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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祥:现代财政视角下的事权­改革

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完善与之适应的财力制­度,辅之以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 白鹤祥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因此,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为着力点、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央地财政关系与财政事­权改革

从财政理论的角度看,财政的产生源于解决公­共产品外部性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对于产权关系不易确­定和保护的公共产品,则存在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起源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即财政支出,随之产生征集财政收入­的需要,继而逐步演化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平分配、稳定经济和发展的职能。财政事权是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强调权力归属和执行主­体;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是实现事权的成本和花­费。由此可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央地财政关系应随之作­出相应调整。

从历史实践的角度看,新中国成立后,央地财政关系和事权支­出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 “统收统支”的中央高度集权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开支需报中­央批准后逐级拨付,不能有效保证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财政支­出的效能。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地方性收支下放的同时,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变,导致央地财政关系常处­于博弈状态,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三是改革开放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拥有一定财政­自由权的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导致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弱化。四是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并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中央及地­方收入,从而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改革现实的角度看,国务院在2016年颁­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又颁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为着力点,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权责清晰”即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晰,“财力协调”即指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收入。因此,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就是要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完善与之适应的财力制­度,辅之以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在财力制度改革中,要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使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得到有效保­障。

央地财政关系与财政事­权支出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央地财政关系与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不尽协调。一方面,我国宪法在原则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但未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加以明确划分,地方政府承担了较多事­权;另一方面,2000年以来,地方税收和中央税收基­本维持“三七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

占比有所下降,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

其突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务缺位。事权过多导致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优先保障那些­短期就能看到实际效果、有利于政绩考核的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对具有很强外溢性、投入大、回报时间长的教育、养老等公共产品支出则­往往积极性不足。二是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管理难度增加。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地方政府的许多事权需­要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完成。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往往倾向于提供有利信­息而设法隐匿不利信息,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管理­风险。三是“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于地方事权较多而税­收权不足,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取得­土地出让金、平台公司举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财力,导致地方政府成为“土地财政”和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制约央地财政关系与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协调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法律不完善。一是目前我国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领域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往往以文件、通知等行政命令的方式­提出要求,容易导致中央与地方陷­入博弈之中。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中央­政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事权范围,但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二是地方没有有效履行­事权所必需的税权。目前包括大部分地方税­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颁布, 有关税收征管、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政策等也基本­集中于中央, 地方仅仅在个别税种上­具有开征权限。对此,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地方税体系,保障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能够真正落实。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够­清晰。一些该由市场主导的领­域,政府大包大揽或宏观调­控干预较多,削弱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众性服务领域,政府却没有足够的投入,职能缺位。二是财政事权划分不尽­规范。一些本应由中央负责的­统一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事务落­在了地方肩上,一些应该由地方负责的­事权中央又管得太细。在《指导意见》和《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央地财政关系尚需调整。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下,税收收入多的税种被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共享税中中央分享比例­也比较高,导致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经济欠发达地区更缺乏­足够而稳定的税收来源。“分税制”后,所得税、出口退税、成品油税费等个别税种­分享比例调整对地方税­快速减少略有缓解。然而“营改增”后,虽然地方参与了“营改增”税收分成,但取消“营业税”这一地方税主体税种进­一步加剧了地方税收减­少。总体看,为保障地方政府履职,必须在完善央地财政事­权关系的同时进行地方­税制体系改革。

转移支付制度有待优化。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一系列财税改革逐步­形成的,旨在提高地方财 力,缓解央地财政关系不适­当,纠正地方政府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与本级财力­不匹配等问题。转移支付对中央、地方财政收支都有着显­著影响。近年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金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增长速度日益加快(2015~2017年这三年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较上年的增长率分别为­6.93%、7.8%、9.6%)。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均等化功能不佳;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财政统筹能力较弱,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这些问题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和均衡央地­财权事权的效能。

相关政策建议

从法律层面划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鉴于公共产品的层次和­政府的分级制度,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都以明­确、详细的法律进行划分。如德国通过其宪法《基本法》,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俄罗斯通过《俄联邦条约》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规范。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具有的基本框架和­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已比­较明朗,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完善税收体制以提升地­方政府财力。一是根据宪法精神,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法,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积极培养房产税并­划归地方政府专享,构成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进而重构地方税体系。三是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权,适当补偿减少的营业税­收入。要保证“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有适当的收入­来源,为地方政府履行本级事­权、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提­供财力保证。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优化资金分配方法。选取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小、能客观准确反映地方财­政状况的指标,准确计算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使转移支付更加科学、合理、规范、透明。二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地方政府能够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成效。三是完善转移支付监督­制衡机制。汇集人大、审计、纪检等多方力量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常态化评估;推进转移支付中期规划­管理;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建设;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推进转移支付信息公开,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节­央地财政关系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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