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的新进展
最近,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它将成为改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准则》首次发布于2002年1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特别是资本的国际化使公司治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国际资本流动及股权投资要求各国的公司治理具有国际认同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现有的公司治理体系在建立制衡机制的手段和方法上仍显不足,不能够适应新经济条件下的发展需要。一系列研究表明,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公司治理四个主要缺陷,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失效、薪酬管理扭曲、董事会责任和运作不足以及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被动性等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
为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G20成员于2015年发布了《G20/ 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国是《G20/ OECD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的参与者和签署国之一,该原则对我国的公司治理框架具有直接的参考意义和指导作用。习近平主席出席G20领导人第十次峰会和APEC第二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后,明确我国“支持落实二十国集团(G20) /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可见,证监会修改完善《准则》是落实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的举措。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总量早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国际政治经济地位提高,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其获得国际竞争力和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当今中国微观领 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准则》的修订正逢其时。
在这一背景下,本次《准则》修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将新发展理念植入《准则》中。《准则》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中国国情,在发展理念方面,《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有效、透明的方式健全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是坚持国际化和本土化的有机结合。《准则》在上市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ESG)信息披露体系,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等方面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实现与国际接轨。在本土化方面,《准则》在梳理和总结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上,将实践中的监管经验上升为治理规则。对上市公司党建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重点规范了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的党建入章工作,在规定的具体程度方面较为适中,没有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义务,给境内外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
三是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如股东权利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差异性,公司治理需求有不同的侧重点,《准则》授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形成“1+N”的治理规则体系。同时,鼓励上市公司不断丰富治理实践,形成自监管和自我约束的公司治理文化。
具体而言,修订后的《准则》具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着力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股权集中、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有较多的话语权,是中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色,无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比比皆是。《准则》在修订中着手加强了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增加了“确保股东得到公平对待”(第三条)、“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八条)等内容。为了给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决策提供便利,《准则》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采取现场和网络等方式召开(第十四条)。为加强投资者回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披露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近年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保护股东权益的积极探索。对此,《准则》增加了鼓
励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条款,为今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预留空间。
针对上市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并在诚信义务、承诺履行、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控制权争夺事件,《准则》还新增了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要求各方采取措施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的条款(第六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可能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G20/ OECD公司治理原则》关注的重点。从资本市场监管的角度看,潜在的关联交易滥用是一个核心的政策问题。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准则》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禁止行为”。
亮点二,贴近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对近年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2017年度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占比高居首位,达到47.4%。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准则》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一章中,增加了信披义务人要求,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原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而新《准则》进一步明确“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这样就提高了追究信披责任人的层级。
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沦为“花瓶”的问题,《准则》对上市公司独董的职权 进行了规范,一方面明确了独立董事针对相关事项的特别职权,同时对其履职行为提出新的要求,以促进其作用的发挥。我国独董制度的完善仍有巨大空间,核心在于要让独董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并逐步建立合理的社会诚信档案制度。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屡屡发生争夺控制权的事件,《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同时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公平合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准则》增加了上市公司ESG披露的要求。在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准则》也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九十三条)。
亮点三,进一步明确机构投资者在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作用。与《G20/ OECD公司治理原则》一样,《准则》新增“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机构”一章,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合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并对外披露参与公司治理的有关政策(第七十七条至七十九条)。近年来,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屡屡出现违规事件,《准则》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义务,要求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另外一个亮点是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评价机制予以确定。《准则》规定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评价由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按照美国公司治理的实践,标普500的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须提交对董事会的评价报告,这是对董事高管履职的更高要求。印度、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等国家也都要求上市 公司开展对公司董事的评估。可见,这一修订是公司治理从关注合规向关注绩效转变的重要步骤。
本次《准则》修订采取了民主的开门立法方式,在诸多领域有了不小的进步,但也存在改进的空间。证监会对《准则》的修订,是在原有《公司法》《证券法》修订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准则》的修订受到了上位法的限制和影响。政策制定者有责任确保治理框架的灵活性,充分满足不同公司的治理需要。从国际经验看,对《准则》采取“遵守或解释”的原则,既有助于维护《准则》贯彻的严肃性,也给予上市公司治理的自我选择空间。遗憾的是,我国在给予上市公司治理的自我选择空间方面过于保守。
《准则》主要用于指导和提高上市公司改善治理水平,应在一些重要的理念、规则方面避免过于笼统,缺乏指导性。比如,在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征求意见稿阐述“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建议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的股东权利及其行使途径。在董事会职责上,《准则》描述为“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过于抽象的提法,不利于对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的指导。
我国治理准则的定位与经合组织治理原则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对上市公司治理影响更大。从发展的眼光看,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重要公司治理规则应在《准则》中作出安排;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有的公司治理规则,可以在《准则》中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以易于操作。同时,《准则》仍需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不断满足新需求、解决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