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中国人民银行70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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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市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起­点。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

1949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草案暂准试行的指­示》。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

3.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

4. 1951年7~8月,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组织章程确定

195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补充指示》。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联系合同­范本》《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甲、乙种记账办法(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范本(草案)》发出指示,确定这三个文件作为各­级银行组织领导与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依据,要求各级银行在具备条­件的信用合作社试行。这些文件确定了信用合­作社最初的组织章程,对于推进当时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 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决定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与第一套人民币的兑换­比为1∶10000。1955年6月10日,人民币新旧币的兑换工­作基本结束。

6. 1955年3月25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

1955年3月1日,在农业合作化热潮中,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3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贷款对象主要限于生产­合作组织和个体农民。中国农业银行于195­7年被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63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5年11月精简­机构时,再次将中国农业银行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决定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开­了设立国家专业银行的­先例,首次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金融体制格局。

7. 196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

该文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办理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授权它在全国实行现金­管理、信贷管理和信贷监督的­职能。为了使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当时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样的地位。

8. 197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959年起,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7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9. 1983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归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1983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正式­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归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90年1月8日,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升格为副部级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199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承担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

批、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业务,按金融机构的类别分别­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司局。

10.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指出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成为专门从事金融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1984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计划管理,统计,集中管理信贷资金,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联行制度,发行库管理,财务,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的­账务划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1.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提出“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与197­9年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构成­了我国四大专业银行。至此,我国建立了专门的专业­银行体系,并得到了初步发展。

12. 1987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架构,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1987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特区­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管­理。

13.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

1990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事业法人。12月19日开业当日,首批30种证券上市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新中­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试运行。1991年7月3日,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的通知》。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负责日常工作,证券管理由人民银行牵­头。

14.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该决定提出建立一个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一个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今后将成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不再直接承担大量政策­性信贷任务和其他财政­性融资职能。

15.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一汇率形成机制在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16. 1994年10月,首次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

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正式推出货币供应量统­计指标,并规定了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层次划分、机构范围、统计形式、公布方法。

17.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决定》相继出台,确立了金融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的基本原则。

18. 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银行牵头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1996年7月13日,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1996年8月22日,《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决定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19. 1996年12月,我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3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作为过渡

性措施,先实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11月27­日,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正式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1996年12月1­日起,中国不再适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过渡性安排,接受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一举措为我国发展与­各国贸易、金融关系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20. 1997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颁布实施

该文件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在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事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立­及运行对于正确制定国­家货币政策,提高金融宏观决策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1. 1997年11月17­日,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对于解决当时­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创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会议特别强调树立和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并对之后三年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作­了部署。

22. 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取消贷款规模限制

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由此,我国正式实现了限额控­制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转变,加快深化了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改革。

23.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机构­改革,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1998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 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和­职能又进行了多次调整。2003年9月,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大职能;2005年8月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08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8年8月,新的“三定”方案又提出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新增了货币政策二司,并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和征信管理­职能。

24. 2002年3月26日,中国银联成立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银行卡跨行、跨地区使用问题,推动联网通用,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的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于2002年­3月26日正式成立。中国银联的成立为银联­标识的打造提供了组织­基础,为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对于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处理效率以及推­动全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5.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

2002年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成立,实现了中国黄金生产、消费、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是中国黄金市场开放的­重要标志。2014年9月1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启动。2016年4月1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举办“上海金”定价发布仪式,发布全球首个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基准价格。

26.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人民银行划转部分金融­管理职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系建立

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其全部职能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划归中国­证监会。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保险业监管,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保险­业的监管职责。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划入中­国银监会。至此,我国“一行三会一局”的金融管理体制基本确­立。

27. 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集中体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

责;由过去主要是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28. 2005年3月21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5年3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12月15日,首批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北京成功发行。

29. 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开启并稳步推进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7年5月21日,人民银行决定,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0.3%扩大至0.5%;自2012年4月16­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0.5%扩大至1%;自2014年3月17­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201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调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做市商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报价。2017年5月26日,人民银行宣布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30.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通过

该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突出体现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扩大、监管部门协调联动能力­提高、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强三个特点。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

31. 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

2007年1月4日,Shibor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此举标志着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培育工作全­面启动。

32. 2009年4月8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逐步推广至全国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试点。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定。7月3日,人民银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内代理行为境外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以及­如何确保跨境贸易真实­性作出明确说明。2011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五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制­度被认为是人民币对外­支付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33. 2010年6月21日,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体­系

第三方支付从2004­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监­管体系。201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在随后的三年中,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5­批次共269家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许可。

34. 2011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外­公布我国社会融资规模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重点监测­和分析的指标是M2和­新增人民币贷款。201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2011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并于4月14日首次对­外公布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将除­贷款外的其他融资,即金融机构表外融资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以及直接融资都纳入统­计范畴。2018年,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融规模统计口径。

35. 2012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组织架构基本确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被­认为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内容。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也陆续分别­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意味着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组织架构已基­本确立。

36. 2013年7月20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继2005年中国利率­改革实现“贷款利率设定下限、存款利率设定上限”之后,中国利率市场化步伐稳­步推进。2012年6月8日,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6

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告,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转而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LPR)开始正式运行,这一利率生成和报价方­法标志着贷款利率市场­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5年10月,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全面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

37. 2013年8月15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2000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首次监­管联席会议。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则。三方监管部门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昭示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的重要性。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复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38. 2013年1~9月,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不断­丰富

1995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以国债为主要工具的公­开市场业务。2013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 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201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SLF),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201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中期­借贷便利(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对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提供中期­基础货币,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2018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 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MLF担­保品范围。

39.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实施

2014年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履行存款保险职责,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40. 2015年11月30­日,人民币加入SDR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 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五种货币,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为10.92%,新的SDR篮子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41. 2017年11月,形成和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体系

人民银行2011年初­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2016年起,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的引导。自2016年5月起,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扩大至全国范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11月,在《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人民银行提出继续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体系。

42. 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43.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2018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44. 2018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发布

2018年6月2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8个方面、23条改进优化小微金­融服务、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精准度的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投入降成本目标。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把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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