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现代化支付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 温信祥

支付体系是我国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建成与国情相­适应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在服务货币政策实施、推动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管者、组织者和支付基础设施­的重要建设者、运营者,坚守“支付为民”初心,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切实推进支付体系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支付体系经历了多­次跨越式发展

我国支付体系的发展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过程­紧密相连,是科技与金融不断结合­的产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跨越­式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支付体系以借鉴苏­联结算模式为主,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及­国家银行体制色彩;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四­大前, 逐步摆脱计划经济色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至20世纪末,由手工处理向计算机处­理转变;新世纪以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以支付信息化为主要特­征、跻身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基本建成­并不断优化升级。

形成多层次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计划经济时期,人民银行独家从事支付­结算服务和管理。改革开放初期,四家专业银行相继设立­后,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机构陆续­成立。进入21世纪后,面对网络通信技术快速­发展,人民银行顺应市场发展­需要,自2011年5月起批­准符合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在银行间的支付清算服­务方面,人民银行因需而变,积极引入特许清算机构。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联成立; 2002年7月,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成立; 2006年4月,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成­立; 2015年9月,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2017年8月,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成立。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机构为基础、特许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等为补充的多元化支­付服务组织体系。

构筑以实名制为基础的­账户体系。账户是资金活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体系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1977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独立规章形式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进行规­范。1994年11月修订《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存款账户分类调整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2003年4月出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突出市场调节作用,重点加强对银行账户秩­序的管理,并沿用至今。上述三部账户管理办法­不断弱化行政化管理色­彩,逐步关注对账户主体的­规范。2018年6月,人民银行启动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银行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为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国务院于2000年出­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全面地确立了银行账户­实名制。2015年以来,顺应账户业务创新发展­需要,以落实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协调的管理思路,全面推进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有效满足远程开户的市­场需求,促进金融创新,提升客户体验。对个人银行账户实施全­面改革,构建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个人银行账­户体系。2015年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账户也必­须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确立了支付机构提供账­户服务和支付账户的法­律地位,开启了我国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时代。

拓展便捷多样的支付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支付变得越来越便捷、智能,深刻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1995年5月,我国颁布《票据法》,奠定票据业务发展和管­理

的法律基础;1997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以来,人民银行分类推进各种­票据的电子化处理。推进支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托收和资金清算电子化­处理,创新推出电子商业汇票,推进银行间商业汇票交­易电子化处理。2016年12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构建了全国统一、高效的银行间票据交易­市场。1985年3月,我国第一张银行卡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问世。中国银联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卡产业开始进­入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阶段,银行卡成为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2000年以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快速应用,目前我国在移动支付领­域已然走在世界前列。

建成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计划经济时期,人民银行建立了基于手­工处理的县、省、跨省(区)三级联行清算体制。1984~ 1987年,人民银行先后进行两次­较大规模的联行清算体­制改革,实行专业银行跨行相互­转汇。1991年4月,人民银行建设电子联行­系统,开启我国跨行支付电子­化处理的时代。2005年6月,建成大额实时支付系统,2006年6月建成小­额批量支付系统。2007年6月,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运行。2008年4月,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成­运行。2010年8月,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正式上线。2015年10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成运行。

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制。着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司治理”的一体化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我国支付监管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一是严格履行政府监管­职责。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12个部­门组织开展无证经营支­付风险专项整治,督促市场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源。二是创新分类监管模式。实施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把“能进能出”作为市场监管常态,在支付机构 续展工作中,实施调减业务范围或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四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完善自律体系,创新自律管理方式。五是构建社会监督机制。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实施细则、开发建设运行举报平台,受理社会举报。

推进新时代我国支付体­系稳健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迈入新时­代,支付行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新的风险,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方兴未艾,支付结算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促进支付行业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行业发展后劲。支付如何更好地服务商­品交换和促进消费,如何规范发展聚合支付,如何安全应用无感支付,如何应用支付信息和数­据改善客户体验、加强风险管理,这些重大课题均有待进­一步研究。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必须坚守“支付为民”初心,切实肩负起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新支付与新金融、新生活、新经济协同发展、互促共进,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推进支付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改善。当前,在我国支付服务供需层­面,“银行+支付机构”双供给、“个人+法人”双需求、“线上+线下”双渠道、“需求+技术”双动力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支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改善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对支付新格局,要以支付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充分考虑新时代多样化­支付需求,持续优化支付市场供给­结构,提高支付服务供给水平。一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实体经济。支付服务是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体系之于实体经济,犹如血脉之于人体。支付行业直接面向企业­和个人、面 向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和载体。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能够大­大加快社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要牢记“支付行业是高科技服务­行业”的定位,通过深化支付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实现支付服务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不仅是金融普惠的基­本要求,也是支付行业的分内之­事。一段时期以来,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面向个人的支付创新突­飞猛进,但聚焦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的支付服务创新进展­则相对缓慢,特别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需求的个性化、一体化支付服务供给不­足。今后,我们将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各类支付服务组织­基于自身特点和业务优­势,围绕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支付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三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民生改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安全便捷支付的期待,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民之所望,支付所向。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和支付业务深度­融合,面向个人的支付产品百­花齐放、争奇斗妍。下一步,我们要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之间关系。一方面,引导银行业充分发挥资­本实力雄厚和大规模I­T投入的优势,积极参与零售支付市场­竞争,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引导支付机构回归业务­本源,激发创新活力,以更优质的支付产品更­好地服务百姓生活。四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紧密围绕服务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支付服务融合­发展,加快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提档升级,进一步激发助农取款服­务点活力,推动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

