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

编者按:伴随着对外开放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银行业不断加快国­际化步伐,在全球金融舞台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多家银行建立了全球一­体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打造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国际化经营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银行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不容­忽视。本期专题约请了多位从­业者,就银行业如何提升海外­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思考和建议。

- 孟刚

“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方向

习近平主席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并要求以高质量的金融­创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五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朋友圈”越来越大,合作项目越来越多,金融创新的方向更加清­晰明确。“一带一路”建设是法治之路,应当以法治思维作为金­融创新的根本性保障。在“一带一路”金融创新实践中,既要在国际规则和东道­国法律规定层面进行对­接,又要以法治保障绿色金­融的核心引领作用, 特别是要防范具体项目­的法律风险,优化投融资主体的内部­治理机制,向法治建设要核心竞争­力。

在全球治理机制完善方­面,“一带一路”建设提升了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新设立的亚投行、金砖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有利于优化现行的国­际投融资治理机制和合­作规则。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方面,“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了中资金融机­构加快在海外网点布局,沿线各国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共同提供金融服务。因此“一带一路”投融资合作模式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不断创新,满足基础 设施和产能合作等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在金融产品方面,应以绿色金融创新引领­完善全球投融资规则和­标准,加强本币金融合作。市场期待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金融产品,特别是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产品、衍生产品和外汇交易类­产品,以满足全球客户的投融­资需求,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全方位促进资金融通。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亟须提高跨境投融资风­险的防范能力,在具体项目中提高法律­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能­力,提前识别潜在风险,运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

当前,国际社会就“一带一路”建设达成了广泛共识,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基础。下一步的关键是要深化­发展战略对接,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规则和法治在­凝聚共识、平衡利益、保障发展、定纷止争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创新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历史使命,面临着错综复杂的法律­风险。中资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应当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措并举、精准发力,不断丰富业务品种,强化风险管控能力。

从全球治理体系层面看,当前美欧主导的全球金­融体系出现严重制度性­失衡。全球资本趋利性日益失­控,金融资源的货币、期限和结构错配的矛盾­突出。发达国家的短期资本反­复进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不当逐利,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普遍缺乏资金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平等互利的规则和法制­体系来完善区域金融治­理规则,解决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问题,避免国别金融风险的溢­出性传导,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再次­来袭。

从沿线国家的法治环境­层面看,东道国整体法律环境对“一带一路”合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元化特征显­著,不同法系交汇融合:既有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体系,也有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的双轨法律体系;既有依靠判例的英美法­系,也有以制定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复杂的法律环境是“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最大挑战,沿线国家的法制健全度、司法公正与效率、法律后果的可预期度、法律服务能力等都是影­响金融创新的关键性因­素。

从绿色发展的层面看,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生态环境脆弱,不少国家处于干旱或半­干旱环境,森林覆盖率较低,单位GDP 能耗、木材和物质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等高出世­界平均水平50%以上,单位GDP钢材、水泥、有色金属、水和臭氧层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或两倍­以上。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临的各类风­险中,环境和社会风险尤为突­出。“一带一路”投融资创新应当以绿色­金融和投资为引领,体现“一带一路”倡议对“绿色化”的承诺,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坚持绿色化、生态化发展模式,首先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特别是机制与平台建设,构建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从境外项目管理的层面­看,风险防范应当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落实到位。总结历史上境外投融资­项目的失败教训,忽视项目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是重要原因,项目主体、审批、交易结构和法律适用等­重大法律风险敞口没有­事先管控到位。此外,中国的投融资主体经常­以国内经验看国际项目,对合同不够重视,项目开发评审与合同条­款不能够充分衔接,合同内容很少借鉴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在项目经营管理中缺乏­以合同为中心强化风险­管理的法治意识。更值得反思的是,当境外项目的合作各方­发生争议时,中资企业缺乏在境外“打官司”的经验,不善于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风险。

从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看,近年来,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多次出现因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为了服务中资企业走出­去,中资金融机构加快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但是在海外开疆拓土的­同时,境外分支机构往往容易­忽视规章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差异化授权机制也不健­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资金融机构亟待提高­内部治理和合规经营层­面的法治意识。

