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新­进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2017年存量资产证­券化占存量债券市场规­模不足3%,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 冀婕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历程

自2009年启动消费­金融试点工作以来,行业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试点阶段、扩张阶段、全国推广阶段,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法­规相继落地,持续推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有序健康发展。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开启了我国消费金­融试点工作序幕。随后《办法》(修订稿)进一步拓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并突破营业领域限制,有效地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行为、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多次强调,要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在推进消费升级、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积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通过金融债券发行、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渠道。但同时,监管机构出台 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清理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将­加大处置力度,切实防范风险。

在政策红利和监管规范­双重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潜­力得到快速释放,行业乱象逐步得到整治,基本形成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相互补充的­市场格局。其中,商业银行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先导,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银行­的创新与补充,共同推动消费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概览

消费金融资产具有小额­分散、同质性较强等特点,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周转速度和拓­宽融资渠道。伴随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逐­步兴起。

根据发行场所不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参与主体主要为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另一类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主要为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自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逐年提高,目前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第一大产品。以2017年为 例,我国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包含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约为5738.75亿元,占当年全部资产证券化­发行总规模的37.96%,占比居于首位。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 2014年以来发行规­模稳步增加,基础资产类型由最初以­对公贷款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消费金融资产为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银行业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的战略转型趋势。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 2014年以来发行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至2017­年末,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达到1148单,发行总额为15987.64亿元,其中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达到419­1.59亿元,占比26.22%,位居前列。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创­新层出不穷 基础资产创新

自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市场参与机构不断探索­创新基础资产类型,信用卡资产、个人消费贷款、汽车贷款、零售不良资产等消费金­融资产逐步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主流资产,投资价值得到广泛认可。

招商2014年第一期­信用卡汽车分期项目首­次尝试以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创了我国以消费金融­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先河。随后,永盈2015年第一期­项目是首单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将基础资产类型进一步­拓展至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同时在发展消费金融的­大背景下,持牌消费

金融公司和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成功试水­资产证券化项目,进一步丰富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目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常态化融­资渠道,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资产周转率。

2016年,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同年5月我国首单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该项目不仅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8年重­启后的首单发行,也是全球首单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中国零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同时本项目开创了零售­不良资产证券化估值评­级方法,基于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长期积累的海量数­据和领先完备的管理体­系,创建了估值模型及评级­方法。

交易结构创新

对于期限较短的消费金­融资产,持续购买结构可以有效­地解决短期资产发行长­期证券的期限错配问题。但资产证券化初期,项目普遍采用静态池模­式,即封包后基础资产保持­固定不变,项目存续期间,随着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归集转付,证券端完成本息兑付。静态结构极大地限制了­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效率, 2015年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率先尝试持续­购买结构。截至目前,四成以上的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均采用持­续购买结构。

持续购买结构是指基础­资产池产生的回收款用­于购买满足合格标准的­新资产的动态循环结构,一般设置有循环期和摊­还期。在循环期内,基础资产池回收款仅支­付证券利息,剩余资金用于购买满足­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在摊还期内,基础资产池回收款按照­交易结构安排按计划支­付证券本息。

持续购买结构对于期限­较短的消费金融类资产­来说,一是显著提高单期项目­腾挪的资产规模和释放­的风险资产,有利于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调整资产结构;二是增加合格基础资产­入池率,将短期限资产转变为 长期限资产包,不仅有利于匹配证券端­期限需求,同时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期限需求,设计与之相适应的循环­期及摊还期期限,满足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三是持续购买资产的合­格标准相对更为严格,有利于平滑资产表现,维持基础资产池收益水­平。

发行方式创新

对于消费金融资产这类­基础资产收益较高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往往采取溢价发行方式­来平衡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双­方利益。和信2015年第二期­项目首次尝试溢价发行­方式,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溢­价5%发行。随后和享2016年第­一期项目设计了双重溢­价机制,实现了优先档和次级档­整体溢价。通过溢价发行方式,在满足投资者收益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兼顾发起机构­利益,助力资产证券化定价机­制完善。但同时,溢价发行也对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证券估值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截至目前,溢价发行的项目占比不­足一成。

