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税收政策取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金融领域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基本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发挥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创新新型业态的扶持和监管功能,从而推进金融业税制改革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税收制度在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目前金融创新在国内外并无统一的界定,大多借鉴熊彼特有关创新定义的类型,认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型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理论与实践表明,金融税制既是金融创新的催化剂和原动力,也是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手段。一方面,作为金融产品交易成本的组成部分,税收是金融创新的诱因;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与金融交易产生约束,能防范金融风险,矫正金融创新产品的负外部性,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收支持作用
税收制度通过对投资者持有的金融创新产品及其获取的收益实行免税、减税或者退税政策,给予金融创新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与支持,将刺激投资者持有金融创新产品的意愿,激发金融市场主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助于扩大金融创新的规模;反之,如 果加重税负,将抑制金融市场对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的行为,降低投资者持有金融创新产品的意愿,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的规模。除此之外,科学、合理的税收差别政策也会影响到不同性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体现国家对不同金融创新产品的支持作用。
防控金融风险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机制下,金融业承载了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社会融资功能,金融市场固有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脆弱性,使得金融领域的风险暴露,不仅会使成千上万的企业和居民蒙受损失,而且损害整个社会的金融功能和信用保障。世界各国主要采用通过利用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功能;但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单纯依靠中央银行的职能来防范金融危机是不够的,而税收手段特别是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来矫正金融的外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利用税收制度的普遍性、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有效地规避金融创新潜在风险、抑制市场投机者的过度投机行为,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我国金融税制与金融创新的不适应性
金融税制是指与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或产品相关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与金融相关的税种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两大税种合计占到全部金融税收的80%以上。随着市 场经济制度的深入推行、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工具创新的快速发展,我国现有的金融税收制度明显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
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与现代信息化阶段下金融产业的非兼容性
税制结构变迁与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具有相互适应性。当前金融领域的新工具、新型业态以及新的管理组织形式普遍体现了信息化时代下新兴产业对于传统业态的挑战。金融交易以及金融服务产品的提供主要依靠各种信息存储和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税源越来越复杂,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人、商品流转环节以及增值额难以界定。而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适应了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趋势下商品生产和流转环节能够清晰界定的特点。而在信息化时代,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难以适应金融创新新型业态的税制诉求。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营改增”全面实施,除了政策列举免缴的增值税外,其他金融服务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大部分金融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与国际惯例不尽相同。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标准的一般计税方法,大多对金融业实行“轻税”政策,比如,对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业务免税,对直接收费服务按标准税率征税,并允许相应的进项税抵扣,这样使得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领域的服务被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者行为进行征税,但金融业产生的一些利润并不构成消费,而是所得,这是增值税在金融领域内难以完全实践的主要理论依
据。因此,尽管所得税征收管理成本较高,申报程序繁琐,但所得税以盈利与否作为纳税的标准更加契合信息化时代金融创新的产业特点。
税收政策导向上偏重于财政利益,税收调控功能弱化
我国现行金融税收政策导向侧重于财政收入功能,忽略了其对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支持促进和调控功能。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税收增长率不仅高于金融业对GDP的贡献率,还远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增长率, 2005~ 2014年,金融业税收以年均37%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年均20.33%的同期全国税收增长水平。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政策的导向偏重于筹资功能有关,在客观上导致金融业税负过重,影响了金融业的资本积累与金融功能的发挥。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我国主要的金融业纳税主体,税收占到整个金融业税收的比重达73%,过高的税负不利于金融创新发展。此外,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已发生了巨大转变,金融资产规模大幅增加,金融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新兴金融创新工具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条件下,其潜在风险也在积累。在应对和防范这些金融不稳定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冲击上,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加以调控的手段与力度明显弱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所得税税种单一,调节功能弱。由于没有区分一般所得和资本所得,而是把各类金融交易所得归入一般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且征税范围只覆盖企业,未涉及个人,因而税收对以自然人身份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失去了调节作用。二是金融交易税收体系不健全,调节力度有限。稳健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有助于防范系统风险,但是我国目前仅有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个唯一税种,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单一税种显然难以控制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税收制度的建议
第一,通过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导向性。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虽然已有较大的改革和发展,但在金融创新的力度和空间发展上都与世界金融形势发展尚有较大距离。因此,当前应以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主要的政策导向。一要顺应国际潮流,在整体上对金融业实行“轻税”政策;从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征税情况看,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对主营业务免征间接税,主要以直接税为主要征税税种。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金融体制尚处于改革中以及现行税收制度的惯性约束,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免税,则容易导致实业资本过度流入金融业而形成社会经济的“产业空心化”问题,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目前对金融业课税可从整体税负上体现出“轻税”导向。二是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消除所得税重复征税实。如统一个人投资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适用标准;对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个税时允许部分或全部抵扣重复征税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三是实行适当的差别待遇,对金融小微企业、农村金融企业、欠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等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 惠,实现对中小企业和新兴金融业态的税收支持。
第二,强化金融税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作用。金融危机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巨大损害是不争的事实。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与金融创新发展的形势,仅靠传统的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无法有效实施对金融业的管控,政府需要借助税收制度来调控金融业的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稳定。为此,应重视国际上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税制方面的新进展,适时改革创新税收制度以加强其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一是适时开征金融交易税,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性。金融交易税是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1972年提出的,是指对国际短期资本进入一国金融市场后征收一定的税收,从而提高国际资本的资金成本,以限制国际资本尤其是短期投机性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预防金融风险和市场剧烈波动。金融交易税与我国当前资本项目管制政策取向是一致的。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金融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以利于抑制市场过度波动,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现阶段可以先行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将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纳入税收监管之中。二是考虑对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业经营中的风险资产征税,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对风险资产征税,相当于对金融机构中蕴含的金融风险征收保险费,起到对风险征税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在纳税人的选择和计税依据设定上,要尽可能扩大范围和税基,以减少对经济的扭曲风险,同时在税率设计上既要能反映金融机构的风险成本,也要考虑金融稳定给各企业带来的收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 18BJL1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