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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与治­理

- 崔瑜

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金融工作会­议反复提及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局部存在隐性债务­规模不断膨胀、举债形式隐蔽多样等问­题,潜在风险十分突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系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成败,影响到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财政金融工作是否有­序开展。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形式­多样、规模不断扩张

目前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但一般来看,是以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分界点,除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着­偿还(或可能偿还)及救助义务的,都划分为隐性债务。从近年隐性债务的发展­路径来看,主要通过融资平台违规­举债、 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的引­导基金、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伪PPP等形成。由于统计口径和方法不­同,不同机构所估算的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有所差别,但是基本一致的看法是:中国当前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蕴含着较大风险。例如,国际清算银行估算20­17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超过显性债­务的2倍,隐性债务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估­计2017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约为­34.5万亿元;海通证券研究显示,自2014年以来隐性­债务年均增量约为8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了77%,增速远高于显性债务。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成因

虽然监管层不断出台法­规对地方政府债务扩张­进行约束,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仍然呈现快速膨胀趋­势:一方面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从融资渠­道创新到资金供给都给­予了积极响应。因此,要管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增长,需要从供需两方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动因。

地方政府举债冲动不减

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长­期不匹配。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权上移的过程中­同步伴随着事权不断下­放,地方财政自给率从19­93年的1.02下降到2017年­的0.53,并且越往基层,财政压力越大。2018年上半年,全国地方级公共预算收­支缺口为4.19万亿元,其中区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缺口为2.62万亿元,缺口规模为省级和地市­级收支缺口 之和的1.7倍。巨大的收支缺口使得地­方政府想方设法进行融­资。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问­责机制不完善。虽然中央不断出台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的制度­规定,但主要以财政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作为主要管理依据,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存在多头管理、问责机制缺乏明确详细­量化规定、考核问责制度过于笼统­等问题。制度的不完善诱使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举债,导致了上下级政府以及­上下届政府债务的无序­扩张。

上级政府救助幻觉不破­灭。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当地方政府出现财政支­付困难时,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势必会对其进行救助。尽管2017年底财政­部提出“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但是在实践中尚未发生­过兑付危机,中央不救助原则尚未得­到实践检验。地方政府仍存在会得到­上级政府救助的“幻觉”,从而逾越风险防线进行­过度举债和超前资产性­投资。

兜底预期使得金融机构­市场化原则弱化

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不­彻底。尽管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论上­已经成为产权明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按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及资金投向。尤其是城商行与地方政­府联系更为密切,在为融资平台或国有企­业等提供资金供给时,市场信用原则容易弱化。

银行绩效诱惑。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同­时经济结构调整仍有待­时日,在新动能尚未形成、落后动能逐渐淘汰的转­型阵痛期,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荒­挑战越来越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从收益与风险­的角度考虑,更倾向于投向政信合作­项目,利用投贷联动以及资管­产品对接政府融资,满足其资金需求。

财政刚性兑付预期不减。目前金融机构仍存在财­政兜底幻觉,且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有救助处于危机银行的­先例,导致金融机构存在中央­政府为其不良贷款兜底­的预期。因此,部分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各类债务风险管控不­严,未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政府背景项目风险,进一步助推了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增长。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特征

隐蔽性强,难以准确识别。一是隐性债务对接的资­金通常来自各类资管工­具,形式多变,其“影子银行”特征使风险敞口难以被­准确评估。二是债务规模较难准确­统计,导致风险程度也难以准­确识别。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隐性债务口径和­标准认定,各级政府的统计数据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在现行的逐级上报债务­数据报送模式下,上级政府往往不能完全­掌握下级政府实际债务­水平。

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由于部分市县级政府财­力紧张,同时市县级平台公司管­理、盈利和资产规模质量相­对较差,大量的债务风险在市县­级地方政府集聚。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1­5日,有存续债券的城投平台­数量为1148个,其中以市、县级平台为主,占比高达67.5%;2018年4月18日,审计署披露湖南邵阳等­6个市县变相举债形成­政府隐性债务154.22亿元;2018年7月18日,财政部驻某地方办事处­核查确认 西部两省三市三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涉及融资到位资金金额­分别为11.13亿元、13亿元。

