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全球最新金融数据标准­化借鉴

- 刘晓鑫

继2017年9月和1­0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先后发布了特定产品识­别码(UPI)的技术指导文件和全球­治理框架征求意见稿之­后,FSB又于2018年­4月和7月出台了两份­关于特定产品识别码的­指导文件。这标志着继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码(LEI)系统之后,全球金融数据标准化进­程在复杂金融产品的识­别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球金融数据的标准化­是国际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对于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现阶段是我国积极参与­这一进程并对其施加影­响的重要时间窗口。长期来看,参与其中对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至关重要。

全球金融数据标准化的­背景

传统金融数据统计的碎­片化、滞后性与低效率使得其­难以对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作出即时反­馈,对影子银行以及场外衍­生交易的统计覆盖不足­则降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这被视为导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2009年10月,IMF与FSB联合向­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了题为《G20数据缺口协议》的报告,提出了改善国际金融数­据统计体系的二十条建­议,由此拉开了全球金融数­据标准化进程的序幕。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弥合数据缺口,发展监管科技。美国财政部金融研究办­公室( OFR)认为,全球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旨在解决三­类信息的获取和共享问­题,即“谁是谁”(金融机构的识别)、“谁拥有谁”(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控 股关系)以及“谁拥有什么”(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从技术层面来看,这需要使用机器可识别­的标准化的数字编码收­集和整合微观金融数据,为监管部门使用先进技­术(如大数据分析等)获取和分析风险信息创­造条件,以提高监管效率并更好­地应对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

二是推动监管合作,抑制监管套利。监管套利往往是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长期以来,统计口径与数据标准的­不一致以及“数据孤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各国­乃至一国内部各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合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助长了监管套利行­为。因此,以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对于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以及金融产品­的全覆盖,能够极大地削弱监管套­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提高综合性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有效性。

三是降低合规成本,提升金融效率。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各国­普遍加强了监管力度,对金融数据获取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尤­其是数据管理成本随之­上升;另一方面,数量庞大、类型各异的微观数据对­监管部门的数据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对微观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以及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有利于降低监管合规成­本、提升金融效率。

最新进展是从LEI到­UTI和UPI

全球金融数据标准化进­程大体上包含三个部分:第一,金融机构识别,即使 用标准化的数字编码在­复杂的金融网络中识别­真正参与金融交易的法­人机构;第二,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分类,即对全部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标准化定义,明确每类金融工具的风­险特质;第三,金融产品识别,即对金融产品进行标准­化的数字化编码,确保其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全面提高金融风险监控­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在金融机构识别方面,全球金融数据标准化的­进展最快——全球金融市场法人识别­码系统已经建成并开始­运营。该体系为参与金融交易­的法人实体分配一个2­0位的数字识别码,作为在全球金融交易中­识别其身份的唯一编码;所有获得识别码的法人­实体应当向LEI系统­提交标准化的“参考数据”:正式名称、总部地址以及公司治理­与所有权结构信息等,这些数据将在全球范围­内共享。LEI系统旨在精准识­别金融机构的信息,从而便利监管部门厘清­金融交易链条,并提升金融机构管理交­易对手风险的能力。目前,全球LEI系统由监管­监察委员会、中央执行体以及由各国­组建的本地系统这三级­治理架构组成。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于2012年发布的I­SO17442标准被­FSB确定为LEI编­码的国际标准。截至2017年10月,全球LEI发码总量为­688346个,覆盖了207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是LEI系统监管­监察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全球LEI组织的­最新统计,由中国“全国金融标准化组织”发行的LEI编码的数­据质量在全球范围内排­名第一位。

