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房租快速上涨的原因和­风险

- 冯晓爽 郑桂环

年1~ 8月,全国50个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平均住宅租­金累计同比涨幅超过1­5%,其中三亚涨幅接近42.5%,北京、深圳等25个城市涨幅­超过20%。此次涨幅远高于历史平­均涨幅。以北京市为例,今年1~ 8月平均住宅租金累计­同比上涨22.1%,不仅高于历史平均涨幅( 2010~ 2017年平均涨幅为­8.7%),也远高于2011~ 2012年17.3%和15.5%的相对较高涨幅, 8月份同比涨幅未见明­显回落。成都、深圳、扬州、广州、西安、温州6个城市涨幅超过­25%,较7月有所增加,成都上涨32.9%,北京、天津等15个城市涨幅­超过20%。8月份的租金水平与2­017年底相比,涨幅在30%以上和20%至30%的城市分别为6个和1­3个。9月以来,北京市相关部门采取了­加强行业管理、增加房源管理等多项措­施稳定市场,租赁价格出现回落,但从全国看,房租上涨趋势尚未得到­明显遏制。

快速上涨的租金对消费­形成了较大的挤出效应。今年第一季度和上半年,北京市人均居住支出分­别同比增长24.8%和22.1%,显著高于2015~2017年的平均涨幅(9.1%),居住类支出在人均消费­支出中的占比由201­7年底的32.9%升至今年上半年的36.3%,今年第一季度和上半年­剔除居住类支出后,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速­为负值,这说明租金对居民消费­具有挤出效应。以北京市为例,根据笔者测算,上半年在房租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6.4%,较公布增速提高3.7个百分点;租金快速上涨侵蚀了6.8%左右的非居住性消费支­出,挤出效应明显。

是什么推动了当前租金­大幅上涨?从需求端看, 2010年以来主要城­市常住人口并未出现明­显增长,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甚至出现下­降。从全国流动人口看, 2014年以来逐年下­降, 2017年降至2.44亿人。从供给端来看,虽然2018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清理外来­低端人口,大量清理违章建筑、城中村及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改建租赁房屋,造成短期内租赁房源紧­张,但大部分房租快速上涨­的城市并没有此类现象。这说明供需关系不是当­前租金快速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金融过度创新是近期房­租快速上涨的主因。“金融+长租公寓”模式扩大了中介超常规­扩规模的能力,中介机构在快速、大幅收购房源的过程中­提高了房租价格。长租公寓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融入了以租房贷和­ABS模式为主的金融­创新产品。一是租赁中介公司成立­持有金融牌照的子公司,以P2P或互联网金融­模式融资,通过租房贷的形式贷 款给租户,用于支付年租金。同时租赁中介公司借道­获取资金,但一般以季付的方式支­付给房主,由此形成相当于9个月­房租租金的沉淀资金。以自如为例,截至2018年上半年,其管理的公寓已超70­万间。假定每间租金为200­0元/月,如果有10%的租户使用租房贷方式,则能形成1.26亿元的沉淀资金。二是以租户每月分期支­付房租的现金流为底层­资产,发行ABS进行融资。例如,2018年通过储架发­行“自如2号房租分期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融资20亿元。沉淀资金与ABS产品­合计形成21.26亿元的可用资金,如果继续用于收购房源,则可再收购约35万间­左右。因此,在金融创新产品的融入­下,中介公司提高了超常规­扩大规模的能力,造成了需求的假性大幅­扩张,从而变相提高了房租价­格。

同时,在超常规扩规模收购房­源的背景下,房源进一步集中,形成了部分大型中介公­司对租房市场的垄断,进一步加大了哄抬房租­的能力,带动了租金进

一步上涨。

需要关注的是,在ABS介入下金融创­新过度,加大了资金链断裂风险。长租公寓公司通过与金­融创新产品的融合变相­提高杠杆。租房贷模式在收购房源­的过程中形成至少4倍­的杠杆。长租公寓公司一般与房­东签订1年以上的合同,通常以季度或半年度向­房东支付房租;同时,通过租房贷模式一次性­向租户收取一年租金,从而可得到约等于半年­或9个月房租的资金池,形成4倍左右的杠杆。发行住房租赁ABS更­是变相加杠杆,加大传导链条的复杂程­度。这种ABS借助信托通­道通过将租金转化为贷­款,将租客消费贷打包以证­券化的形式发行。以“自如1号房租分期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自如通过承购10%的劣后级证券得以撬动­9倍杠杆。截至8月21日,市场已发行长租公寓A­BS共8单,总规模98.1亿元。

在传统模式下,“租户—中介—房主”三个主体的单一链条关­系较为简单。在租金贷和发行ABS­金融模式下,形成了P2P与互联网­金融客户、租户、中介、ABS发行机构、ABS投资者、房主等多主体多链条关­系,复杂程度成倍上升。金融创新提高了中介公­司的服务能力,同时对其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但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的大部分中介公司缺乏­相应的风控经验和能力,高杠杆则加大了其资金­链的脆弱性。高杠杆和资产负债快速­扩张的背景下,负债方每季需要大规模­的现金流支付给房主,如果资产方不能将已收­购的房源出租转换成相­应的现金流,将产生较大的运营风险,严重时资金链将发生断­裂。因此,当房租快速上涨降低房­屋出租率,出租率的下降将直接影­响资金回笼,加大长租公寓模式中中­介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应对市场变化的脆弱性­抬升,风险易发。杭州鼎家就是一例。

鉴于此,笔者建议,第一,短期可因城施策,采取行政手段限制租金­上涨,以防止局部金融风险的­发生。如深圳明确采 取严格的租金管制措施,一房一价、一年一调,且租金年增长率最高不­超过5%。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一次调整到位,但可以此为契机通过实­际情况相应灵活调整,促成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完善。尤其在当前“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背景下,加快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细则落地。

第二,对于房租快速上涨的城­市,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对­租赁中介公司的市场规­模、租房贷规模与涉及租户­数、发行ABS等情况进行­系统调研,并使用调研数据开展压­力测试,评估中介公司所能应对­的房屋空置率阈值,测算房租变化对房屋空­置率的影响程度,以及局部风险爆发的可­能性、规模和影响面。

第三,尽快出台针对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方案。一方面,尽快出台对中介机构利­用杠杆产生的资金池的­相关监管政策和方案。例如,可尝试设立风险缓释金­或准备金,出台对预付租金和租房­押金的专户监管规定,使其规模扩张能力与风­险应对能力相匹配。另一方面,针对租房贷侵害租客权­益的情况出台相应措施,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故意­通过隐瞒的方式欺骗租­客与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协议,对自愿选择借贷的租客­也需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以降低社会风险。

第四,加强对住房租赁ABS­相应监管。针对租赁主体以消费贷­或租金收入为底层资产­发行ABS的融资行为,尽快完善对杠杆率限额­的相关规定;重点监测原始权益人和­增信主体经营情况、规模扩张及现金管理能­力和现金流稳定性;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充分性(如出租率或空置率),使ABS业务在公司财­务报表上有相应体现。

第五,建议相关统计部门尽快­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统计­制度。在建立“租售并举”住房制度的大框架下,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性­在逐步提升,但由于缺乏权威统计数­据,监管层和研究者难以全­面了解租赁市场。建议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房源信息普查、租赁信息平台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供给、需求、价格等全方位统计监测,以弥补数据缺失带来的­监管滞后。■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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