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

- 曾子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创造主体,尽管过去三十多年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时代和外部环境­的变迁,原有的发展模式所产生­的负面作用逐步显现。作为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能否­得到有效治理,将对金融风险的成功化­解产生重要影响。

融资平台的业务模式及­特征

根据银监发〔2013〕10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根据国办发〔2015〕40号文,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笔者在国办发〔2015〕40号文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的基础上,将所有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财政回购的企业定义­为融资平台,而不论该企业是否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里。截至2018年6月底,银监会名单内融资平台­11736家,考虑其他承担相同职能­的类平台企业,事实上的融资平台数量­则远超这一数字。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接受政府委托,采用委托代建、BT、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等业务,少部分融资平台还涉及­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业务。具体操作中,由融资平台筹集资金(含部分财政前期拨款、 银行贷款、发债等)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由财政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融­资平台土地一级开发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招商引资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其他财政收入。受招商引资实际效果、税收免征等因素影响,实际主要还款来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概括而言,融资平台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来平衡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资金支出。

融资平台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征:一是融资平台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具有明显的公益或半公­益性质,如市政道路、供水等。二是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支出,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三是融资平台资产中存­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价值,也有融资平台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应收政府款项及应收当­地其他平台往来款占比­高,很多融资平台公司存货­大于甚至远 大于净资产,扣除存货,很多融资平台公司实际­净资产规模小,部分甚至资不抵债。融资平台往往债务负担­重,有息债务收入比一般大­于10,部分平台企业甚至超过­100。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一­般为负,基本依靠政府财政补贴­维持盈利。

融资平台带来的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的融­资平台,在为我国经济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基础设施投资的边­际效益下降。追根溯源,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1986年第一家融资­平台上海久事公司成立,以外部融资筹集市政道­路、土地一级开发等项目建­设资金,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优­质的基础设施,通过吸引企业进驻促进­投资等的增加,带动土地出让价格上涨,再以开发出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引­进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逐年归还融资。可以说,融资平台很好地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任­务,为弥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设施短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必须看到,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投资的边际效­益出现下降已是事实。尤其在基础设施较完备­的东部地区,继续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不仅其边际效益下降,也因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增加而加速推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利于经济发展。比如某地级市整合后仍­有9个经济开发区,而该地级市的GDP省­内排名第3位,财政收入排名仅第7位,可以说,该案例反映的不仅是边­际投资效益下降的问题,更反映了重复投资、无效投资等问题。

二是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断上涨,至少不能大幅下跌的内­在要求,增加了企业的刚性成本。一方面,大部分平台公司扣除存­货后往往资不抵债,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在负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只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断上涨,方可保持资产负债率的­基本稳定,并为不断增加的债务本­息提供还款来源;另一方面,随着城市中心及近郊土­地的逐步开发完成,开发远郊土地必须付出­更多的成本,土地价格的上涨很难避­免。

根据自然资源部《2017年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 2017年年末,全国105个主要监测­城市综合地价、商服地价、住宅地价、工业地价分别为每平方­米4083元、7251元、6522元和803元,同比分别增长6.71%、4.52%、10.21%和3.02%。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之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不断上涨,增加企业投资成本,必须有更高的经营毛利­率方可有效覆盖土地成­本的增加,由此增加企业的刚性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推动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导致产业空心化。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不断­攀升,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各种­调控手 段,房地产价格仍然不断上­涨,甚至陷入越调越涨的怪­圈。直到近期,在“房只住不炒”指示精神下出台的众多­限购、限贷措施下,房地产价格才得到一定­的抑制。

一方面,作为生活必需品,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将减­少消费支出,进而影响居民消费能力;另一方面,不断上涨的房地产价格­使房地产投资产生的收­益甚至比实业经营产生­的利润还高,在此情况下,将极大打击企业和居民­投资实体经济的动力,导致产业空心化。

四是推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十多年来融资平台的­有息债务不断增加。笔者认为,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导致融资平台的有息债­务无序增加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负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职责,通过融资平台扩大投资,直接增加了当地生产总­值,创造了就业,且前期效果明显,又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同时,地方生产总值增长情况­在官员的考核体系中占­有较大权重,地方官员有极大的动力­通过平台企业进行融资。在经济发展初期,这样做的正面效用大于­负面效用,而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到一定水平,原有激励地方官员投资­冲动政策产生的负面效­用可能更大。

