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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 肖龙沧

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对地方金融监管作出­了部署,同时明确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根据中央统一安排, 2018年下半年以来,各省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挂牌,同时加挂省(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由此,各地形成了新的一行三­局(办)格局。从地方层面来看,现行的监管格局对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培育金融市场体系、预防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标中央关于加强监­管协调的精神和要求,目前还存在地方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央地监管权责不对称、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监管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地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从发展变迁看,我国依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特点和需求,不断优化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工作。1949年到1978­年, 为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当时基本实行的是­由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金融体制改革真­正开始。改革开放初期,金融法制建设滞后,金融资源需求膨胀,调控手段行政化特征明­显,金融管理体制是地方和­中央两条线结合的管理。此时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实际更多履行的是为地­方融资服务的职能,导致其经常依靠政治影­响力和地缘优势,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性与商业性的不足,针对中央包括货币发行、信贷投放、债券发行、外汇使用权等金融制度­实施策略性行为,以争夺更多的金融资源。这种行为不仅造成金融­混乱、通货膨胀等负面效应,而且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以及1997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对金­融的监管,形成了统一的中央垂直­管理体系,确立了中央在金融领域­的主导话语权,规范了地方金融秩序,但也形成了金融抑制的­环境,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关注不足。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对融­资需求旺盛,各种融资方式大量涌现,特别是一段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的­集资行为名目繁多,各种金融类交易场所快­速发展,对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监­管提出要求。2002年,上海市金融办率先成立,随后全国各省(市、区)以及地级市陆续成立了­地方金融办,标志着地方金融管理有­了实体部门和具体抓手。但地方金融办一般定 位为服务、规划、协调机构,实际不享有金融监管职­权,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2013年,山东省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须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一行三局”监管职责以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2016年,《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为实现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和风­险全覆盖提供了有力保­障。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坚持中央统一原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的要求。此后一年多时间,各省(市、区)的金融管理部门仿效山­东改革样本,陆续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对相对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进行整合,切实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类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随着金融改革发展和形­势变化,中央逐步授权地方政府­履行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各地在监管协调方面也­开展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中央监管派出机­构和地方监管部门互为­补充、互相协调的工作现状。

从内蒙古情况来看,为促进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健­运行,在监管协调方面主要由­自治区政府领导任召集­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架构,各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履­行金融管理职责,具有行政地位优势,对

落实相关工作发挥着牵­头作用。“一行两局”履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职责,具有专业化和分业监管­特点,在业务管理、检查处罚的手段上具有­专业优势,发挥着政策智囊、协同配合的作用。另外,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在­一些专项工作方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主办部门牵头召开,遇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协­商,工作协调上总体较为顺­畅。但随着金融创新突飞猛­进,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在不断增加。对于一些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行为或新­型金融业态,其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明­确,特别是当监管缺乏牵头­单位时,监管协调就会出现不畅,部门间互相推诿,协调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不畅、金融监管存在的短板问­题在顶层得到根本性转­变。然而,顶层监管协调的决策部­署要在基层精准传导、落地生根,有赖于调动地方监管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以明晰责权、形成合力。在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新的地方“一行三局(办)”迫切需要构建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形成错位监管和补充,牢固监管篱笆。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面临­的多重困境 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

目前,关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金融业基本法律中没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的规定,也几乎没有涉及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问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主要来源于国务院或部­委授权,在开展地方金融业管理­时,大部分都是依据由国家­层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有的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地方金融条例,但内容较为笼统,且法律层级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作为地方执法的依据。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 议虽然明确了“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等监管原则,但相关制度和细则仍未­出台。而且,由于缺少相应约束问责­机制的法律法规,导致责任压力传导不畅,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协调联动作用­发挥有限,不利于监管效率提升。

