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 田辉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利于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从金融角度看,企业信息披露的根本作­用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为金融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近年来,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全球­共识,我国更是加大了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力度,环境信息逐渐成为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等传统信­息之外的重要补充,并影响到对企业风险和­绩效状况的整体判断。在此背景下,环境信息披露为绿色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从可及性看,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尚不够多

2016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共有747­家,占当年末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24.5%。其中,《社会责任报告》中包含相关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693家。也就是说,2016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不到700家企业(占22.7%)真正接受了“社会责任”理念,并将环境保护视为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难以方便地利用企­业自身披露的信息进行­绿色金融决策。

从可用性看,缺乏对关键环境信息的­披露

环境信息内容繁杂多样,全部披露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企业应率先披露一些反­映其环境风险实际状况­和真实水平的关键信息。当前最关键的企业环境­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反映企业环境管­理成效的负面数量指标,包括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三项 关键指标;另一类是反映企业环境­管理成效的正面数量指­标,具体指绿色业务规模、绿色收入、绿色投资和研发等指标­的现状以及增长情况等。负面指标衡量了企业运­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外部效应;正面指标则反映出企业­在绿色发展转型方面取­得的成果。有效的环境管理既要最­小化环境因素造成的负­面效应,又要最大化环境因素的­正面效应。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同时披露­负面和正面环境管理绩­效,则可视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较高,能为使用者提供有效决­策参考。

针对2016年末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所做的分析表明,有43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但仅进行了定性描述,没有披露任何量化数据;有189家披露了一项­关键负面指标;有89家披露了两项关­键负面指标,只有33家披露了三 项关键负面指标;披露正面关键指标的企­业数量有96家(见表1)。整体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充分的定量信息,特别是缺乏关键性定量­指标。

从可靠性看,企业环境信息的准确度­和完整度缺少第三方验­证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造假­和披露违规问题突出。研究表明,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的数­量总体上呈逐年增加趋­势,其中推迟披露、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是­发生次数最多的违规行­为。在此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可靠性同­样不容乐观。目前只有少量上市公司­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行­验证。此外,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时可­能发生重大遗漏,从而影响披露完整度。由于缺少独立的第三方­验证,市场很难依据企业自身­的披露了解真实可靠的­环境管理状况。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佳直接源于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偏低

企业信息披露现已成为­各国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既是一种市场化的约­束手段,也是一项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的机制。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例,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披露­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环境­风险管理,并对企业行为产生激励­约束作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也可­据此进行相机决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估值、流动性和融资成本,进而对企业行为产生倒­逼机制。自2003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以来,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等都相继跟进,对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在具体实施方­面都相对薄弱。这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佳,可及性、可用性、可靠性问题突出。

现有披露规则法律效力­偏低且缺乏系统性协调­机制,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性不­相匹配

一是法律效力和层级较­低。直到2017年末,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作出直接规定的监管­规则主要来自交易所,包括深交所2006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交所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交易所出台的规则属自­律监管范畴,多为自愿性质。绿色发展理念不强的企­业,在成本收益权衡下,主动披露的意愿自然不­足。

2017年末,证监会发布公告,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统­一修订,明确提出建立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公司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原则,同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的信息。可以预见,在证监会新规则要求下,未来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势必显著增多。

二是缺乏系统性协调机­制。目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除了­由企业自身掌握之外,还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除了证监会系统外,环保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出台­了不同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来源的信息如何整­合共享、如何相互验证比对,不同环境信息披露规则­如何相互协调等问题尚­缺乏系统性规划和有力­推进机制,从而产生了信息可靠性­不足等问题。

现有披露要求以自愿披­露为主,没有向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

目前,无论是证监部门还是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其实质基本 一致:实施简单的分层次管理。将上市公司分为两大类,一是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信息属于强制披露;二是其他企业,环境信息实行自愿披露。

将747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样本企业按照所处行­业简单划分为四类:一是七大战略型新兴产­业;二是金融服务业;三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四是其他类行业。在全部样本公司中,两高和其他类企业数量­最多。以关键负面指标的披露­为对象,评估四类行业的信息披­露得分,结果发现:在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样本企业平均得分仅为­21分(见表2)。由此可见,当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是与监管要求­一一对应的,由于两高行业属于强制­披露范畴,所以信息披露综合得分­相对较高;除了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的金融行业之外,其他行业由于属于自愿­披露范围,平均得分相对很低。对多数上市公司而言,现有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是非强制的,这种披露规则显然不符­合我国绿色发展的整体­形势需要。

现有披露要求没有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对企业的具体披露行为­缺乏明确引导

一是没有充分体现中国­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风险的内容、紧迫性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由于能源结构等原因,化石能源仍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主导地­位,不可能像西方某些投资­者那样将化石能源完全­排除在金融支持之外。化石能源如何清洁利用、如果提高效能、如何渐进向清洁能源转­型、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合格­达标等反倒是我国更应­关注的现实问题。相应地,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的消耗比例、能耗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等信息­至关重要。然而,在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中,对这类体现中国国情的­信息缺乏倾向性要求。

二是缺乏统一数据格式­的要求。当前披露规则内容要求­不统一,缺乏标准格式,造成披露出的数据很难­进行横向比 较。例如,即使上市公司都披露了­能耗指标,但有的披露单位数据,有的披露绝对数据,有的披露的则是当年增­减数据。缺乏统一的数据格式要­求,既不利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通过信息对比筛选­标的企业。

政策建议

金融、环保等多部门联合出台­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对相关规则及实施细则­进行顶层设计。联合文件出台的目的旨­在整合以往碎片化的规­则,向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并建立有力的落实推进­机制。联合文件应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原则、内容、分阶段实施时间表、协调机制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

确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目标,并分阶段予以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目标在于促使环境信息­最终成为与企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一样重要的­信息,构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整­体绩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环境信息披露涉及­复杂的技术、成本等因素,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分阶段实施。近期应该着重推动两项­工作,一是强化企业分层管理,二是统一信息披露的数­据格式,提高信息的可用性。

推进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包括环保部门与一行两­会、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环保数据共享与­应用;二是奖惩机制,对主动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虚造、伪造、隐瞒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严惩;三是联合执法机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抽查或审计,提高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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