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一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特点,对提高农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的配置效率,推动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化解乡村振兴中的顽疾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调查发现,融资难仍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解决其发展中金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迫在眉睫。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存在短板
信贷供给相对不足。一是信贷条件较严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产业基础薄弱,有效抵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较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对其信贷审批条件较为严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贷款数量增多、额度增大、总体期限拉长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二是产品设计不齐全。涉农贷款的分类种类从表面看比较齐全,但从实践应用效果看,存在贷款类型混杂、具体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与作物等成熟时段不匹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贷款的制度建设和产品的优化创新。同时,产品设计中贷款抵押物制度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遇到过因质押、抵押物缺少而难贷款的问题。
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不 畅。一是保险供给制度不完善、理赔程序繁琐。当前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够健全,保险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未能找到合适的契合点,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同时,保险公司对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农业保险理赔审核上,程序较为复杂,大大降低了赔付工作效率,对灾后恢复生产形成影响。二是融资担保机制覆盖率不高。目前,缺乏有效抵押物是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因素,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支持金融机构延伸服务触角,深耕农村普惠金融之路,因地制宜设立驻村金融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加大农村地区金融设施投入,依托农村广为普及的电话网、因特网,大力发展以惠农卡为主要载体,以转账电话、ATM、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为主要渠道的金融服务,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完善农村地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点带面推动建立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信 用企业的客户网络,优化农村产融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发展产业链金融。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注重发挥主办银行制度作用,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抵押物不足问题。
推进融资服务创新。一是合理确定银行贷款额度和期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多在30万~100万元,有的达到了500万元以上,针对此特点,应适度扩大对单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供给规模。同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期、蓄养种植成熟期等,灵活设置贷款品种和期限。二是多渠道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扶持。发挥银行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通过银行适度降低贷款利率标准和地方财政相应增加利息补贴“两家抬”的形式,着力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强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和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当前农村正式金融的补充作用,缓解农村地区资金供需矛盾。
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建议加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供给,重点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粮食和大宗农产品生产以及农机具等纳入保 险范围,提高保险深度和广度。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和模式。加强保险理赔行业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明确赔付时间、程序、标准,完善保险监管硬约束和保险自律约束机制,建立一整套规范保险理赔的行业通用标准文本。
强化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农村期货市场还不够发达,建议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模式,完善中国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度,推广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各级政府应配套推出相关奖励支持政策,加大对农业期货交易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业期货市场对资源配置效应,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期货交易。同时,建议地方有关部门着力加强期货交易知识的普及,增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利用期货避险能力。
加强面向农村的金融培训和信息供给。农村金融机构应着眼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的金融素养。要注重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现场与流动宣传相结合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了解金融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金融的认知度和熟悉度,努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