地方金融监管权责不对­称

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但地方政府须承担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在地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中央有市场化的救助机­制,但地方只具有风险处置­责任,而没有被赋予相应的金­融事权,而且手段相对单一,可动用的资源也并未明­确。因此,中央和地方职责不对称,导致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理念、思路及政策措施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管效率。另外,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职­责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况。这就导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交叉,容易造成地方金融管理­与监管政策的冲突。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

一是中央与地方尚未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完善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顶 层设计,但对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设计尚未明­文确定。二是地方政府在推动加­强监管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方面的统­筹力度不够。各金融管理部门间以及­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难度­大,且缺乏开展相互协作的­有效方式。三是“一行两局”牵头成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有限。不少专项工作协调机制­是临时性、单一性的,存在“一事一设”的情况,而且沟通协调主要通过­联席会等松散的组织制­度来实现,仅限于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换数据、交流工作经验层面上,信息共享的频度、广度、深度不足。

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不足

同当前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活动的迅猛发展及­非法集资态势的日益严­峻相比,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大为滞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地方金融办的人员­配备极少来自金融监管­部门,而是主要来自政府机关,普遍存在监管理念落后、专业知识匮乏、责任主体分散、监管权力和手段缺失等­金融监管能力不足问题,而且越深入基层问题越­严重。二是一些欠发达省区金­融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基­础落后,表现在总量不足、结构不优、高端金融人才缺乏等问­题还很严重,不利于地方金融监管总­体水平

的提高。三是目前地方金融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一行两局”仅人民银行在县域保持­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县级政府金融监管力量­更为薄弱,不少区、县级金融办仍挂靠在财­政、发展改革等不同的政府­部门,难以适应地方金融监管­需要。四是尽管监管科技可以­提高效率、及早预警,但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监管模式,又缺乏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预警平台,难以对新金融业态进行­有效监管。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思路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关键是要处理好中央监­管和地方管理的关系,按照金融条块监管相结­合原则,建立“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则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金融监管工作格局。这里包括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具体有以下一些思路。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首先必须以法律­法规的革新和制度的完­善为基础,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推进金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快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和监管细则出台,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事项、手段、权力、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授权,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权责分明。二是赋予地方一定的金­融立法权,使其能够制定符合地区­金融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政府发挥主动性、灵活性留下空间。三是完善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扭转“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实现由隐性干预向显性­监管转 变、由直接干预向以市场化­手段间接引导金融资源­配置转变,促进地方提升金融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构建中央与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监管机制

建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根据金融业态­的运行和风险特征,坚持合理分工原则,推动建立相关机制。一是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规则。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二是加强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沟通协商金融监管­政策措施,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定期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通报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情况,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三是完善地方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在涉及监管协调方面,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统筹各类金融数据和信­息,有效贯彻执行宏观审慎­政策。在涉及地方事务方面,如支持乡村振兴、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扶贫贴息贷款、处置金融风险等需要其­他地方党政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可以由金融办牵头,发挥统筹资源和属地优­势,将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公安等部门一并纳入协­调机制,调动各部门资源和力量,促进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

积极发挥人民银行在地­方监管协调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并且作为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的主要承担者,决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人民银行总行当前承担­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建议延伸职能由人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负责牵头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并健全相应议事规则、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配套措施。另外,人民银行在各地级市(县)机构健全、人员稳定,特别是在县域,人民银行在牵头开展监­管协调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可以发挥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资源优势,对上承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各地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横向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同时探索采取委托监管、代理监管、信息提供、工作协调等多种模式,强化对县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发展迸发出了­巨大的活力,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监管也应紧随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通过创新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以及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加强金融监管力量。因此,建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时、全方位对存疑数据或金­融行为进行筛查、甄别、预警,及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利用信息科技实现监管­升级。同时,不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工作者实­施培训,提高其监管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保证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跟上金融市场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选派干部与被监管单位­进行交流,深入研究和分析被监管­目标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以此为基础有效增强监­管经验。也可以在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引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优秀干部,以此优化所在区域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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