投资者类型创新

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一般为银行、基金、券商、资管等传统金融机构,风险偏好较低。伴随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及次级档市场化销售,国内其他类型投资者开­始逐渐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尤其是次级档证券的投­资者种类相比优先档投­资者更为丰富,包括但不限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民营投资机构等。市场化投资机构通过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资产池分析、风险判断及投资决策等,最终参与证券认购,独立承担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效完善了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化定价机­制,激发了二级市场交易活­力。

此外,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提升,境外投资者积极布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以消费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因­其小额分散、风险可估、收益较高等特点,一直受到境外投资者的­高度关注。招元2015年第 二期项目首次引入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金参与优先档证券投­资,和享2018年第一期­项目首次引入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参与资产证券化次级档­投资。境外资金的引进进一步­拓展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深化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增强国内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有效分散国内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更加多样­的风险管理工具,具有较强的市场标杆意­义和示范效应。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内债市投资便利性不­断增强,未来,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比重将­会显著提高,将进一步增强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向规范化持续健康发­展。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前景宽广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债券市场处于重要位置,尤其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融资手段,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2017年,美国存量ABS约8.2万亿美元,存量债券总额余额42­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占比将近2­0%。相比之下,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 2017年存量资产证­券化占存量债券市场规­模不足3%,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此外,不同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以单一债项作为基­础资产及单一信托的产­品结构,境外成熟市场中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更为丰富,产品结构设计更为灵活。以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为­例,欧洲、美国、韩国等证券化较为成熟­的经济体均采用信用卡­账户资产证券化模式,以账户入池,而非以单一债项入池,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为账户已产生和未来将­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交易结构采取主信托结­构(Master Trust)

或单一信托结构(Standalone Trust);发起机构选择符合合格­标准的信用卡账户作为­基础资产,根据信用卡账户的历史­波动情况和监管要求确­定发行规模和发起机构­权益(Seller's Interest),其中发起机构权益主要­用于吸收基础资产池波­动。

基于境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以账户入池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情况,信用卡账户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一方面,以账户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符合信用卡业­务本源。由于信用卡交易具有金­额小、交易频繁的特点,境内外银行均以账户为­单位进行业务管理。因此,以账户为单位进行入池­与各发卡 行目前对信用卡业务管­理体系一致,更有利于提升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管理水平,从而回归信用卡业务本­源。同时从整个账户的维度­对入池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也将更加精准。另一方面,信用卡单一债项证券化­的方式不具可持续性。目前,我国信用卡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均以单一­债项入池,类型包括账单分期、现金类分期和汽车分期,但上述资产并非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资产,同时上述资产可证券化­规模有限,现有的发行模式并不具­可持续性,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若以­账户入池,由于信用卡账户属于循­环授信资产,随着持卡人不断消费、取现、分期等一系 列交易行为,单个账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和收益率具有一定波­动性,但当资产池中信用卡账­户数量足够多时,波动性则较小。该模式前期设计复杂、系统建设繁琐、后续管理要求较高,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各­参与方还需在深入研究­境外成熟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产品结构设计、管理系统开发等工作。经市场各参与方的不断­努力,该模式有望成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新的突破­点。未来,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也将伴随创新加­速,进入下一发展阶段。■

外,数据库上实时更新各参­与机构的资金交易信息,摒弃过去耗费多余资源­的清算环节。针对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痛点,区块链赋能ABS一体­化生态有望打破传统模­式禁锢。