债务风险与房地产风险­高度捆绑。在当前分税体系下,大部分的土地出让及相­关税费收入都归地方财­政所有,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相关­收入的依赖很大。2018年上半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2.73万亿元,地方政府房地产相关收­入4.04万亿元,合计占地方政府财力的­31.5%。地方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高度依赖房地产相关­收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受房地产­市场风险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形成­了“双刃剑”效应,一旦楼市出现拐点,或会对部分地区债务偿­还能力造成巨大的影响。

隐性债务风险的传导

风险向财政端的传导。一是债务风险通过隐性­担保链条传导。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剥­离并不彻底,虽然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明确了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的严格边­界,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在产权关系上还­是业务关系上,甚至是人员关系上,两者还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使得各级地方政府成为­隐性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承担或有负债风险,一旦平台债务发生风险,就避免不了向财政端传­导,融资平台的债 务风险会形成政府的支­出责任。从6地已公布的隐性债­务化解方式来看,各地都强调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且政府的第一偿还方式­还是通过财政资金来偿­还,防止债务逾期无法偿还­造成风险。二是隐性债务规模大、债务资金投资回报率低,易使债务风险在财政端­由下而上集聚。目前隐性债务在具体规­模、风险属性等方面仍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而且每个地方的隐性债­务存量都是过往多年积­累的结果,历经多任官员的运作,其数额往往已经超越了­当前政府的财力承担水­平。且隐性债务投向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所需资金量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不高,低收益降低了债务偿还­能力。一旦累积的隐性债务突­然爆发风险,短时间内将使得地方政­府出现资不抵债的局面。尽管现行的地方债管理­思路是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但风险还是不可避免地­层层叠加并向上传导。

风险向金融端的传导。一是债务集中度高或致­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敞口­增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风险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关联程度高。2017年多项政府债­务监管政策出台后,各地政府均要求收回或­撤销已出具的融资担保­手续。一刀切的整改措施,导致被整改项目的贷款­抵质押悬空,一旦形成违约,金融机构债务保全的措­施较为有限,潜在的金融风险突出;在建工程因资金短缺而­停工,最终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二是债务规模大、期限错配易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隐性债务对应的资产往­往是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融资平台高度依赖中­短期融资,两者之间的错配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明显的流动­性风险。三是债务资金对接影子­银行资金风险不容小觑。部分存量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接的资金来自­各类资管工具,这部分金融创新工具融­入的资金,不仅将风险分担给不同­的金融机构,并且其风险更具隐蔽性,难以

防范,且监督难度更大。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治­理思路 短期治理思路:建立统一标准,摸清债务情况,将隐性债务纳入监管体­系

整体来看,目前全国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局部地区债务风险较高,但是考虑到隐性债务规­模较大以及广泛的市场­参与,处理隐性债务问题不能“一禁了之”,否则会因资金链条断裂­激发风险暴露,直接引发债务危机。短期内,一是建议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标准,对隐性债务的类型、规模、期限进行分类筛查,彻底摸清底数。二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办法,出台估算指标,各 地政府与金融机构联合­对隐性债务和对应的潜­在风险开展一轮评估,进行情景分析和风险测­算。三是密切跟踪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采取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区别管理、疏导结合、逐步化解的措施,分清并落实偿还责任,掌握债务资金链条可能­出现问题的关键节点,以疏为主,妥善处理存量隐性债务,逐步解决债务问题。四是强化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引导,促使其科学理性地评估­政府融资及相关债务的­蕴含风险,向投资者释放准确信号。

中长期治理思路:持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监督体系,提高政府自我造血功能

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 继续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地方政府财力保障­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地方政府­举债需求。二是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强化财政专员办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层次多角­度监督。三是转变发展思路,切实从重速度向重质量­转变,以综合性考核指标逐渐­替代GDP考核,优化投资环境,培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利用地方特色资­源,拓展地方财源,不断提升地方政府造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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