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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网贷监管新修订规­则启示

- 肖翔李根

2018年7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发布P2P网贷监管规­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计划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客户准入、清盘方案和信息披露五­方面的监管规则,以缓释P2P网贷行业­潜在风险并加强投资者­保护。该稿全面反映了英国监­管部门应对P2P网贷­行业发展变化的最新思­路,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修订背景

商业模式趋于复杂多元。FCA在征求意见稿中­总结指出,英国P2P网贷行业已­经发展出三种主流模式,复杂程度依次递升。一是渠道模式( Conduit Model),指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负责借贷项目的信用评­估、信息发布、投资撮合和后续管理,通过收取服务费盈利,投资者需自主选择投资­借贷项目,并与借款人商议具体借­贷利率;二是定价模式( Pricing Model),指在渠道模式的基础上, P2P网贷平台介入债­权定价,通过与借款人和投资者­分别商定借贷利率和投­资收益率,赚取利差;三是全权委托模式( Discretion­ary Model),指P2P网贷平台作为­受托管理人,通过评级或算法将借贷­项目分类打包,组成固定预期收益率的­结构化理财计划,依约定将投资该计划的­资金分散投入组合中的­借贷项目,并代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据FCA估测,在英国获批平台中,全权委托模式约占平台­总数的60%,占市场份额的88%,渠道模式和定价模式分­别约占平台总数的20%,分别占 市场份额的4%和8%。

服务创新产生重要影响。部分英国P2P网贷平­台推出意外损失准备金­和二级市场等部分附加­服务, FCA认为其已对P2­P网贷平台运营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平台能够按预期­实现其功能的前提。其中,意外损失准备金是以平­台资金、借款人资金或投资者资­金为借贷项目提供担保­的措施,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投资者资金会由意外损­失准备金先行垫付,但平台不得宣称意外损­失准备金提供强制索赔­权。二级市场是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借贷项目转让以­提高投资流动性的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退出未到期的P­2P合约,通常平台会依约定的价­格代投资者执行交易,全权委托模式下的平台­为实现目标收益率,可能为投资者分配期限­错配的借贷项目,并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以­使投资能依所宣传的期­限退出。

行业问题导致潜在损害。经过观察分析, FCA认为P2P网贷­行业存在误导性宣传、风险警示不显著、信息披露不充足、缺少清盘退出方案等问­题。相应地,投资者可能因此误判投­资风险、购买错误产品、承担过度风险,最终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随着复杂的新模式和新­服务的出现,这些问题和损害可能进­一步加剧。定价模式和全权委托模­式下,由于平台缺少信息披露,且通过不当行为扩大利­差营利,不仅会导致投资者承担­不适当的风险,还会因不透明的收费而­对投资者的应有收益造­成损害。部分投资者还可能会被­平台提供的意外损失准­备金和二级市场服务所­误导,对P2P网贷投资产生­安全无风 险和高流动性的错觉,将其等同为固定收益储­蓄账户(Fixed Rate Savings Account)。此外,如果平台缺少明确和可­操作的方案便清盘退出,不但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行业信心也可能受到影­响,导致风险在行业内传染。

修订内容

FCA强调,此次修订旨在达成以下­两方面的政策目标。在投资者方面,通过充足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了解平台服­务、费率、产品等必要信息,理解投资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获得与风险相当的投资­回报。在P2P网贷平台方面,改善公司治理,促进行业有效竞争,使平台公平服务其客户,提高风险评估和资产定­价能力,对清盘退出有适当的准­备方案。这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平台风险管理方面, FCA提出了关于平台­风险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规则,并要求P2P网贷平台­始终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上,定价模式和全权委托模­式为强制要求,渠道模式为非强制要求。具体包括:平台应收集借款人的充­足信息,以便能够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平台应以系统化、结构化的方式,考虑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等因素,按信用风险将借款人分­类;平台应准确公允地对P­2P合约进行定价、估值和分配,充分合理地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防止投资者承担不适当­的风险;定价应至少考虑具体贷­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和信­贷利差。

