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省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建议尽快建立省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明晰履职边界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问责机制
目 前由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关于省级金融监管协调的相关制度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各地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金融风险形势复杂严峻、“三大攻坚战”任务繁重的背景下,亟须尽快建立省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湖南省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目前湖南省政府尚未正式建立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的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框架也尚在讨论阶段。前些年,湖南省、市、县层面曾建立过不同形式的专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共计115项。整体来看,各类专项协调机制在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零散单一、缺乏统筹、效果不佳等问题。
从组织形式来看,人民银行主导的协调机制占比超过五成。调查的14个市州115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按牵头部门可分成四种模式:一是“央行主导”模式,即由人民银行分支行牵头推进的协作机制62项,占比53.9%;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即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46项,占比40%;三是“双牵头”模式,即由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共同推进的协调机制4项,占比3.5%;四是其他模式,包括由银监、证监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牵头推进的协调机制3项,占比2.6%。
从机制类型来看,以打击非法金融 活动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为主。当前协调机制类型主要包括落实货币信贷和金融调控政策、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区域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消费投资权益保护七个方面。其中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协调机制占27%,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协调机制占21.7%,落实货币信贷和金融调控政策方面的协调机制占17.4%,三项合计占比超六成。
从履职方式来看,以会议平台为主。115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有104项采用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的形式履职。部分协调机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相互通报监管信息。也有部分通过联合作业的方式进行,包括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打非排查、财政性账户清查等。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
一是缺乏综合性的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此前建立的专项协调机制在时效性和协作深度方面存在天然的不足。目前省级层面缺乏统一的、综合的、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协作机制。同时,地市以下地区金融监管力量较弱,尤其是对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等领域监管不到位,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目前,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 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仍处于“孤岛”状态,即使建立了相应的共享交流机制,但以碎片化、被动式为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担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在金融市场高度关联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呈现隐蔽性、交叉性与跨区域性等特征,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和信息支撑,对金融业整体风险信息收集和获取难度较大。例如,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处置过程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获取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数据,也就难以有效发挥金融风险的事前监测和预警作用。
三是金融风险处置存在博弈。比如,地方政府债务处置工作,个别地方政府的措施过于简单粗暴,如2017年某县政府单方面撤函事件、2018年某市政府处置平台贷款时的不当措辞等,都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再如,在问题企业的处置上,不少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背后往往涉及大量民间融资,到底救不救,如何救,各监管部门有自己的考虑,在多方博弈中增加了监管合作的成本。
地方政府存在“越位”履职现象
按照国发〔2014〕30号文件,地方政府不得对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业务日常经营进行不当干预。调查反映,各级地方政府普遍对当地金融机构实行考核,并利用财政资金选择性存放和目标绩效奖励等措施变相干预金融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在出台金融工作指导性文件时,往往对社会融资规模、存贷款余额和金融业增加值等指标设定预期目标、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