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回归信托本源的历史转­折点

- 邢成

20 07年3月1日,原中国银监会组织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开始实施,一场由监管部门发起的­对现有信托公司的重大­调整正式拉开序幕。

“新两规”的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恢复发展,但主业不明、功能错位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痼疾,在很长的时间里,信托机构一再偏离主业,虽有信托之名,却未行信托之实。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通过。经过8年酝酿的《信托法》,最终将源自普通法系的­信托引入中国,它的颁布和实施建立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基石,为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两规”)相继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按照这两个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从制度上定位­于主营信托业的金融机­构,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四大类信托业务,以及代理财产管理与处­分、企业重组与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代保管等中介业务。然而,伴随行业的迅速发展, “旧两规”框架下的信托业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制度建设落后于实­务发展。信托公司一些广泛开展­的业务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管,导致这些业务无规可循。原中 国银监会成立后,从监管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陆续出台了数十件临时­性通知和规范性文件,但存在文件内容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二是财产管理能力单一。“一法两规”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但在实践中,大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仍然习惯主要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并存在变相对信托收益­承诺保底的现象,与银行信贷的同质化倾­向明显。这不利于信托公司专业­理财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更加难以满足投资者对­多样化信托理财的需求。

三是信托主业相对薄弱。一方面, “旧两规”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限制和约束较少,因此不少信托公司把业­务重心放在固有业务的­经营上,从而荒废了信托主业的­拓展;另一方面,监管政策削弱了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例如“旧两规”规定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

四是投资者门槛过低。“旧两规”规定,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时,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一门槛设置得过低,使既没有承担风险的意­愿,也不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的中小投资者也参与了­信托投资,不利于社会稳定。

五是关联交易频繁。“旧两规”不禁止关联交易,导致部分信托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十分频繁,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也时有发生。关联交易很可能被信托­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关系­人所利用,为自身牟取不 当利益,从而侵害委托人、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六是异地展业受到限制。在“旧两规”框架下,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局限在注册地内,异地业务难以大规模开­展。事实上,这一政策把信托市场划­分为多个相互分割的区­域市场,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无­法充分展开,区域市场内往往形成垄­断,不仅不利于信托公司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也加剧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信托公司间的­分化。

由此可以看出,信托业要实现质的突破,必须对旧有法规和制度­体系进行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在此背景下, 2007年3月1日,原中国银监会组织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两规”)开始实施。

“新两规”新在何处?

“信托投资公司”改称为“信托公司”。为使信托业正本清源,呈现“信托”的本来面目,限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大量从事投资业务,“新两规”开宗明义将原“两规”中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改为“信托公司”,以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

注册资本门槛分两级。“新两规”在保留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要­求的同时,又分别对从事不同业务­的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规定:对申请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信­托公司,其注册资本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

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此外,“新两规”还规定原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严格限制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新两规”一方面采取压缩的办法,即取消原有的一部分固­有业务,如除原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明确禁止信托公司进行­实业投资;另一方面,对保留的固有业务进行­严格的限制,如规定其他非实业投资­只能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和自用固定资­产。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方式中的同业拆放­调整为存放同业,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事务处理以维护受­益人利益为宗旨。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恪尽职守”原则,必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限制信托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从事固­有业务时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监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信­托公司向关联方或变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提高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同时对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制定了限制条款。前瞻性嵌入基金产品核­心要素,引导基金化趋势。“新两规”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且 必须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规定行使职权。这一系列规定对集合信­托计划引用了基金产品­的核心要素,体现出明显的信托产品­基金化政策导向。

“新两规”推动信托业进入健康发­展新阶段

“新两规”着重引导信托公司对信­托本源的回归,与其他一系列监管文件­共同构成了信托业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成为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定位的重要历史性转­折点。“新两规”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业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阶段。信托主业突飞猛进,信托财产规模快速扩张,行业回归本源的步伐显­著加快。

进一步促进了信托业实­现功能回归。“新两规”颁布实施之前,信托公司普遍选择多元­化的综合型业务模式,按照“金融百货公司”的模式,以建立一个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多领域展业、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的全能型“金融超市”为目标。“新两规”要求信托公司对其功能­定位和业务方向进行转­型。在形式上,将“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信托公司”;在实质上,通过压缩并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融资型业务,推动信托公司从过去广­而不专、博而不精的金融百货公­司向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机构转型。2010年,全行业信托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信托主业的定位终于确­立。

促进了信托公司构建新­的业务结构。“新两规”颁布实施之前,信托资金主要以债权运­用方式为主,与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信托公司赚取支付给委­托人的“预期收益”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差 额,与银行的利差收入基本­无异。“新两规”限制和压缩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信托公司开­展附加值高、交易结构复杂、个性化特征明显的投资­类业务以及规模化的财­产管理业务;对于信托产品的基金化­给予了大力引导和强力­支持,为信托公司指出了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方向。

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了信托公司实力。“新两规”颁布实施之后,信托公司的发展路径和­功能定位日益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股权价值不断提升,境内外许多大型企业对­信托公司股权的并购浪­潮风起云涌。“新两规”引发的股权重组为信托­业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促进信托公司从“以融资为中心”向“以投资为中心”转变。“新两规”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重在树立信托是为高净­值人士专业理财的产品­定位,纠正过去的理财对象错­位问题。同时,过去信托业提供的以项­目贷款为运用方式、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型产品显然不­能满足高层次的金融需­求。在“新两规”颁布实施后的产品开发­中,信托公司逐步熟悉新的­服务对象,深入了解不同的高端客­户群体的个性化理财需­求,结合市场投资机会和自­身能力,不断开发出满足高端客­户需要的信托新品种。

促进信托公司开展全国­性业务,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新两规”打破了信托公司异地经­营的限制,改变了封闭割据的局面。在新的条件下,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纷纷大力开拓异地市­场,信托业的结构发生显著­改变。部分领先机构不断扩大­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正在稳步跨出国门,开展跨境资产配置,真正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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