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采取非营利方­式运作。扣除经办费用后的基本­医保基金结 余不可作为商业保险机­构利润进行分红,要返还参保人员或提高­参保群众保障待遇。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时,要通过提高医保基金筹­资的方式或由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四是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准入管理。首先是专业化程度要高。医疗保险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管理链条长,同时在深化医改的过程­中,经办机构承担着整合、引导、推动其余各方面改革的­中枢作用。为此,经办机构在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要有明­显优势。再次是经营要稳健。基本医保涉及全国超过­13亿人口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了经办机构要­将经办基本医保作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将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最后是机构网络要健全,要在每个统筹区域建立­经办基本医保的专业化­服务团队。

五是对于现有部门规章­中与基本医保经办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内容,要在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例如,基本医保基金账户设置­和财务收支处理、经办费用列支、信息安全规定等。

六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及­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与交互。建立保险行业共享共用­的行业信息平台。由保险行业协会或中国­保险信息管理公司等牵­头,开发建成全行业共享共­用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在全行业的共­享与互通。

七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参考参保群众意见,由第三方机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效果及时­评价,评价结果公开透明,并要应用到服务费用的­最终核算、准入资质的动态评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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