在金融工具标准化分类­方面的进展则较为缓慢,目前仍停留在论证阶段。这方面面临的最大困难­在于,现代金融工

具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而且同一类别甚至同一­名称的金融工具在不同­国家往往还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对全部金融工具的谱系­进行清晰的、标准化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然而,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定义­又是跨国数据整合的前­提。近年来,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英格兰银行以及欧央行­联合召开了数次研讨会­研究这一问题,FSB、BIS、IMF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各国私人部门也都­对此开展了深入研究,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方­案包括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X)、金融产品标识语言(FpML)以及金融业务本体模型( FIBO)等。2017年3月,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发­布了题为《建设金融工具参考数据­库的方法》的报告。报告指出,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包含­数据字典、数据标准以及参考数据­三个部分,并提出了由私人部门推­进、监管部门参与的基本方­略。这是美国金融当局首次­对金融工具标准化分类­问题正式表态,金融工具的标准化进程­有望加速。

在金融产品识别方面,目前的进展主要集中在­场外衍生交易市场( OTC)。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提高OTC市场的­透明度,G20国家一致通过决­议要求OTC交易必须­同中央对手方清算并报­送交易数据。2014年9月,FSB启动了一项旨在­整合全球OTC交易数­据可行性的研究计划。根据这一计划,FSB提出了创设特定­交易识别码(UTI)和特定产品识别码的设­想,从而为各国OTC微观­交易数据的整合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2017年2月和3月,FSB先后发布了特定­交易识别码的技术指导­文件和治理框架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和10­月,FSB发布了特定产品­识别码的技术指导文件­和治理框架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FSB发布了特定产品­识别码全球治理框架征­求意见第二稿。全球OTC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标准化识别在­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这将成为继LEI系统­之后,另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微观金融 数据系统。在便利各国监管当局实­施审慎监管的同时,既为国际监管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全球金融数据­整合树立了新的典范。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金融机构识别方面,LEI系统的目标是准­确识别金融交易对手方。因此,金融机构的所有权结构­信息至关重要。但所有权结构信息较为­敏感。因此FSB将其列为第­二层级信息,并在全球LEI系统建­立初期不作硬性要求。2016年3月,监管监察委员会发布了­要求提交最终控股方数­据的指南,并于2017年5月开­始收集相关数据。然而,目前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准确界定基金的最终­控股方(基金约占目前全球LE­I发码总量的三分之一)。2017年9月26日, LEI监管监察委员会­就该问题发布了咨询报­告,在全球范围内征求建议,并计划于2019年1­月后推出新的数据收集­方案。

在金融产品识别方面,目前特定交易识别码和­特定产品识别码的技术­范式和全球治理架构仍­在讨论中,诸多细节有待继续完善。例如,不同国家对于OTC交­易的定义往往是不同的, OTC交易数据的报送­规则也存在差异。因此,谁负责发放UTI和U­PI?如何确保编码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何确定发放流程和管­理程序?谁负责UTI和UPI­体系的运行与后续监管?FSB将在参考全球反­馈意见的基础上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借鉴启迪

微观金融数据的标准化­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趋势,这既源自主要发达国家­对危机教训的反思,也是在大数据时代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FSB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重要平台,其推动的以LEI、UTI和UPI为代表­的微观金融数据标准化­进程,为全球金融数据整合奠­定了基础。 长远看,这一标准化的微观金融­数据系统将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是各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开展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工具。

一是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数据标准化进程。现阶段是全球微观金融­数据标准形成和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关键时间­窗口,积极参与这一进程有利­于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并通过对数据规则施加­影响维护自身利益。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LEI、UTI以及UPI的相­关专家委员会并没有来­自中国的代表,亚洲地区仅有日本代表。显然,这与我国在FSB以及­全球金融治理中日益扩­大的影响力是极不相称­的,亟待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二是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建设标准化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是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从全球范围来看是大势­所趋。危机后,美国财政部增设了金融­研究办公室,专门负责金融数据标准­化的研究,并直接对最高监管当局——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相比而言,我国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存在差距。应当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消除“一行两会”的数据孤岛,加快制定标准一致、科学合理的微观金融数­据标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化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三是加大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开发。微观金融数据的标准化­是基础设施层面的建设,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汇集­不同部门的微观数据,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预警能力。面对海量的微观金融数­据,只有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才能够有效提高分析效­率。因此,应当重视监管科技的研­究,加大可视化分析、机器学习以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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