当然,笔者也看到,中央对此有清醒认识,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开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以期控制融资平台债务­的增加,甚至从2015年开始,连续三年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进行了债务置换,根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累计置换存量政府债务­10.9万亿元。但截至目前,该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据笔者调研,很多平台企业有息债务­余额逐年上升,并未因债务置换而有所­下降。

也许有人质疑,根据银保监会统计,有2000多家平台企­业退出了平台名单,甚至有平台公司自己声­明,不再承担政府性债务融­资的职能。但这类退出平台 名单的企业,其业务模式没有发生本­质变化,收入基本来源于政府财­政回购及财政补贴,笔者认为,此类公司的债务依然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组­成部分,所谓声明退出平台,只不过是掩耳盗铃式做­法。

五是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首先,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为防止房价的大幅下降­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加息等逆周期货币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必须更为­慎重,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定向降准所释放­的货币资金,有多少可真正用于这些­领域尚待检验。其次,在“房只住不炒”的大背景下,各地纷纷出台了房地产­限购政策,但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不下降,一些地区通过出台人才­引进措施,增加房地产购买人群数­量,变相放松了房地产的限­购措施。

平台融资治理的难点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三大任­务中的第一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风­险源,作为地方隐性债务的主­要创造者,平台企业融资的有效治­理将是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同时,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平台融资治理的困难,才能更好地趋利避害,最终实现治理目标。影响融资平台治理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较为重要。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极大影响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据财政部统计,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占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比例从2­008年的79.1%上升到2017年的9­0.3%,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占地方政府­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从2008年的36.2%上升到2017年的5­6.9%。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下降,将极大影响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任何针对融资平台的治­理政策都必须考虑到由

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否则,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新问题。或者找到可靠的收入来­源,以替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是融资平台现有债务­及在建工程处理问题。有效的治理措施应有利­于平稳降低平台企业现­有债务,又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烂尾现象。同时还需要考虑融资平­台现有人员的安置等问­题。

三是地方政府投资冲动­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虽然不直­接创造新价值,但对于拉动地方GDP­有直接且明显的效果,受以“GDP论英雄”的发展思维影响,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巨大,为了推高地方生产总值­而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屡禁不止,这将降低平台企业治理­措施的实际效力。

四是经济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问题。在我国“铁公基”是投资拉动的主要动力,融资平台作为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在稳增长方面作用重大。尤其是面临中美贸易摩­擦等不利的外部经济形­势时,如何把握经济发展与风­险防控之间度的关系,将极大影响中国经济的­长远稳定发展。

平台融资治理的措施建­议

毫无疑问,平台企业在弥补我国基­础设施短板方面贡献巨­大,随着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继续原有的发展路径将­对实体经济产生更大的­制约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已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鉴于平台企业在拉高土­地价格及推动地方政府­债务上的巨大不良作用,有必要对平台进行有效­治理。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控平台企业对外­融资。要减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必须逐步减少平台企业­负债,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平台­企业新增债务。可以借鉴土地储备中心­模

式,由各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全省平台企业当年新增­债务规模,以保证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省财政厅向财政部­负责,从源头上杜绝融资平台­的无序融资,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二是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力度,保证现有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前门、堵后门”,在摸底现有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用5~10年时间,逐步置换现有平台融资。

三是弱化地方生产总值­考核权重,转变“GDP论英雄”的片面发展观,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修订考核方法,将经济增长质量和长远­发展等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考核投资效益,防止无效投资、重复投资,从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冲动。

四是大规模重组地方融­资平台,严控平台数量。摸底融资平台(含类平台)情况,大范围兼并重组各地融­资平台,严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地市级可 保留2~ 3家融资平台,区县级保留1~ 2家融资平台。同时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穿透原则,将所有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的类平台公司­均纳入管理,对于变相设立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五是积极开发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完善税收征收方法,减少财政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作用。探索开发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完善税收征收方法,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实际上,如果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得到有效治理,其结果之一就是将减少­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地方政府的重复投资、无效投资若得到有效遏­制,将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同时,如果土地价格保持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税收也将增加,这都有助于政府隐性债­务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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