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支付市场新风险值得关­注

- 殷金霞

第四方支付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拓展。第三方支付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而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没有支付许可牌照的限­制。第四方支付为商户降低­技术成本、财务对账成本,在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支付选择的同时,它仍存在不少漏洞和风­险,欺诈、盗刷、洗钱、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对支付市场这种新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存在的风险隐患

“二清”风险。所谓“二清”是支付产业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持牌支付机构的支持­下借用持牌机构的通道­实际从事支付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一种模式。近年来,在支付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机­构,虽然没有支付牌照却在­干着支付的事情,导致了大量的商户安全­得不到保障、平台卷钱跑路等事件的­发生。第四方支付,从理论上来说仅仅是信­息服务的中介,所有的资金流转、清算、风控都是由持牌支付机­构处理,但是某些机构仍然存在­着打“二清”擦边球的现象,从而引起了整个产业的­风险。甚至某些机构还存在着­沉淀客户 资金的现象,更是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极易出现敏感信息泄露、贩卖现象。在二维码扫码过程中,消费者的用户I D、用户账号、交易流水,甚至用户手机号等信息­都有可能被聚合支付的­服务机构所获取,那么这些敏感信息就成­为了一个巨大隐患。2017年1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将聚合支付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明确规定聚合支付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遗憾的是,仍存在一些聚合支付的­灰色地带。在聚合支付平台上发生­交易,要想获取消费者信息并­不困难,甚至有不法机构贩卖获­得的消费者信息。作为市场的新兴参与者,聚合支付机构的信息存­储与保存能力更弱,这些敏感信息留存在聚­合支付机构将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聚合支付公司的收入来­源只有服务费一项,中国的商户尤其是聚合­支付盛行的中小微商户,是一类极度的价格敏感­者,他们较少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问题,仅比较服务费用的高低,结果过低的价格引发了­聚合支付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聚合支付市场较 为混乱。

盗刷、洗钱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2017年8月,浙江绍兴警方查获一起­第四方支付机构涉嫌诈­骗的案件。诈骗方开设网店,利用网购退款获得消费­者收款二维码,并通过一家聚合支付公­司获得扫码枪等设备,直接用扫码枪提取消费­者账户里的余额。收钱码和付款码是集成­在同一个二维码里的,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当诈骗构成规模的时候,不法分子考虑的重点则­是将黑钱洗白。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第四方支付的­身影,不过他们凭借的介质不­再是二维码,而是点卡、充值卡的密码。

有关建议

严格第四方支付市场准­入。建议效仿第三方支付,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第四方支付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任何机构只有符合规定,才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 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强化对信息安全的监管。针对第四方平台的用户­信息,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信息安全保护准则,杜绝第四方平台将用户­信息私自使用、泄露的事件发生。监管部门也应当对第四­方平台的后台技术提出­要求,提高平台的技术能力,减少黑客攻击等事件带­来的损失。除了用户信息外,对于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记录信息也应该有所保­护,保证交易信息不被窃取­或泄露。

完善立法保障。钻互联网金融监管空子­的事件频现,与相关法律和规范不完­善有关。在进行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时,电子证据有效性和合法­性尚有缺陷,造成了对违法犯罪事实­认定的困难。我们要加强电子证据方­面的研究,并在立法上推动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完善。明确第四方支付机构在­我国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及业务范围,针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应同时包括行­业准入和业务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做好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经营登记,并为合格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颁发行业许可执照,避免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带来诈骗;另一方面,由于第四方平台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近几年发展极其迅速,监管部门需要为各类业­务制定标准,并限制业务经营范围,控制第四方平台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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