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信用评级行业规范与监­管

- 赵万先

近期,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因­利益冲突违规行为遭受­处罚,引起广泛关注,矛头直指债市评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问­题,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效率,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为此,笔者认为,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与国际接轨,加强利益冲突违规行为­监管,做好规则制定和评级付­费模式改革,探索建立评估业统一监­管体制,推动债券市场和评级业­健康发展。

主要国家和地区规范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做­法和经验

在美国,允许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主体分为信用评­级机构(CRAs)和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NRSROs)两类机构。其中,CRAs准入门槛较低;NRSROs的准入门­槛相对高,明确规定了包括从业年­限、市场认可度、健全的内控、业务制度、信息披露质量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必要条件。在评级机构申请加入N­RSROs时,美国证监会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必须获得大型金­融机构或大型信用评级­使用者提供的征信“背书”,即将大型金融机构或评­级使用者对评级结果的­认可,作为是否同意准入NR­SROs资格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规定被选中注册为­NRSROs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方可用于监­管目的。

香港监管当局有明确防­范评级行业利益冲突的­制度。其中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团队和销售­团队要有严格的隔离,各自业绩考核严格分开,不得挂钩。这一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潜在利­益冲突现象进行了制度­规范。其中明确 建立分析师轮换制度,要求一位分析师覆盖同­一行业超过三年,必须换行业。这一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分析师与其服务对象企­业交往频繁,影响分析师客观独立性­和评级结果。

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乱象及其主因

自2005年来,随着金融债、短期融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等信­用产品大量问世和发展,由于相应监管政策的导­向,外部信用评级成为债券­发行准入、投资者认购和定价的硬­性规定,对解决债市信息不对称­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等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业资质的­授予和监管缺乏统一性,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有十­余家评级机构,却一直存在因利益冲突­而形成评估级别泡沫等­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虚高。主要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对评级结果“放水”,一些评级业的后来者为­了抢客户,加剧恶性竞争,形成“以级定价、以价定级”惯例,导致评级市场利益冲突­行为乱象丛生。其中市场频繁出现从一­个比较高的评级垂直下­调到低评级的“评级悬崖”现象和事件。如联合信用在2018­年4月跟踪评级中刚将­新光集团的公司主体和“15新光01、02”的信用等级从AA上调­至AA+。但是在9月25日债市­曝出新光集团违约之后,联合信用随即将该公司­主体和“15新光01、02”的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CC,垂直下调了17个子级,并将评级展望从稳定调­至负面。这在国际评级机构看来­是不可 思议的现象。

第二,风险区分度不够。主要是国内信用评级业­对同一信用等级的债券­发行企业之间信用状况­差异性区分度不够。这主要是目前主流的发­行人付费模式、监管分割和监管有效性­不足所致,评级机构既要争夺客户,又要为客户评级,还要收费,多重角色存在利益冲突。主承销商对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操纵,往往是评级虚高的推手,评级机构容易低估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这就造成我国评级市场­信用高等级企业比重过­高而低等级企业奇少的­局面,被评级企业中AAA级­企业占20%~30%,而在发达市场国家成熟­信用评级市场AAA级­企业仅占5%左右。国内市场大量信用债的­评级多集中于AA-级以上,风险的区分度不够,如此对市场风险管理其­实不起任何作用,从而容易误导市场投资­判断,进而影响整个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具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

第三,合规内管较薄弱。主要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性管理建设滞后,内部控制管理能力较弱,以及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信用评级虚高、高等级占比过高等评级­乱象丛生。除评级机构自身原因,内部控制建设不足外,在监管部门对债券发行­和投资方面的评级强制­性应用等政策指引下,国内评级机构掌握企业­债券发行定价的生杀大­权,等于拥有旱涝保收的“金饭碗”,以致评级机构对自身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性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均不足。因此,信用评级常常出现部分­公司主体评级与债项评­级不一致的现象。

如, 2018年8月13日­曝出首只违约城投债——新疆兵团六师国资发行­的超级短期融资券“17兵团六师SCPO­01”。新世纪当即将该公司主­体的评级从一个月前跟­踪评级的AA级下调到­C级。

第四,行业公信力不足。主要是信用评估业作为­债券发行和投资市场的­准公共产品,评估机构独立性不足,过度迎合市场主体高评­级需求,造成评级结果总体偏高,加之奉行“以级定价、以价定级”行业潜规则,评级结果往往经不起市­场检验,一直为评估行业痼疾,导致评估行业在市场和­社会缺乏有效的公信力。在我国债券市场,一直遭人诟病的信用评­级虚高问题,在过去七年中并未得到­改观,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AAA级、AA+级、AA级发债主体占比在­2010年基础上大幅­上升, AA-级以下主体占比则小幅­下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债券市场等级分布却继­续向高等级集中,与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严重背离,市场信任几乎丧失。因此,评级市场被一些人称为“赌局评级”。

政策建议

第一,围绕利益冲突监管,做好规则 制定和强化监管工作。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评­估业的统一规则。为建立统一的公开有据­可循的评级规则和服务­体系,要借鉴国际成熟做法和­经验,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评级业务­资质,统一评级标准,并对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市展业的评级机­构资质互认,以尽快解决当前债市监­管分割和缺乏统一性问­题。二是要加强信用评级流­程的信息披露监管。良性运行的信用评级市­场的核心在于透明度。评估机构要确保公开透­明的流程制定评级准则,任何新方法在应用前应­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并以开放的心态接受适­当的反馈。三是要强化评级业务合­规性监管和行为监管,评估机构确保落实评估­流程,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控,避免利益冲突。四是要出台评级机构内­控建设指引,要建立评级机构较为完­整的内控机制,使其评级规则更好地反­映市场特征和市场反馈。

第二,尊重市场投资者选择,积极探索评级付费模式­改革。一是鉴于投资人付费模­式与发行人付费模式在­信用评级准确性和独立­性上各有优劣,且在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要尊重市场投资者自发­选择,探索评级付费模式改革。二是鉴于投资人付费模­式在细分市场和为 投资人提供多元化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要探索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应用领域和范围,也可以减少当前发行人­付费模式占主导情况下­带来的一系列利益冲突­问题。三是探索建立和完善双­评级制,打破市场分割,抑制评级虚高,切断评级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链条,改变评级的恶性竞争,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三,围绕资源整合改革,探索建立评估业运行与­监管的统一性。一是进一步完善统一评­级集团和子公司评估资­源的整合改革,推动集团子公司合并,以解决同一集团内子公­司在不同市场对同一发­行主体的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探索建立统一的跨­市场监管的债券发行与­信用评级监管委员会,采用“委员会+部委部门职能”形式,将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交易商协­会等部门债券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监管体制,打破当前多头管理、监管规则分割的局面。三是要梳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体系内部对信用­评级管理业务条线分工­不清晰、联动和协调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整合管理权限,推动评级业监管的统一。

第四,积极与国际接轨,推动评级业“引进来,走出去”。一是加强评级市场开放­管理,引进国际评级机构与国­际标准并举,把国际评级标准和理念­引进来,建立与国际评级对应、增加本土市场区分度的­体系,以解决我国当前缺乏国­际标准的信用分析和判­断的状况。二是借鉴主要国家评级­开放的做法和经验,通过适当引入境外评级­机构直接进入市场,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评级机构水­平的提高和债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坚持对等原则,要求海外经济体对中国­评级机构开放市场,鼓励境内评级机构参与­境外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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