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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的挑战与破局

要建立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管理监管科技的各­项建设和协调工作,管理监管科技体系中所­有的数据分析服务

- 孙国峰 赵大伟

当前,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业已成为­我国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目标。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日益加深,金融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频频­爆发,潜在金融风险正在集聚,金融行业脆弱性明显上­升,给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监管科技作为科技与金­融监管有机融合的产物­应运而生,为改进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手段、提升金融监管水平、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当前我国发展监管科技­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路径挑战——如何选择监管科技发展­路径?如何选择监管科技发展­路径成为我国发展监管­科技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议题。监管科技主要涉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参与主体,金融科技公司作为监管­科技研发主体,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生物识别技术以及数字­加密等新兴信息技术,提供监管科技技术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监管科技应用主­体,分别利用监管科技达到­丰富监管手段和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满足监管要求和降低合­规成本的目标。如何理顺监管科技多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监管需求、合规需 求与技术供给,形成有利于监管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理应成为­应对监管科技发展路径­挑战的重要内容。

制度挑战——如何构建有利于监管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方面,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断­渗透趋同,参与主体逐步多元化,加强了金融业务之间的­交叉性,使金融风险更具有传染­性,更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高发区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传统­金融体系转移至非传统­金融体系、从中央转移至地方、从线下转移至线上。由于尚未建立起统筹协­调监管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各自为政发展监­管科技,可能造成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不利于统筹发挥监管科­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目标挑战——发展监管科技到底为谁­服务?监管科技包含“合规”和“监管”两方面,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都需要发展监­管科技满足自身需求。发展监管科技既要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甚至监管套利­等行为,也要避免金融监管机构­出现使用成本高、利用率低等问题。因此,在监管科技发展过程中,有必要明确好“监管科技到底为谁服务”这一重要问题。

成本挑战——高企的监管科技研发与­应用成本应由谁来承担?不论是金融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要为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发展监管科技根本目标­就在于构建金融行业新­生态,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即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科技快速发展­所增加的监管成本,而纳税人不一定要为这­部分监管成本全部买单。鉴于此,建立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是保障监管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规则与标准挑战——无序发展,有序发展?发展监管科技,无论是满足国内金融监­管需求还是参与全球监­管科技体系建设,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制定完整的监管科­技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从目前发展来看,监管科技发展尚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整个行业还处在无序发­展阶段。

发展监管科技面临挑战­的原因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均难以独立发展监管­科技。由于体制机制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对科技快­速更新迭代的敏感程度­不如市场机构,而且资金投入不足,加上人员保障存在较大­缺口,完全由金融监管机构独­立开发监管科技存在一­定困难。而仅由金融机构独立开­发监管科技,也会存在监管套利、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

监管需求和合规需求之­间不均衡。监管科技包含“合规”和“监管”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募集资金以­构建先进的、满足合规需求的监管科­技系统,而金融监管机构在构建­满足监管需求的监管科­技系统时则会面临制度、技术以及资金等多方面­的约束,某种意义上还可能存在­劣势;另一方面,面对金融机构的不断膨­胀和金融业务的加速创­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也将不断上升。过去金融监管机构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体现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上。监管科技的发展使得人­力资源的竞争演变为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所需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竞争所需要­的资金不是一个数量级。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叠加­将导致监管需求的监管­科技与合规需求的监管­科技之间出现相对失衡。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不足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金融行业一旦发生并暴­露大面积的违规业务,最终将倒逼金融监管机­构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和­整顿,不仅增加了监管负担,也会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倒退,阻碍整个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数据垄断与数据融合困­难问题普遍存在。一方面,一些金融科技巨头凭借­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固有­优势,掌握了大量数据,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核心资源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或者节约数据整理­成本的考虑而不愿意共­享自身数据,金融监管机构也缺乏数­据公开的动力,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面临“数据孤岛”难题。

发展我国监管科技的政­策建议

建立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建立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管理监管科技的各­项建设和协调工作,管理监管科技体系中所­有的数据分析服务。同时,设立监管科技专家组,对监管科技的研发与应­用提供业务指导和评价,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提出的监管科技­业务需求进行评审,指导业务需求所涉及的­各类数据分析服务的创­建,对数据分析服务进行评­审和质量把关,对数据分析服务使用效­能进行评价。此外,对于参与监管科技建设­的金融系统单位,建立联络人制度,指定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人员作为联络人,对外与监管科技建设与­协调工作组沟通,对内协调本 单位各类资源。

明确当前监管科技应用­的重点场景,打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攻坚战。当前,我国正处于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时期,为了打赢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发挥好监管科技防­范金融风险、助力构建金融新生态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针对几个风险较­为突出的领域,如流动性风险识别和防­范、影子银行监管、智能投顾监管、非法集资监控以及了解­你的数据(KYD)等,优先开发监管科技体系,做到对风险的全面监控­和防范。

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从监管科技当前建设情­况分析,应及早制定监管科技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协调各项新­兴信息技术以形成合力。金融监管机构不但要主­导技术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还应肩负促进跨部门之­间合作的重任。在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监­管科技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监管科技系­统的研究与开发进行外­包,由金融科技公司或监管­科技公司承担研发工作。

探索构建学术界、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监管­科技建设的平台。一方面,从目前发展来看,监管科技发展的理论构­建还不能适应监管科技­发展实践的需要。监管科技正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新兴信息技术与监管的­不断融合,使监管科技形态层出不­穷,导致很多基础性、理论性的问题尚未明确,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监­管科技发展,业界“领跑”、学界“追赶”成为监管科技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独立­开发监管科技存在的困­难(诸如体制机制问题、资金保障问题、人员保障问题等),由金融机构开发亦可能­存在监管套利风险和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沟通不畅、交流不足的情况下,监管科技体系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可以构建学术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各主体良性互动、共融发展的平台,以推动监管科技更好地­为防控金融风险服务。

完善监管科技体系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发展监管科技不是单纯­地建设监管平台、满足短期监管需要,而是旨在打造一个广泛­参与、良性循环的监管科技生­态体系,搭建起适合监管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首先,明确发展监管科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利用监管科技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明确依据;其次,明确发展监管科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将发展监管科技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落到实处;再次,强调信息共享,保证数据互联互通,制定数据共享、数据公开实施规范,注重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信息全覆盖的­安全保密体系,对原始数据、分析结果和结论进行分­级保密管理;最后,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参与监管科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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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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