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利于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从金融角度看,企业信息披露的根本作用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为金融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近年来,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全球共识,我国更是加大了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力度,环境信息逐渐成为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等传统信息之外的重要补充,并影响到对企业风险和绩效状况的整体判断。在此背景下,环境信息披露为绿色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从可及性看,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尚不够多
2016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共有747家,占当年末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24.5%。其中,《社会责任报告》中包含相关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693家。也就是说,2016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不到700家企业(占22.7%)真正接受了“社会责任”理念,并将环境保护视为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难以方便地利用企业自身披露的信息进行绿色金融决策。
从可用性看,缺乏对关键环境信息的披露
环境信息内容繁杂多样,全部披露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企业应率先披露一些反映其环境风险实际状况和真实水平的关键信息。当前最关键的企业环境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反映企业环境管理成效的负面数量指标,包括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三项 关键指标;另一类是反映企业环境管理成效的正面数量指标,具体指绿色业务规模、绿色收入、绿色投资和研发等指标的现状以及增长情况等。负面指标衡量了企业运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外部效应;正面指标则反映出企业在绿色发展转型方面取得的成果。有效的环境管理既要最小化环境因素造成的负面效应,又要最大化环境因素的正面效应。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同时披露负面和正面环境管理绩效,则可视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较高,能为使用者提供有效决策参考。
针对2016年末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所做的分析表明,有43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信息,但仅进行了定性描述,没有披露任何量化数据;有189家披露了一项关键负面指标;有89家披露了两项关键负面指标,只有33家披露了三 项关键负面指标;披露正面关键指标的企业数量有96家(见表1)。整体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充分的定量信息,特别是缺乏关键性定量指标。
从可靠性看,企业环境信息的准确度和完整度缺少第三方验证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造假和披露违规问题突出。研究表明,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的数量总体上呈逐年增加趋势,其中推迟披露、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是发生次数最多的违规行为。在此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可靠性同样不容乐观。目前只有少量上市公司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行验证。此外,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时可能发生重大遗漏,从而影响披露完整度。由于缺少独立的第三方验证,市场很难依据企业自身的披露了解真实可靠的环境管理状况。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佳直接源于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偏低
企业信息披露现已成为各国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既是一种市场化的约束手段,也是一项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的机制。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例,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披露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环境风险管理,并对企业行为产生激励约束作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也可据此进行相机决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估值、流动性和融资成本,进而对企业行为产生倒逼机制。自2003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以来,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等都相继跟进,对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在具体实施方面都相对薄弱。这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佳,可及性、可用性、可靠性问题突出。
现有披露规则法律效力偏低且缺乏系统性协调机制,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性不相匹配
一是法律效力和层级较低。直到2017年末,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作出直接规定的监管规则主要来自交易所,包括深交所2006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交所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交易所出台的规则属自律监管范畴,多为自愿性质。绿色发展理念不强的企业,在成本收益权衡下,主动披露的意愿自然不足。
2017年末,证监会发布公告,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统一修订,明确提出建立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公司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原则,同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的信息。可以预见,在证监会新规则要求下,未来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势必显著增多。
二是缺乏系统性协调机制。目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除了由企业自身掌握之外,还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除了证监会系统外,环保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出台了不同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来源的信息如何整合共享、如何相互验证比对,不同环境信息披露规则如何相互协调等问题尚缺乏系统性规划和有力推进机制,从而产生了信息可靠性不足等问题。
现有披露要求以自愿披露为主,没有向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
目前,无论是证监部门还是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其实质基本 一致:实施简单的分层次管理。将上市公司分为两大类,一是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信息属于强制披露;二是其他企业,环境信息实行自愿披露。
将747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样本企业按照所处行业简单划分为四类:一是七大战略型新兴产业;二是金融服务业;三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四是其他类行业。在全部样本公司中,两高和其他类企业数量最多。以关键负面指标的披露为对象,评估四类行业的信息披露得分,结果发现:在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样本企业平均得分仅为21分(见表2)。由此可见,当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是与监管要求一一对应的,由于两高行业属于强制披露范畴,所以信息披露综合得分相对较高;除了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的金融行业之外,其他行业由于属于自愿披露范围,平均得分相对很低。对多数上市公司而言,现有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是非强制的,这种披露规则显然不符合我国绿色发展的整体形势需要。
现有披露要求没有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对企业的具体披露行为缺乏明确引导
一是没有充分体现中国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风险的内容、紧迫性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由于能源结构等原因,化石能源仍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主导地位,不可能像西方某些投资者那样将化石能源完全排除在金融支持之外。化石能源如何清洁利用、如果提高效能、如何渐进向清洁能源转型、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合格达标等反倒是我国更应关注的现实问题。相应地,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的消耗比例、能耗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等信息至关重要。然而,在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中,对这类体现中国国情的信息缺乏倾向性要求。
二是缺乏统一数据格式的要求。当前披露规则内容要求不统一,缺乏标准格式,造成披露出的数据很难进行横向比 较。例如,即使上市公司都披露了能耗指标,但有的披露单位数据,有的披露绝对数据,有的披露的则是当年增减数据。缺乏统一的数据格式要求,既不利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通过信息对比筛选标的企业。
政策建议
金融、环保等多部门联合出台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对相关规则及实施细则进行顶层设计。联合文件出台的目的旨在整合以往碎片化的规则,向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并建立有力的落实推进机制。联合文件应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原则、内容、分阶段实施时间表、协调机制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
确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目标,并分阶段予以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目标在于促使环境信息最终成为与企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一样重要的信息,构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整体绩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环境信息披露涉及复杂的技术、成本等因素,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分阶段实施。近期应该着重推动两项工作,一是强化企业分层管理,二是统一信息披露的数据格式,提高信息的可用性。
推进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包括环保部门与一行两会、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环保数据共享与应用;二是奖惩机制,对主动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虚造、伪造、隐瞒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严惩;三是联合执法机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抽查或审计,提高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