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反洗钱合作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推进金融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迅捷高效的反洗钱合作体系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金融风险防范底线,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有重要保障意义。近年来,粤港澳三地积极协同开展反洗钱合作,成功摧毁了一批跨境金融犯罪团伙,有力维护了大湾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和区域金融安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区域”特点,使得反洗钱合作面临较严峻的形势,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反洗钱合作的必要性
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和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交通便捷、人流集中、物流发达、消费能力较强等诸多因素交织融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粤港澳三地边检及金融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形成了洗钱通道。为有效化解粤港澳大湾区面临成为区域性洗钱通道的风险和威胁,近年来,粤港澳三地警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各类反洗钱合作。其中,在国内外形成广泛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616”涉毒洗钱专案,广东警方联合香港等警方摧毁的以华裔法国人陈某某为首的跨境贩毒和洗钱犯罪集团,查明该团伙将数亿元涉毒资金一部分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香港某银行并在香港购置房产,一部分通过香港籍嫌疑人及关联人名下的香港合法公司注入其广东分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广州市购置多处大型物 业,企图达到将非法毒资洗白的目的。
在该案后续审判中,粤港澳三地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就如何执行反洗钱合作进行了大量协调。尽管香港曾与内地有关部门就大陆法院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员在港非法资产处置开展过多次研讨交流,但因两地法律体系不同,还未形成有执行充公合作的先例。“616”专案中,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港澳办与香港律政司达成该案反洗钱深度合作共识,一是由香港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对嫌疑人依照香港法律有关条款可认定为非法洗钱的财产直接判决没收充公;二是对依照香港法律无法认定但内地认定为涉毒洗钱资产,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在内地及在香港的涉毒资产和资金进行充公判决,开创了“一国两制”体制下反洗钱合作的先河。
此后粤港澳三地反洗钱部门在办理电信诈骗、涉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等跨境犯罪案件中,鉴于资金流是各类跨境犯罪环节的主要联系纽带,警方会高度重视与金融机构合作,追查可疑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反洗钱侦查活动也由传统“案→人→与人有关的资产信息”调整为“与人有关的资产等信息→人→案”新型模式。这个转变是新形势下提升打击跨境犯罪的重要支点,通过反洗钱合作追缴涉案资产、切断跨境犯罪的经济命脉,能更有效遏制粤港澳大湾区各类跨境犯罪活动。
粤港澳大湾区反洗钱合作难点
与纽约湾、旧金山湾、东京湾等世界 三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在“一国两制”框架内开展,区域内有三个单独关税区、三种法律体系、三种独立货币,诸多制度不兼容问题使得大湾区反洗钱合作目前仍然面临系列亟须解决的问题与难点。
反洗钱司法理念和法律制度亟待协调。一是从法律体系看,内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偏重于对“人”的处理而忽视对“财产”的处置,在开展反洗钱调查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明知”现象的界定不充分,加之犯罪嫌疑人非法财产和合法财产、本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区分困难,反洗钱难以形成确凿充分的证据链。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和犯罪工具往往只采取冻结、扣押等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缺乏细致调查取证或作出相应保全措施。相比之下,香港属于英美法系, 1997年回归祖国后,其立法依然延续英美法系,强调追查、冻结以及没收非法活动利益,洗钱所得财物常被视为查明犯罪事实的工具和线索,能体现独立的价值。二是沟通渠道畅通性不一致,广东省内反洗钱沟通渠道较为顺畅,警方在办案中发现疑似洗钱活动后,通常致函检察院和法院,提请检法机关一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起诉、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并在判决书中逐一明确判决,以确保最后的执行工作更具操作性。但内地与港澳尚未建立针对资产权属认定的相关协议,一旦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在港澳的他人或亲属名下,广东警方难以直接致函港澳警方快速证实嫌疑人与在港澳资产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