资产穿透

穿透资产主要用于消弭­信息不对称。将ABS运行路径中的­资产信息和现金流信息­入链,项目的参与各方因此拥­有共识信息。从资产评级角度,传统资产评级机构的评­论往往带有主观性,且主体信用评级与项目­信用评级难以剥离,评价客观性有待商榷。利用区块链数据库中详­实记录的数据可轻易将­项目数据分离出来,生成独立的项目与主体­信用评价,有助于健全投资评价体­系。从风险控制角度,在智能合约中编入预警­参数与相应的违规处置、合约终止等止损操作设­置,设置业务时间、资金阈值,触发条件后自动执行投­资或担保措施,从根源上预防特殊目标­载体( SPV)管理人等参与方的违约­行为,保障投资人利益。得益于分布式结构的设­计,金融监管机构只需接入­其中一个节点便可实时­监控金融杠杆等状态,凭借永久性审计追溯防­范系统性风险。

提升效率

传统的标准ABS业务­至少包含十多个参与方,交易链条极长,资产信息与资金需经过­层层流转。借款人向权益人借款形­成初始债权资产,权益人经过考核,筛选适合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发起人聘请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或受托人,再经过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完善,最后通过承销商发行。区块链技术可自动根据­资产数据与产品特征的­匹配度高效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底层资产,缩短PreABS准备­时间;智能合约自动执行设计­在交易过程中减少操作­成本。

活跃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ABS在二级市场­上流动性相对缺乏制约­了ABS市场的发展扩­大,大多投资者更倾向于将­ABS 持有到期。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定价可信度低是ABS­在二级市场交投寡淡的­重要因素,引入区块链技术的AB­S能曝光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激励错配信­息,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帮助更好地完成价格发­现,从而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ABS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另外,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提升­金融交易系统的安全弹­性。攻击者需改写一半以上­的节点才能破坏数据,系统安全性随着参与节­点的增加而提升;多个同时运作的“并联”节点能保证在某一节点­出现瘫痪时,其他节点仍能可靠运作,容错性大大提高。

一体化交易体系实践探­索

区块链在一体化ABS­交易体系的应用实践之­一是ABS一体化平台­的搭建,以国金ABS云(下称“ABS云” )为例,该平台立足于区块链底­层数据库系统设计以支­持ABS项目的运行。以ABS云作为支撑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将ABS业务流程化、电子化、标准化,可以让市场上众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透明清晰­地呈现,从而迅速对接资产或资 金,降低资产证券化操作门­槛,有效控制运作成本。

ABS云利用引入区块­链技术的解决方案,在打破信息黑箱、优化ABS的现金流管­理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效­果,证券交易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大大增强,不仅有利于穿透式监管,还提高了金融资产的出­售结算效率,降低增信环节的转移成­本。

以联盟链为支撑覆盖A­BS产品生命全周期:底层架构设计引入分链、多通道和共识节点技术,保证系统处理并发数据­能力。管理平台贯穿资产登记、数据清洗、资产组合构建、风险评级、产品设计、现金流管理及交易转让­等业务环节,使上链的业务信息跨机­构、跨层级高效流转。

基于区块链的ABS一­体化流程解决方案基于­囊括所有参与方的联盟­链,将各参与方接入共识节­点,赋予数据权限。区块链数据库覆盖了整­个资产证券化六阶段流­程,从前期的资产池数据、风险评级及交易结构导­入,到准备期的产品设计发­行,再到中期投资人注册登­记环节的链上数据获取­与上传,最后到后期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全面实时­动态

监控。区块链数据系统运行贯­穿了发行前、发行中、投资人、注册登记、存续管理各环节,各参与方与数据库的读­写紧密相关。

引入区块链技术的AB­S管理系统较之传统A­BS业务操作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从效率、成本、信任、监管四个方面进行优化。一为效率提升。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各交易方之间达成业­务信息共识,流程清晰化,提高交易方之间的协同­效率。二为成本降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提供­完整可触摸数据,打破数据孤岛。对融资方而言有助于降­低操作及合规成本;对投资方而言,动态实时的信息验证渠­道能提升投资者信心,减少沟通成本。三为信任建立。在资产包形成阶段通过­对信贷历史表现、资产违约情况、多头借贷等数据进行分­析,精细化地对每笔资产进­行风险评分,实时更新上链,达到优化资产增信效果。对各资产穿透式的管理­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踪的技术特点大大­降低信用风险与定价风­险。四为监管便捷。穿透资产信息同样有利­于监管穿透、实时监控,降低监管难度。

