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科技的挑战与破局
要建立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管理监管科技的各项建设和协调工作,管理监管科技体系中所有的数据分析服务
当前,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业已成为我国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目标。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日益加深,金融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频频爆发,潜在金融风险正在集聚,金融行业脆弱性明显上升,给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监管科技作为科技与金融监管有机融合的产物应运而生,为改进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手段、提升金融监管水平、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当前我国发展监管科技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路径挑战——如何选择监管科技发展路径?如何选择监管科技发展路径成为我国发展监管科技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议题。监管科技主要涉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参与主体,金融科技公司作为监管科技研发主体,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生物识别技术以及数字加密等新兴信息技术,提供监管科技技术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监管科技应用主体,分别利用监管科技达到丰富监管手段和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满足监管要求和降低合规成本的目标。如何理顺监管科技多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监管需求、合规需 求与技术供给,形成有利于监管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理应成为应对监管科技发展路径挑战的重要内容。
制度挑战——如何构建有利于监管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方面,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断渗透趋同,参与主体逐步多元化,加强了金融业务之间的交叉性,使金融风险更具有传染性,更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高发区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传统金融体系转移至非传统金融体系、从中央转移至地方、从线下转移至线上。由于尚未建立起统筹协调监管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各自为政发展监管科技,可能造成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不利于统筹发挥监管科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目标挑战——发展监管科技到底为谁服务?监管科技包含“合规”和“监管”两方面,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都需要发展监管科技满足自身需求。发展监管科技既要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甚至监管套利等行为,也要避免金融监管机构出现使用成本高、利用率低等问题。因此,在监管科技发展过程中,有必要明确好“监管科技到底为谁服务”这一重要问题。
成本挑战——高企的监管科技研发与应用成本应由谁来承担?不论是金融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要为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发展监管科技根本目标就在于构建金融行业新生态,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即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科技快速发展所增加的监管成本,而纳税人不一定要为这部分监管成本全部买单。鉴于此,建立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是保障监管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规则与标准挑战——无序发展,有序发展?发展监管科技,无论是满足国内金融监管需求还是参与全球监管科技体系建设,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制定完整的监管科技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从目前发展来看,监管科技发展尚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整个行业还处在无序发展阶段。
发展监管科技面临挑战的原因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均难以独立发展监管科技。由于体制机制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对科技快速更新迭代的敏感程度不如市场机构,而且资金投入不足,加上人员保障存在较大缺口,完全由金融监管机构独立开发监管科技存在一定困难。而仅由金融机构独立开发监管科技,也会存在监管套利、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
监管需求和合规需求之间不均衡。监管科技包含“合规”和“监管”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募集资金以构建先进的、满足合规需求的监管科技系统,而金融监管机构在构建满足监管需求的监管科技系统时则会面临制度、技术以及资金等多方面的约束,某种意义上还可能存在劣势;另一方面,面对金融机构的不断膨胀和金融业务的加速创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也将不断上升。过去金融监管机构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体现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上。监管科技的发展使得人力资源的竞争演变为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所需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竞争所需要的资金不是一个数量级。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叠加将导致监管需求的监管科技与合规需求的监管科技之间出现相对失衡。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不足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金融行业一旦发生并暴露大面积的违规业务,最终将倒逼金融监管机构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和整顿,不仅增加了监管负担,也会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倒退,阻碍整个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数据垄断与数据融合困难问题普遍存在。一方面,一些金融科技巨头凭借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固有优势,掌握了大量数据,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核心资源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或者节约数据整理成本的考虑而不愿意共享自身数据,金融监管机构也缺乏数据公开的动力,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面临“数据孤岛”难题。
发展我国监管科技的政策建议
建立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建立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管理监管科技的各项建设和协调工作,管理监管科技体系中所有的数据分析服务。同时,设立监管科技专家组,对监管科技的研发与应用提供业务指导和评价,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提出的监管科技业务需求进行评审,指导业务需求所涉及的各类数据分析服务的创建,对数据分析服务进行评审和质量把关,对数据分析服务使用效能进行评价。此外,对于参与监管科技建设的金融系统单位,建立联络人制度,指定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人员作为联络人,对外与监管科技建设与协调工作组沟通,对内协调本 单位各类资源。
明确当前监管科技应用的重点场景,打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攻坚战。当前,我国正处于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时期,为了打赢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发挥好监管科技防范金融风险、助力构建金融新生态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针对几个风险较为突出的领域,如流动性风险识别和防范、影子银行监管、智能投顾监管、非法集资监控以及了解你的数据(KYD)等,优先开发监管科技体系,做到对风险的全面监控和防范。
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从监管科技当前建设情况分析,应及早制定监管科技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协调各项新兴信息技术以形成合力。金融监管机构不但要主导技术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还应肩负促进跨部门之间合作的重任。在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监管科技发展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监管科技系统的研究与开发进行外包,由金融科技公司或监管科技公司承担研发工作。
探索构建学术界、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监管科技建设的平台。一方面,从目前发展来看,监管科技发展的理论构建还不能适应监管科技发展实践的需要。监管科技正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新兴信息技术与监管的不断融合,使监管科技形态层出不穷,导致很多基础性、理论性的问题尚未明确,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监管科技发展,业界“领跑”、学界“追赶”成为监管科技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独立开发监管科技存在的困难(诸如体制机制问题、资金保障问题、人员保障问题等),由金融机构开发亦可能存在监管套利风险和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沟通不畅、交流不足的情况下,监管科技体系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可以构建学术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各主体良性互动、共融发展的平台,以推动监管科技更好地为防控金融风险服务。
完善监管科技体系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发展监管科技不是单纯地建设监管平台、满足短期监管需要,而是旨在打造一个广泛参与、良性循环的监管科技生态体系,搭建起适合监管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首先,明确发展监管科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利用监管科技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明确依据;其次,明确发展监管科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将发展监管科技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落到实处;再次,强调信息共享,保证数据互联互通,制定数据共享、数据公开实施规范,注重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信息全覆盖的安全保密体系,对原始数据、分析结果和结论进行分级保密管理;最后,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参与监管科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