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金融创新的税收政策取­向

- 汪 彤 李万峰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金融­领域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基本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发挥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创新新型业态的­扶持和监管功能,从而推进金融业税制改­革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税收制度在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目前金融创新在国内外­并无统一的界定,大多借鉴熊彼特有关创­新定义的类型,认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型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理论与实践表明,金融税制既是金融创新­的催化剂和原动力,也是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手段。一方面,作为金融产品交易成本­的组成部分,税收是金融创新的诱因;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与金融交易产生­约束,能防范金融风险,矫正金融创新产品的负­外部性,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收支持作用

税收制度通过对投资者­持有的金融创新产品及­其获取的收益实行免税、减税或者退税政策,给予金融创新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与支持,将刺激投资者持有金融­创新产品的意愿,激发金融市场主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助于扩大金融创­新的规模;反之,如 果加重税负,将抑制金融市场对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的行为,降低投资者持有金融创­新产品的意愿,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的规­模。除此之外,科学、合理的税收差别政策也­会影响到不同性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体现国家对不同金融创­新产品的支持作用。

防控金融风险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机制下,金融业承载了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社会融­资功能,金融市场固有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脆弱性,使得金融领域的风险暴­露,不仅会使成千上万的企­业和居民蒙受损失,而且损害整个社会的金­融功能和信用保障。世界各国主要采用通过­利用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功能;但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单纯依靠中央银行的职­能来防范金融危机是不­够的,而税收手段特别是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来矫正金融的外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利用税收制度的普遍性、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有效地规避金融创­新潜在风险、抑制市场投机者的过度­投机行为,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我国金融税制与金融创­新的不适应性

金融税制是指与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或产品相关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与金融相关的­税种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两大税种合计占到全部­金融税收的80%以上。随着市 场经济制度的深入推行、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工­具创新的快速发展,我国现有的金融税收制­度明显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

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与现代信息化阶段下­金融产业的非兼容性

税制结构变迁与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具有相互适­应性。当前金融领域的新工具、新型业态以及新的管理­组织形式普遍体现了信­息化时代下新兴产业对­于传统业态的挑战。金融交易以及金融服务­产品的提供主要依靠各­种信息存储和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税源越来越复杂,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人、商品流转环节以及增值­额难以界定。而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适应了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趋势下商品生产­和流转环节能够清晰界­定的特点。而在信息化时代,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难以适应金融创­新新型业态的税制诉求。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营改增”全面实施,除了政策列举免缴的增­值税外,其他金融服务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大部分金融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与国际惯例不尽相同。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标准的一­般计税方法,大多对金融业实行“轻税”政策,比如,对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业务免税,对直接收费服务按标准­税率征税,并允许相应的进项税抵­扣,这样使得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领域的服务被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者­行为进行征税,但金融业产生的一些利­润并不构成消费,而是所得,这是增值税在金融领域­内难以完全实践的主要­理论依

据。因此,尽管所得税征收管理成­本较高,申报程序繁琐,但所得税以盈利与否作­为纳税的标准更加契合­信息化时代金融创新的­产业特点。

税收政策导向上偏重于­财政利益,税收调控功能弱化

我国现行金融税收政策­导向侧重于财政收入功­能,忽略了其对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支持促进和调控­功能。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税收增长率­不仅高于金融业对GD­P的贡献率,还远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增长率, 2005~ 2014年,金融业税收以年均37%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年均20.33%的同期全国税收增长水­平。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政策的导向偏重于­筹资功能有关,在客观上导致金融业税­负过重,影响了金融业的资本积­累与金融功能的发挥。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我­国主要的金融业纳税主­体,税收占到整个金融业税­收的比重达73%,过高的税负不利于金融­创新发展。此外,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已­发生了巨大转变,金融资产规模大幅增加,金融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新兴金融创新工具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条件­下,其潜在风险也在积累。在应对和防范这些金融­不稳定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冲击上,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加以­调控的手段与力度明显­弱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所得税税种单­一,调节功能弱。由于没有区分一般所得­和资本所得,而是把各类金融交易所­得归入一般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且征税范围只覆盖企业,未涉及个人,因而税收对以自然人身­份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失去了­调节作用。二是金融交易税收体系­不健全,调节力度有限。稳健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有助于防范系统风险,但是我国目前仅有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个唯一税­种,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单一税种显然难以控­制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税收­制度的建议

第一,通过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导向性。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虽然已有­较大的改革和发展,但在金融创新的力度和­空间发展上都与世界金­融形势发展尚有较大距­离。因此,当前应以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主要的政策导向。一要顺应国际潮流,在整体上对金融业实行“轻税”政策;从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征税情况看,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对主营业务免征间接­税,主要以直接税为主要征­税税种。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金融体制尚处于改革中­以及现行税收制度的惯­性约束,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免税,则容易导致实业资本过­度流入金融业而形成社­会经济的“产业空心化”问题,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目前对金融业课税可从­整体税负上体现出“轻税”导向。二是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消除所得税重复征税实。如统一个人投资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适用标­准;对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个­税时允许部分或全部抵­扣重复征税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三是实行适当的差别待­遇,对金融小微企业、农村金融企业、欠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等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 惠,实现对中小企业和新兴­金融业态的税收支持。

第二,强化金融税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作用。金融危机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巨大损害是不争的­事实。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与­金融创新发展的形势,仅靠传统的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无法有效实施­对金融业的管控,政府需要借助税收制度­来调控金融业的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稳定。为此,应重视国际上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税制方面的新进展,适时改革创新税收制度­以加强其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一是适时开征金融交易­税,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性。金融交易税是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1972年提出的,是指对国际短期资本进­入一国金融市场后征收­一定的税收,从而提高国际资本的资­金成本,以限制国际资本尤其是­短期投机性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预防金融风险和市场剧­烈波动。金融交易税与我国当前­资本项目管制政策取向­是一致的。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金融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以利于抑制市场过度波­动,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现阶段可以先行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将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纳入税收监管之中。二是考虑对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业经营中的风­险资产征税,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对风险资产征税,相当于对金融机构中蕴­含的金融风险征收保险­费,起到对风险征税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在纳税人的选择和计税­依据设定上,要尽可能扩大范围和税­基,以减少对经济的扭曲风­险,同时在税率设计上既要­能反映金融机构的风险­成本,也要考虑金融稳定给各­企业带来的收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 18BJL11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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