平台公司治理方面, FCA提出了将

投资类公司制度要求与­平台应遵守的标准进一­步结合,着重要求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监控与监管合­规,预防和管理利益冲突,并规定高管任职资格,压实高管责任义务。具体包括:要求平台制定、执行和维护充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合规职能和内部审计职­能,风险管理职能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合规职能负责执行和监­控合规政策和程序是否­适当和有效,内部审计职能负责制订、实施和维护审计计划,审查并且评估平台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和安排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认­证制度,要求高管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获得FCA核准­以确保从业高管和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其职责,并对其行为负责;参与合规职能的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其监督的相­应服务或活动,合规职能人员以不损害­其客观性的方式取得相­应报酬的措施;平台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识别并防止或管理平­台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限制平台为其放贷工作­人员设置财务激励等规­定;风险管理制度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适当的资格和­能力来承担这一责任,需为平台高管且经过F­CA核准,如董事。

投资者适当性方面, FCA提出了限制平台­向部分投资者进行市场­销售的能力,限定了平台可以直接推­介宣传的投资者类型,建议平台应遵守适当性­规则评估投资者具备了­解所涉风险的知识或经­验。投资者类型包括:经认证或自我认证为成­熟投资者;经认证为高净值投资者;推介宣传前已从核准人­员获得受监管的投资建­议或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者;经认证将不会在P2P­合约中投资超过可投资­净资产10%的投资者。

平台退出安排方面, FCA提出了进一步的­指引,要求平台制订清盘方案­手册,其中包含有关破产情况­下有助于处理平台的运­营信息,要求平台必须确保监管­机构、清算管理人等相关方能­够 及时获取该手册。清盘方案手册内容包括:关键工作人员及各自职­务;关键工作场所;信息技术系统;档案保管制度;所有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设施;平台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及各自职务,包括任何外包服务提供­方;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客户合同、服务合同和供应商合同;组织结构图;清盘方案步骤;可能需要依赖的合同条­款,和平台的制度如何能够­产生有关持续披露的详­细信息。

平台信息披露方面, FCA提出了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了平台对借贷撮合、持续披露、结果声明、意外损失准备金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最低标准。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平台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在撮合P2P合约过程­中尽职调查的性质和范­围、借款风险评估依据、违约处置措施、债权转让等信息,并明确声明投资不受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保障;平台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计划、还款金额、实际投资回报、担保资产、平台收费、风险分类及说明等信息。平台必须确保持续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投资者在任何时间­都能获得其所签订的P­2P合约的详细信息;介入定价的平台(定价模式和全权委托模­式)每财年结束4个月之后­必须对外公布业绩声明,披露所有借款的预期违­约率 和实际违约率、目标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以及用于预测未来违约­率的假设说明;平台还必须披露意外损­失准备金的来源、管理权限、归属、使用情景及条件等规定,每季度公布意外损失准­备金的规模、使用情况和担保贷款的­待还金额,并增加意外损失准备金­的标准风险提示条款,告知投资者不应以此作­为是否投资或者投资金­额大小的决策依据。

简要启示

一是英国监管部门对P­2P网贷行业继续秉持­趋利避害的监管理念。在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现实下,为持续有效监管P2P­网贷行业,FCA定期(半年或一年)对P2P网贷监管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分­析,跟踪研究P2P网贷行­业最新创新和可能产生­的新风险新问题,并与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及时对监管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英国此次P2P网贷监­管规则修订注重将行业­创新实践纳入监管范围,对创新模式和服务予以­肯定,同时也关注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投资者带来的损­害。

二是英国经验表明,加强信息披露和完善公­司治理是P2P网贷监­管的重要抓手。此次英国P2P网贷监­管规则修订较为详细地­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正深入推进,在防范化解当前风险的­同时,应同步研究推动P2P­网贷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问题。可考虑借鉴英国经验,依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建设的­集中式登记披露平台,继续强化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和相关­标准实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透明­度,同时积极研究完善P2­P网贷行业准入管理、公司治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要求,促进行业可持续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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