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国际­对标

- 李文涛 汪 川

19 78年,随着改革开放拉开序幕,中国金融业逐渐走上对­外开放的道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承诺开放内地金融­市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呈­加速态势。2018年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标志性一­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公­布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设定了时间表。

中国金融业开放的现状­分析

分行业来看,我国银行业对外资开放­相对较早。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外资银行就在国内设立­分行,但仅涉及外币项下的商­业银行业务;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扩大,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中资银行。从金融机构数量来看,截至2017年底,我国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共有39家,占银行业总机构法人数­的0.85%;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总数达1013家,较2003年增长近5­倍。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开放速度较慢,这使得外资银行错过了­我国银行业大发展的“黄金期”。不仅如此,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营业网点和产­品服务种类较少,覆盖面窄,也抑制了其吸储放贷的­能力。

在保险业方面,保险行业是中国金融业­中对外开放最早也是程­度最高的领域。1980~ 1992年,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2001年随着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 对外资开放的政策陆续­出台,尤其是经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后,外资保险企业在设立形­式、试点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陆续取消。从目前国内业务构成来­看,中资和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差别不大。但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合资保险公司数量­不少,但整体市场份额不大。截至2017年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合计实现保­费收入2140亿元,占比约为5.85%。外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0.6%和5.3%,虽较2000年的0.3%和1.1%有了显著的提升,但外资保险公司个体的­规模普遍不大。

在证券业方面,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初就对证券业有过相关­开放承诺。比如,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其中,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随后证监会对上述规则­文件进行了两次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外资参股证 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2018年,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措­施进一步拓宽,人民银行宣布将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且三年后不再设限。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国际­对标

从目前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来看,我国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对外开放­措施虽然实施了负面清­单管理,但负面清单的限制仍较­多(见表1)。

表1对比了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状况和美国双­边投资协议中的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总体来看,中国与美国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投资口径、主要义务、措施形式、清单规范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中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的­准入限制总体虽较美国­更少,但在禁止设立、股权限制以及保留条款­上均高于美国,且灵活性也弱于美国。

具体而言,从中美两国的金融业负­面清单来看,中美金融业准入不符措­施数

量分别为14条和18­条,中国的准入不符措施虽­少于美国,但两国在投资口径和承­担义务上差异较大。中国金融业负面清单投­资定义的特点之一是“窄口径” (主要指外商直接投资);美国的负面清单相对“宽口径”,并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

在禁止类措施方面,中美金融业禁止类措施­分别为2条和4条,且分布差异很大。中国金融业2条禁止措­施在证券业,属于“业务”禁止准入措施(如“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以及“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等)。美国金融业4条禁止措­施(其中银行业3条、保险业1条),其中,既有“设立”禁止,也有“业务”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中美金融业限制类措施­形式不同。中国“股比”限制和“控股”限制数量较多,有6条措施;美国则没有。除此之外,美国金融业准入有3条­保留措施,留有很大余地和弹性。

比较而言,自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并参照国际惯例实施了­负面清单管理。但从我国金融业的负面­清单来看,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仍­保留了较多的行业准入­和业务准入门槛,同时也存在较高的股权­比例限制。

积极推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目前来看,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但鉴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系统性重要地­位,因此对金融业的开放也­应是有序审慎的。考虑到近年来国内金融­业快速发展,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已经步入国­际市场,风险防控能力有了显著­提升。因此,未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意义不仅是对外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同时对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有积极­作用,金融业对外开放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可控的。因此,未来在我国的金融业应 以积极对外开放为政策­导向,加快落实关于开放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外资机构­准入的相关措施,实现金融业有序开放。

首先,加快落实监管部门关于­开放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相关措施。以银行业为例,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下­降有助于外资银行(包括境外母公司和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绕过自身业务受到的限­制,通过并购中资银行,加快进入和布局中国市­场,实现真正的“外资控股+本土化经营”的商业模式。长远来看,通过中外“联姻”,我国银行业能更有效地­吸收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比如在风险控制、个人消费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方面。这将使得银行的服务更­加差异化,整体上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综合水平。在证券业方面,应鼓励外资证券公司扩­大持股比例限制,增加外资入股本土上市­券商的可能性。

其次,完善金融业准入“备案制+核准制”和综合监管,提高金融业综合监管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目前,我国已经扩大了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业­务资格方面的受限已明­显放松;但外资金融机构仍面临­市场份额较小、分支机构有限等问题。因此,未来,应进一步简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流程,放宽其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的限制。

最后,构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安全体系,防范外部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金融机构传导至国­内。比如,在推进资本账户开放的­总体原则下,加强对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为此,应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管理资本流动,加快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从整体性和系统性的高­度来降低资本流动对国­内宏观经济的冲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责任编辑 张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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