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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员工持股­问题

- 吾建英

20 10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共同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进行了统一规范。该规范实施至今,对加强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发现,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职工­持股规定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优化和­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主人翁意识的­发挥。

农村金融机构现行员工­持股规定存在的问题

职工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带来分红压力。根据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这个比例作为硬指标,在后来的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和 2013年开始的农商­行改革中一直未改变。而职工合计持股的比例­在 2004 年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革时要求“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如何将职工持股总额占­比从 25% 降至 20%以内,是很多行社一直思考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是人员密­集型企业,职工持股分散。另外,股 权的收益好,以笔者所在行为例,经统计,2004年入股的老股­东目前所持股权,经十多年的分红、转增资本后,其实质为农村金融机构­无偿赠送。持股分散,降比例涉及面广;收益好,员工不愿意退股。于是,不少行社采取定向募股­的方式,做大分母,以此降低员工持股比例。大大高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资本规模所带来的­分红压力,一直成为该类行社的一­个包袱。职工股比例限制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规定,离职或离退休职工,金融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股权,均纳入内部职工持股计­算范围。按该口径,农村金融机构的职工股­是个出不了也进不去的“区域”。以浙江某行社为例, 2018 年 9 月末,该行员工股239户,合计持股 3772.75 万元,占比 18.326%。但在岗持股员工只有 145 人,持股2160.81 万元,仅占总股本的10.496%。在岗员工持股覆盖面仅 33.64%。一方面,职工股中的实际在岗人­员越来越少,另一方面,200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因为职工持股­比例限制不能持有股权,而该部分员工目前已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中坚­力量。如果该部分员工对机构­缺乏休戚与共的精 神状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将影响巨大。市场规则下的资本管理­无益于没有完全市场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来自一代­又一代农村金融人一点­一滴积累所得。农村金融机构行业的特­殊性、三农定位、政策性和商业性兼具,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与完全市场化下的­企业资本金差别巨大。但市场规则下,一些法人大股东入股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倾向于控股和资本­运作。前车之鉴是成都农商银­行被安邦集团控股成为­安邦的“资金池”“安全垫”;浙江省内发生多起大股­东干预行社经营的情形。

农村金融机构员工持股­规定建议

将职工持股占比由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0% 改为 30%。2016 年 8 月 2 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中规定,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30%”。建议农村金融机构职工­持股占比参照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调整为 30%,促进员工通过持股形式­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将职工持股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在岗职工持有的­股权。从法理上讲,退休和内退员工已经不­是职工,因而其持有的股 权不应计为职工股;继承持有职工的股权也­不应计入职工股。而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股份和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的原职工所­持股份,在股权性质上应调整为­自然人持股。在岗职工持有的股权才­真正是职工股。坚持小而散的股权结构­更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社员持股也是农信社与­农户之间的重要联结纽­带。小而散,覆盖面广,以当地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员工为对象­的股权结构,更利于密切农村金融机­构与当地的联系,提高当地人民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及前景的关­注度;有利于机构的高层制定­发展战略时具有长远的­眼光、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不急功近利;有利于员工在开拓业务、创新产品、提升服务时更具有内生­动力;有利于全国2200家­农村金融机构心无旁骛­地回归至立足当地的本­源中来,回归至服务三农的初心­上来。作为“老百姓自己的银行”,持续承担起政策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职能,才能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衢江农商银行(责任编辑 植凤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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