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行业规范与监管
近期,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因利益冲突违规行为遭受处罚,引起广泛关注,矛头直指债市评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问题,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效率,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为此,笔者认为,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与国际接轨,加强利益冲突违规行为监管,做好规则制定和评级付费模式改革,探索建立评估业统一监管体制,推动债券市场和评级业健康发展。
主要国家和地区规范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做法和经验
在美国,允许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主体分为信用评级机构(CRAs)和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NRSROs)两类机构。其中,CRAs准入门槛较低;NRSROs的准入门槛相对高,明确规定了包括从业年限、市场认可度、健全的内控、业务制度、信息披露质量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必要条件。在评级机构申请加入NRSROs时,美国证监会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必须获得大型金融机构或大型信用评级使用者提供的征信“背书”,即将大型金融机构或评级使用者对评级结果的认可,作为是否同意准入NRSROs资格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规定被选中注册为NRSROs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方可用于监管目的。
香港监管当局有明确防范评级行业利益冲突的制度。其中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团队和销售团队要有严格的隔离,各自业绩考核严格分开,不得挂钩。这一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潜在利益冲突现象进行了制度规范。其中明确 建立分析师轮换制度,要求一位分析师覆盖同一行业超过三年,必须换行业。这一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分析师与其服务对象企业交往频繁,影响分析师客观独立性和评级结果。
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乱象及其主因
自2005年来,随着金融债、短期融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等信用产品大量问世和发展,由于相应监管政策的导向,外部信用评级成为债券发行准入、投资者认购和定价的硬性规定,对解决债市信息不对称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等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业资质的授予和监管缺乏统一性,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有十余家评级机构,却一直存在因利益冲突而形成评估级别泡沫等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虚高。主要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对评级结果“放水”,一些评级业的后来者为了抢客户,加剧恶性竞争,形成“以级定价、以价定级”惯例,导致评级市场利益冲突行为乱象丛生。其中市场频繁出现从一个比较高的评级垂直下调到低评级的“评级悬崖”现象和事件。如联合信用在2018年4月跟踪评级中刚将新光集团的公司主体和“15新光01、02”的信用等级从AA上调至AA+。但是在9月25日债市曝出新光集团违约之后,联合信用随即将该公司主体和“15新光01、02”的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CC,垂直下调了17个子级,并将评级展望从稳定调至负面。这在国际评级机构看来是不可 思议的现象。
第二,风险区分度不够。主要是国内信用评级业对同一信用等级的债券发行企业之间信用状况差异性区分度不够。这主要是目前主流的发行人付费模式、监管分割和监管有效性不足所致,评级机构既要争夺客户,又要为客户评级,还要收费,多重角色存在利益冲突。主承销商对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操纵,往往是评级虚高的推手,评级机构容易低估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这就造成我国评级市场信用高等级企业比重过高而低等级企业奇少的局面,被评级企业中AAA级企业占20%~30%,而在发达市场国家成熟信用评级市场AAA级企业仅占5%左右。国内市场大量信用债的评级多集中于AA-级以上,风险的区分度不够,如此对市场风险管理其实不起任何作用,从而容易误导市场投资判断,进而影响整个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具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
第三,合规内管较薄弱。主要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性管理建设滞后,内部控制管理能力较弱,以及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信用评级虚高、高等级占比过高等评级乱象丛生。除评级机构自身原因,内部控制建设不足外,在监管部门对债券发行和投资方面的评级强制性应用等政策指引下,国内评级机构掌握企业债券发行定价的生杀大权,等于拥有旱涝保收的“金饭碗”,以致评级机构对自身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性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均不足。因此,信用评级常常出现部分公司主体评级与债项评级不一致的现象。
如, 2018年8月13日曝出首只违约城投债——新疆兵团六师国资发行的超级短期融资券“17兵团六师SCPO01”。新世纪当即将该公司主体的评级从一个月前跟踪评级的AA级下调到C级。
第四,行业公信力不足。主要是信用评估业作为债券发行和投资市场的准公共产品,评估机构独立性不足,过度迎合市场主体高评级需求,造成评级结果总体偏高,加之奉行“以级定价、以价定级”行业潜规则,评级结果往往经不起市场检验,一直为评估行业痼疾,导致评估行业在市场和社会缺乏有效的公信力。在我国债券市场,一直遭人诟病的信用评级虚高问题,在过去七年中并未得到改观,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AAA级、AA+级、AA级发债主体占比在2010年基础上大幅上升, AA-级以下主体占比则小幅下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债券市场等级分布却继续向高等级集中,与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严重背离,市场信任几乎丧失。因此,评级市场被一些人称为“赌局评级”。
政策建议
第一,围绕利益冲突监管,做好规则 制定和强化监管工作。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评估业的统一规则。为建立统一的公开有据可循的评级规则和服务体系,要借鉴国际成熟做法和经验,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评级业务资质,统一评级标准,并对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市展业的评级机构资质互认,以尽快解决当前债市监管分割和缺乏统一性问题。二是要加强信用评级流程的信息披露监管。良性运行的信用评级市场的核心在于透明度。评估机构要确保公开透明的流程制定评级准则,任何新方法在应用前应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并以开放的心态接受适当的反馈。三是要强化评级业务合规性监管和行为监管,评估机构确保落实评估流程,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控,避免利益冲突。四是要出台评级机构内控建设指引,要建立评级机构较为完整的内控机制,使其评级规则更好地反映市场特征和市场反馈。
第二,尊重市场投资者选择,积极探索评级付费模式改革。一是鉴于投资人付费模式与发行人付费模式在信用评级准确性和独立性上各有优劣,且在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要尊重市场投资者自发选择,探索评级付费模式改革。二是鉴于投资人付费模式在细分市场和为 投资人提供多元化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要探索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应用领域和范围,也可以减少当前发行人付费模式占主导情况下带来的一系列利益冲突问题。三是探索建立和完善双评级制,打破市场分割,抑制评级虚高,切断评级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链条,改变评级的恶性竞争,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三,围绕资源整合改革,探索建立评估业运行与监管的统一性。一是进一步完善统一评级集团和子公司评估资源的整合改革,推动集团子公司合并,以解决同一集团内子公司在不同市场对同一发行主体的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探索建立统一的跨市场监管的债券发行与信用评级监管委员会,采用“委员会+部委部门职能”形式,将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交易商协会等部门债券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监管体制,打破当前多头管理、监管规则分割的局面。三是要梳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体系内部对信用评级管理业务条线分工不清晰、联动和协调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整合管理权限,推动评级业监管的统一。
第四,积极与国际接轨,推动评级业“引进来,走出去”。一是加强评级市场开放管理,引进国际评级机构与国际标准并举,把国际评级标准和理念引进来,建立与国际评级对应、增加本土市场区分度的体系,以解决我国当前缺乏国际标准的信用分析和判断的状况。二是借鉴主要国家评级开放的做法和经验,通过适当引入境外评级机构直接进入市场,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评级机构水平的提高和债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坚持对等原则,要求海外经济体对中国评级机构开放市场,鼓励境内评级机构参与境外机构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