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原则下反洗钱监管难点
随着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提升和反洗钱环境复杂性不断增加,反洗钱监管工作逐步向“风险为本”理念转变。但是从当前基层反洗钱监管实践看,“风险为本”原则下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制约着反洗钱履职效能的提升,亟待加以解决。
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程尚需配套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洗钱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大多也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并结合《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处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督促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在反洗钱规范管理方面规定较多,而在风险管理方面尚未形成配套完善的适应“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使得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缺乏明确可行的、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思路和方法。
反洗钱风险分析评估机制不够健全,统一、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尚需探索完善。当前,一些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风险评估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内部风险评级方法,但 是还缺乏规范的、有效的评估机制。从主观上来说,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一些金融机构缺乏对客户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积极性和规范性,部分客户或洗钱对象在办理开户及相关金融业务时,所提供的敏感信息不准确甚或有意隐瞒、更改关键身份信息,一些金融机构未严格执行“了解客户”的规定等,导致录入客户信息时存在不准确或虚假现象;从客观上来说,由于客户经营业态的多元化、电子交易及网上交易的普遍化等因素的制约,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详尽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监测并非易事。因此,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的评价,往往停留在直觉判断和分析上,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标准和量化值,在评级的方式方法上人为操作因素大,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对自身客户实施有效的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不够顺畅,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力尚需进一步增强。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化,在巨额的跨境资金流动中,暗藏着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资金流动,这些违法经济活动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范畴, 向第三方支付、房地产中介、贵金属、社会组织等特定非金融行业转移。同时,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也不断加深,网络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务创新不断出现,加大了洗钱和恐怖活动等风险的控制难度。洗钱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决定了反洗钱工作不能仅凭金融系统一己之力,但当前基层反洗钱监管协作还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刚性约束机制,除国家层面外,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常态化的情报交流和案件协作很不到位,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因工作性质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钱犯罪线索,但由于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使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金监测手段滞后于新型支付和资金转移工具的迅速发展,数据割裂、信息化水平低成为反洗钱监管、可疑线索分析利用、打击洗钱犯罪的掣肘。
反洗钱综合监管能力不够到位,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反洗钱监管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一是反洗钱非监管有效性需进一步增强。当前基层行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运用非现场方式居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但该办法只制 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大体框架,没有明确详细的工作指引,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够强。同时,还存在机构报送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反洗钱非现场跨业监管未形成整体合力的问题,使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有效性较差。二是反洗钱现场监管方式需进一步优化。现场监管覆盖面较低,我国反洗钱监管范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以及房地产等特定非金融行业,但现阶段基层行对银行业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较多,对当地证券、保险、特定非金融行业等现场检查较少,小范围的抽查使得反洗钱监管对这些机构的警示震慑作用有限。同时,现场检查缺乏现代化检查手段,目前,基层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主要依靠检查人员手工核对数据及账表,缺乏现代化检查手段,效率较低;合规性全面检查开展较多,风险性专项检查实施较少,特别是对洗钱风险较高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非面对面业务的检查手段不多。从“风险为本”原则的标准要求考量,这些都直接影响反洗钱现场监管的效果。三是反洗钱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基层行精通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反洗钱监管人才缺乏,使得基层行有限的反洗钱监管力量难以高质量完成反洗钱监管任务,影响了反洗钱履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