落实支付领域“放管服”改革要

求,加快推进银行账户管理­改革。“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账户是支付体系的基础­和“入口”,抓住了账户改革,就抓住了支付领域各项­改革的牛鼻子。企业银行账户是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获取各项金融服务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存放并管理资­金的主要载体,记录的资金轨迹是银行­后续为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重要参考,银行账户使用的安全和­便捷对企业意义重大。下一阶段,要通过实施银行账户管­理改革,推进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发,重塑权责关系、再造管理模式,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一是持续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建立优化银行账户服务­长效机制。二是积极支持银行开展­有利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账­户业务。三是督促和引导银行全­面转变银行账户管理方­式,调整内部考核及激励导­向,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内­部风控措施,全面、独立承担账户管理责任。四是建立账户信息监测­分析系统,通过大数据挖掘比对和­人工智能自动分析,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防范化解支付领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支付体系安全是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支付领域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一是加快完善支付法规­制度体系。从全球范围看,发达经济体支付法规体­系立法层级较高,体系较为完备。例如,美国已形成以《联邦储备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联邦法律为基础,《货币汇兑法》《统一货币服务法》等州法律以及一系列规­章为补充的伞状法律制­度体系;欧盟建立了以《结算最终性指令》《支付服务指令( PSD2)》《电子货币指令》为基础涵盖支付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完善法规体­系;我国香港地区也建立了­以《结算与交收条例》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为基础的法规体系。反观我国,虽然已初步构建支付法­规制度框架,但立法层次总体不高,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不强,仅仅是依靠制度优势来­保障。下一步,要加快建立健全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为基础、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柱、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标准等为补充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刚性来­稳定市场预期,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为支付体系稳健运行奠­定坚实制度基础。二是对重要支付基础设­施建立风险为本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连续性。从全球范围看,美国对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重点包括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保证金和抵押品要求、参与者或对手方违约政­策和程序、及时完成清算和结算的­能力等;欧盟对重要支付系统监­管包括参与者准入管理­及支付风险管理等;我国香港地区明确指定­重要支付系统,要求其必须遵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且明确支付最终性可豁­免《破产清算法》相关规定。我们应当借鉴发达经济­体支付基础设施管理机­制,指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应急处置行为,保障支付基础设施业务­的连续性。三是加强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要从账户、银行卡等资金存储载体­入手,围绕消费者资金安全,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理顺支付渠道、净化支付场景;围绕消费者信息安全,明确支付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的边界,加强支付敏感信息保护。

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作用,提升支付监管智能化水­平。近年来,金融科技( Fi n t e c h)飞速发展,正在推动我国金融业态­发生巨大变化,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影­响日益显现。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科技本质应当是金­融,不能因为名称的变化就­不要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同样需要与时­俱进,积极利用金融科技特别­是监管科技发展成果。通过 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能­够更好地采集分析海量­账户和支付业务数据,及时、准确掌握客户情况,提高服务效率,拓宽服务范围,提供个性化、低成本的支付服务,改善服务体验,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同时,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信息化系统的支­撑,一些原来只能通过复杂­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的­监管目标,现在已经可以通过系统­控制和监测予以实现。充分利用监管科技发展­成果,依托大数据技术,整合挖掘支付业务管理、运行监测等数据资源,提升智能监管水平,推动建立“线上预警、线下取证,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监管新格局,逐步形成对支付服务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稳妥有序推进支付行业­双向开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统筹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丰富支付服务供给,让支付行业开放的红利­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一是稳步推进支付行业­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境外资本、技术标准、管理经验,切实做好相关监管安排­和风险隔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布局全球支付市场,加快境外市场拓展,支持支付服务产品、技术和标准的对外输出,巩固和提升我国移动支­付领域的领先地位,不断提高我国支付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拓展,研究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与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拓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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