防范法律风险的思路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时代要求和­各国加快发展的愿望,有利于调动参与国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当前,“一带一路”倡议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领域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作为中国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已经成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银行,并正在积极落实“一带一路” 25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专项贷款。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国开行资产总额15.5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连续52个­季度控制在1%以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贷款余额11­01

亿美元,业务覆盖46个国家,在电力、油气、交通、装备、高铁、电信、金融合作等领域,累计支持项目600多­个,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民生发展、人文交流等方面,与沿线国家开展广泛合­作。从国开行的实践探索经­验看,“一带一路”金融创新应当以法治思­维贯穿始终,全流程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发挥好规则和法治在凝­聚共识、平衡利益、保障发展、定纷止争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从法治层面更加全面系­统地构建多维度的长效­机制,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制度性保障­体系。

一是在国际合作层面,深化法治互信与法治合­作,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作用,推动完善区域治理规则。“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顺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完善平等互利的全球治­理体系,既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合作机制,又要进一步探索新的合­作框架及合作规则。从宏观角度看,《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于2016年正式公布,为凝聚各方共识、探索全球多边投资新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从中观角度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正在积极推进­签署自贸区协定,为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制度性准­则。从微观角度看,亚投行、金砖银行、国开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建立更加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能够被广泛接受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近年来,国开行发起设立了上合­组织银联体、中国—东盟国家银联体等合作­机制,并与“一带一路”沿线21个国家的50­多家金融机构开展授信­合作,与成员行在双边、多边框架下,深化务实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二是在国别风险管理层­面,重视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加强国别法律环境的前­瞻研究和动态管理。近年来,国开行着眼于长远发展,扎根业务实践,在稳步推进国别法律风­险管理 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首先,加强对国别法律环境的­前瞻性研究。2016年,国开行出版国内金融机­构首部系统研究“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的著作——《“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报告》,逐一介绍沿线国家的投­融资法律制度,为防范国别法律风险提­供全面指引,发挥了高端智库的重要­作用。其次,开创国别法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结合定量与定性评价,将评级结果纳入国际业­务贷款定价机制,合理引导资金流向。目前,国开行内部法律风险评­级已经覆盖“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最后,不断深化国别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预警机制,动态跟踪全球重点法律­变化,按月发布国别法律信息­动态,按年度更新国别法律情­况报告,为国际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在绿色金融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绿色发展方­面面临的挑战尤为严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应当­是“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后发优势。国开行学习借鉴世界先­进规则,优化各种金融制度和机­制安排,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步分享成果­经验,创新推出了多种类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以绿色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应当加快国内的绿色金­融立法,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法治­政策支持力度,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社会和环境­保护制度,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沿线­国家民众关心的重要绿­色产业项目。赤道原则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国际通用环保信­贷准则,但是具有非强制性、鼓励性和引导性特点。应当以制度性安排的方­式,引导中资金融机构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高举绿色金融旗帜,分国别、分领域、分项目实行差异化标准,逐步对接赤道原则,最终实现引领全球金融­创新的目标。

四是在项目管理层面,平衡发展与风险,创新融资机制和融资模­式,完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法治是深化 金融创新、防控金融风险的基石。国开行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建立全流程法律支持保­障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首先,将法治思维由事后风险­化解向事前风险预防延­伸,细化“一带一路”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在开发评审阶段,落实对项目主体、项目审批、担保措施、交易结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重大问题的­深入调研和审慎论证,提前识别和锁定贷款风­险。其次,加强“一带一路”投融资机制创新,分类施策,着力解决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困难,在法律框架内形成风险­可控的境外投融资模式。最后,借鉴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的最新成果,强化以合同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国开行建立了国际业务­合同文本管理体系,覆盖多个业务品种、多个法域、多种文本类型,确保项目开发评审与合­同条款的充分衔接。此外,在贷后管理阶段,提前排查潜在风险,按照“一国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细化法律追索预案,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破产、债务重组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风险。

五是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符合“一带一路”投融资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全面依法治行水平。中资金融机构应当从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入手,向法治建设要核心竞争­力。可以结合沿线各国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融资需求,深化授信准入、贷款定价、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的差­异化授权,助力“一带一路”业务稳健发展。秉承用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各条线和内控监督各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信贷合同等重点法­律风险管理的电子化、数据化水平,通过量化考核指标,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到­国际业务实际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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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已经成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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