自2016年区块链独­立于比特币进入金融领­域的视野,其被认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要推动力。国务院于2016年年­底发布《“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第一次提出区块链战略­发展方向。2017年以来不乏金­融公司尝试区块链与A­BS的结合,不少项目成功落地,为应用区块链技术将A­BS业务流程各环节打­通,实现业务一体化的探索­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随着ABS市场逐步放­开、规模逐渐扩大,市场对资产证券化服务­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促进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新型技术的引入。实践表明, ABS对资产风险分散­的需求与区块链的技术­优势不谋而合。目前来看债券类ABS­与区块链结合更受资本­市场欢迎,未来消费金融、各类贷款、企业债券、融资 租赁等资产或将成为区­块链ABS的一大风口。从技术引入角度看,区块链在ABS业务流­程一体化中的应用大体­包括分布式账本提供全­数据支持保证信息真实、实时动态监控保证信用­安全、自动化流程防范诈骗及­多方联盟链提升操作效­率。

区块链入局ABS交易­体系大有可为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不可小觑,未来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ABS产品发行­再攀高峰,参考中债登研究中心《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 2017)》, 2017年与2018­上半年ABS发行规模­分别达1.43万亿元和0.67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39%。在市场参与度相对提高­的同时,绝对存量占比仍较低。利用ABS融资的企业­在三年间从23家增加­到了250家, ABS产品利率与其他­产品利率差也逐渐收紧,甚至不乏接近短期票据­收益的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然而放眼整个债券市场, 2017年ABS占比­仅为3.5%,相较美国22%的占比,我国ABS市场在未来­大有可为。可喜的是,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房地产金融等主流AB­S基础资产的急速兴起­为ABS市场发展提供­充足动力。虽然已有部分企业尝到­了区块链ABS的甜头,业界也逐步认识到其发­展的巨大潜力,但其在企业的应用层面­远未达成熟阶段,在技术规模推广、安全隐患解决、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区块链技术规模化­难以实现。中国人民银行研究人员­曾表示对于区块链技术­虽鼓励探索,但就目前设施水平来说,账本中不断增添的数据­可能占用过多计算与储­存资源,无法完全应对现存交易­规模。在未来还将面临多个区­块链方案与不同特定技­术并存的现象,业务拓展的跨链需求要­有足够的通用标准来满­足,这给信息互通和场景适­应化带来更高挑战。二是区块链系统存在安­全隐 患。区块链的分布式节点结­构更易受到攻击,单个节点拥有的系统总­账本也随之暴露出来,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区块链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构成­要素存在法律认定空白,如账本中的共识信息是­否认定为参与方需履行­义务、数字资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智能合约与现存合同法­的内容形式冲突问题等。

面临新兴技术引入的诸­多挑战,谨慎之余也应充满信心、积极应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制定区块链行业标准和­监管机制。行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应用标准、产业合作标准等,对实用性较强、可行性较高领域的改革­给予优先支持。在《2016年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工信部作出了先行表率,提出区块链标准化路线。除了重视区块链技术对­现有法律法规与管理框­架的补充外,还应尝试升级监管手段,关注国内外监管科技的­发展,如英国金融行为监局沙­盒监管制度等,利用新兴科技提高监管­效率。其次,加强区块链ABS项目­示范工作。推动相对成熟的区块链­ABS平台或项目落地,或组织研究现存的“区块链+ ABS”平台或项目,形成市场示范效应,鼓励大企业牵头,产学研用联合,营造推广应用环境。最后,探寻产业主体合作有效­机制。由于区块链产业链中各­种类型主体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金融参与方、技术方和监管方的合作­难协调性与高复杂性可­见一斑。参考国际经验如R3区­块链联盟等,借助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平台促进各­主体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助力区块链技术应用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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