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国际对标
19 78年,随着改革开放拉开序幕,中国金融业逐渐走上对外开放的道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承诺开放内地金融市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呈加速态势。2018年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标志性一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公布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设定了时间表。
中国金融业开放的现状分析
分行业来看,我国银行业对外资开放相对较早。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外资银行就在国内设立分行,但仅涉及外币项下的商业银行业务;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扩大,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中资银行。从金融机构数量来看,截至2017年底,我国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共有39家,占银行业总机构法人数的0.85%;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总数达1013家,较2003年增长近5倍。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开放速度较慢,这使得外资银行错过了我国银行业大发展的“黄金期”。不仅如此,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营业网点和产品服务种类较少,覆盖面窄,也抑制了其吸储放贷的能力。
在保险业方面,保险行业是中国金融业中对外开放最早也是程度最高的领域。1980~ 1992年,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2001年随着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 对外资开放的政策陆续出台,尤其是经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后,外资保险企业在设立形式、试点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陆续取消。从目前国内业务构成来看,中资和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差别不大。但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合资保险公司数量不少,但整体市场份额不大。截至2017年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合计实现保费收入2140亿元,占比约为5.85%。外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0.6%和5.3%,虽较2000年的0.3%和1.1%有了显著的提升,但外资保险公司个体的规模普遍不大。
在证券业方面,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初就对证券业有过相关开放承诺。比如,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其中,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随后证监会对上述规则文件进行了两次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外资参股证 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2018年,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措施进一步拓宽,人民银行宣布将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且三年后不再设限。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国际对标
从目前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来看,我国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对外开放措施虽然实施了负面清单管理,但负面清单的限制仍较多(见表1)。
表1对比了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状况和美国双边投资协议中的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总体来看,中国与美国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投资口径、主要义务、措施形式、清单规范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中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的准入限制总体虽较美国更少,但在禁止设立、股权限制以及保留条款上均高于美国,且灵活性也弱于美国。
具体而言,从中美两国的金融业负面清单来看,中美金融业准入不符措施数
量分别为14条和18条,中国的准入不符措施虽少于美国,但两国在投资口径和承担义务上差异较大。中国金融业负面清单投资定义的特点之一是“窄口径” (主要指外商直接投资);美国的负面清单相对“宽口径”,并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
在禁止类措施方面,中美金融业禁止类措施分别为2条和4条,且分布差异很大。中国金融业2条禁止措施在证券业,属于“业务”禁止准入措施(如“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以及“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等)。美国金融业4条禁止措施(其中银行业3条、保险业1条),其中,既有“设立”禁止,也有“业务”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中美金融业限制类措施形式不同。中国“股比”限制和“控股”限制数量较多,有6条措施;美国则没有。除此之外,美国金融业准入有3条保留措施,留有很大余地和弹性。
比较而言,自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并参照国际惯例实施了负面清单管理。但从我国金融业的负面清单来看,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仍保留了较多的行业准入和业务准入门槛,同时也存在较高的股权比例限制。
积极推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目前来看,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但鉴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系统性重要地位,因此对金融业的开放也应是有序审慎的。考虑到近年来国内金融业快速发展,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已经步入国际市场,风险防控能力有了显著提升。因此,未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意义不仅是对外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同时对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有积极作用,金融业对外开放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可控的。因此,未来在我国的金融业应 以积极对外开放为政策导向,加快落实关于开放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外资机构准入的相关措施,实现金融业有序开放。
首先,加快落实监管部门关于开放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相关措施。以银行业为例,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下降有助于外资银行(包括境外母公司和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绕过自身业务受到的限制,通过并购中资银行,加快进入和布局中国市场,实现真正的“外资控股+本土化经营”的商业模式。长远来看,通过中外“联姻”,我国银行业能更有效地吸收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比如在风险控制、个人消费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方面。这将使得银行的服务更加差异化,整体上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综合水平。在证券业方面,应鼓励外资证券公司扩大持股比例限制,增加外资入股本土上市券商的可能性。
其次,完善金融业准入“备案制+核准制”和综合监管,提高金融业综合监管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目前,我国已经扩大了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业务资格方面的受限已明显放松;但外资金融机构仍面临市场份额较小、分支机构有限等问题。因此,未来,应进一步简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流程,放宽其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的限制。
最后,构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安全体系,防范外部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金融机构传导至国内。比如,在推进资本账户开放的总体原则下,加强对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为此,应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管理资本流动,加快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从整体性和系统性的高度来降低资本流动对国内宏观经济的冲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责任编辑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