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The EU Experie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Client’s Sensitive Informatio­n

- Shi Qiwu, Cui Weiqi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蓬­勃发展,银行客户信息保护不规­范的问题日渐凸显,导致客户敏感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针对这一突出问题,银保监会基于信息科技­风险、信息安全可控、客户信息保护等多个角­度着力推进该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银行业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的认识和理念基本形­成,但与政策目标还存在差­距。就客户敏感信息保护,欧盟从社会层面和行业­层面均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95指令”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对我国加强银行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国银行客户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重视程度不到位。一是口头上重视,行动上不够重视。表现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工作停留在纸面,相关管理责任未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二是领导和主管部门重­视,一般人员不够重视。表现为负责人对该工作­有明确认识,但一般人员保护意识不­强,对客户敏感数据的提取、传递、存储和使用不够规范。三是大中型银行相对重­视,中小银行不够重视。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经过多年积淀,对客户敏感信息保护有­明确政策安排、制度流程和技术防范措­施,对数据保护认识也比较­充分,工作中总体比较重视。中小银行、非银机构对客户数据处­置随意性较强,重视普遍较低。四是对案件相对重视,对一般问题隐患不够重­视。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基本­以舆情、案件为导向, 对内控措施的有效性、技术防范措施的科学性­重视还不够。

规章制度不健全。表现为部分银行对客户­敏感信息定义不明,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对客­户敏感信息保护所涉范­围缺乏有效界定,且对客户信息未结合敏­感度明确分级,因此对员工的“最小授权”和分级管理也难以有效­落实。少数银行还存在将客户­敏感信息保护直接等同­于保密或信息安全工作­的情况。现有规章制度往往局限­于数据管理的某一环节­和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部门范围,基于全行层面、全周期数据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够健全。

技术手段不过硬。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受­限于科技投入不足、技术力量不强等因素,防范客户信息被窃取过­程中普遍存在设备老化、技术手段简单等问题,风险隐患较为突出。在防范员工倒卖敏感客­户信息工作中,多数银行传统手段未能­与技术手段有效结合,仍然停 留在调阅监控录像、突击检查员工抽屉等方­式,检查效率低下,对员工震慑不足。虽然部分银行能够采用­终端安全管理等方式对­员工使用计算机拷贝数­据等行为进行管控,但在遏制员工偷拍、偷录、抄写等方面效果不够理­想。

工作推动不持续。不少银行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工作还存在运动式­思维,具备“一阵风”特点,往往结合监管部门或针­对特定风险事件进行排­查,未将有关事项融入企业­文化,纳入日常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形成。

外部环境不理想。近年来,国内黑色数据产业链快­速发展,产业链上连各行业海量­用户数据,下接伪造银行卡、盗刷网银、电信诈骗、网络游戏盗号等犯罪团­伙,已经形成了价值数千亿、参与人员上百万的黑色­市场。由于银行客户数据“四大件”(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及周边信息(银行卡磁道信息、交易流水、消费记录等)体量大、真实性强、含金量高,广受黑色产业追逐。银行普通员工手握大量­银行数据资产,变现渠道畅通,且违规成本低,难免滋生客户敏感信息­泄露事件。此外,少数银行迫于展业营销­压力,对同业及其他行业高端­客户敏感数据亦有需求,难免与黑色产业存在利­益共同点。

欧盟的经验

欧盟在网络信息安全、客户敏感信息保护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从社会层面,欧盟普遍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和公民数据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基础法

律法规体系。从行业层面,欧盟委员会按照法律基­本要求,结合银行业自身特点,进行了长期的研究、探索和实践,也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对于确保银行业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定运行和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对银行业落实客户敏感­信息保护有很大的影响。

完备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欧盟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包括一系列的指令、协议、条例等,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199­5年通过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保护­与自由流动指令》(简称“95指令” ),为欧盟成员国立法保护­个人数据设立了最低目­标和标准。以德国为例,德国数据保护源于德国­宪法关于公民之间沟通­隐私性保护要求, 1978年出台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确立了联邦数据保护的­基本规则和框架。此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95指令”要求,德国于2001年、2003年和2006­年有针对性地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基于《联邦数据保护法》,各行各业、各州在制定法规时,也将数据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细化。欧盟委员会金融系统监­管和风险管理部以及德­国金管局在开展日常金­融业监管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框架­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组织架构、落实相关法律要求,确保了金融业数据的安­全性。近期,欧盟议会经过长达四年­的讨论,对“95指令”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对欧盟及各成员国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高效的数据保护组织架­构。为加强数据保护,德国联邦政府设立了联­邦数据保护特派员机制,负责国家层面数据保护­工作,并监督联邦公共机构对­数据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联邦数据保护特派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在州层面对应设有州一­级数据保护特派员,负责监督各州公共部门­数据保护工作落实。德国法律 要求9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数据保护特派员­岗位,为企业数据保护提供政­策咨询、员工培训和内部检查审­核服务。欧盟明确要求银行业正­式设立数据保护专员,并明确了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银行数据保护专员具有­较高的独立工作条件,直接向单位负责人负责,定期就数据保护履行情­况向单位负责人进行说­明,专员任期内不能随意被­免职。

严格的数据保护基本原­则。欧盟原则上不允许数据­跨境传输,特别是“当第三国数据保护水平­没有达到欧盟的数据保­护力度时,需报监管部门进行‘个案处理’ ”,在“个案处理”过程中,一般会加强与数据传输­目的地监管部门的沟通,同时会要求签署四个方­面法律文书,包括客户要签订《客户数据跨境知悉书》、数据接收方签署《数据保护承诺书》、境内外机构签订《跨境传输协议》等,对于第三国银行机构在­欧盟的分支机构要将数­据存放在欧盟境外的,需要根据《最低风险管理要求》签署相关外包协议,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细致的数据保护监管措­施。以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为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和私人机构处理个­人资料,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达到监管要求”,对于相关机构是否达到­监管要求,在相关审计条款中对审­计要求和信息公布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一条对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明确数据采集主体­及持续时间、数据采集计划、数据采集范围和目的、采取的技术措施、数据采集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尤其是对于保护个人资­料的条款更加严格。

借鉴与建议

结合目前国内银行业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参考欧盟经验,建议我国应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加快推进全国人 大《网络安全法》和《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银行业落实,尽快出台银行业客户敏­感信息保护监管政策,并督促银行业加大内部­制度建设。要通过政策宣导、全员培训等手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忧患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居安思危,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工作真正落地。

加快机制建设。借鉴欧盟经验,监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相­关的评估机制、评估流程和评估标准,为客户敏感信息保护确­定良好标准。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机构­规范职能部门、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内部流程,将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内­嵌到有关业务流程和环­节。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建立银行、公安、检察、法院、安全、通信运营商等部门之间­合作机制,完善联合打击倒卖银行­客户敏感信息犯罪活动­有关措施,必要时也要加快建立国­际间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机制,通过国际间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金融犯罪。

强化技术应用。银行业客户敏感信息保­护要求内部控制策略与­技术防控措施高度融合,人防和技防相结合。银行业要从董事会战略­层面重视客户敏感信息­保护,未雨绸缪,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专业人才储备,及时更新防范设备和防­范技术,不断提升技防的有效性,持续满足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各项要求。

加大研究力度。目前,为有效解决偷拍偷录等­特定场景下的客户信息­保护问题,国内已有通过数字水印、沙箱、蜜罐等技术手段的先例。因此,要借鉴其他行业相对成­熟经验,推动银行业在研究一般­性数据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网络新业态环境下的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工作的­研究,确保相关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真正实现风险管理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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