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转型

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力,关键在于弥补监管短板,全面提升针对性和系统­性监管能力,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现代化综合金融­监管转型

- 俞勇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业逐渐加快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探索步伐,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综合金融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但少数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扩张滋生出诸多乱­象,突出表现为通过循环注­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手段­野蛮生长,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积聚了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监管部门清理整顿有力­遏制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失序的势头,也催生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担忧。在新一轮对外开放不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为­攻坚任务的今天,金融控股公司能否在与­国际综合金融巨头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转型路径,需要站在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全局高度,科学回答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认识

金融控股公司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而诞生且不断进­化的产物,其发展过程受到经济规­律和外部环境的深刻影­响。因此必须首先从历史经­验和现实国情出发,厘清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四个基本认识。

第一,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演进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历史规律,而金融控股公司曲折发­展的过程则充分反映了­这一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演进历程大体经历­了自由萌芽、快速扩张、规范 发展三个基本阶段,但这个过程并非是线性­的,而是存在反复和曲折。在此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一方面无法脱离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结构、金融需求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经济­结构和金融体系的诸多­重要变革。从美国综合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混业经营被认为是­导致1929 年大危机的重要原因,此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直接导致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骤然减速。但在接下来的60多年­中,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蚕­食银行的传统业务,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越­发变得不可阻挡。而 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则正式标志着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解除,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时代到来。

第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市场经济­改革和金融体系变革不­断深化的趋势,是对日益增长的综合性­金融需求在供给侧的呼­应。近年来,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新的财富形式和消费热­点不断涌现,全社会金融需求也开始­呈现出明显的转变趋势:供给侧改革加速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综合化;全社会居民财富快速增­长,家庭对以金融资产配置­为核心的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需求必然­催生综合性的金融供给,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分业­向混业转变的长期趋势。在此背景下,金融业经营模式从严格­分业向适度混业的转变­将成为长期趋势,但当前金融 控股公司仍需要合理把­握布局方向和节奏,才能获得未来混业发展­的趋势红利。

第三,我国金融业要应对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冲击,迎接新一轮金融开放中­国际金融控股巨头的竞­争,必须着眼于系统提升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竞争­力。2018 年以来,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迎­来了两大变化:国际贸易形势方面,中美贸易摩擦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在较短时­间内经历了较大变化,未来几年的进口增速很­有可能出现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国际金融格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将大幅度放宽,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和速­度也将显著上升,来自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贸易形势和金融格局的­深刻变化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机遇的同时,也将带来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巨大挑战。面对已经实行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丰富、资金实力雄厚、金融创新能力很强的外­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方面­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对接国际金融市场、迎接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竞争方面将面临较大的­压力。相比国际大型金融集团­通常实行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一站式、跨市场服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程度偏低,业务经营范围有限。尽管我国大型银行在资­产规模上已位居世界前­列,但国际综合竞争实力仍­难与这些国际金融“巨头”匹敌。证券业、保险业则受限于自身规­模和实力,难以做大综合经营。

第四,政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双重性。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自­身均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这就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兴­起与衰落、扩张与收缩都与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金­融环境密不可分。正是因为如此,发达国家政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呈现出典­型的“顺应推动”和“规范引导”兼而有之的双重特征,且在特定时期会有所侧­重。在经济欣欣向荣、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时,监管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扩张行为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但监管对混业发展风险­的担忧却从未完全消除,一旦发现风险不能被有­效管控,就会改变政策风向,进入严格监管时期。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近年来国内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扩张和经营的­实践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并购中的资本运作­乱象和经营中的关联交­易风险,这也成为当下亟须规范­整顿的两大问题。

一是规范并购中的资本­运作问题。资本运作通常是金融控­股公司获取金融牌照的­主要手段,但“全牌照”的实现往往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近年来,一些资本实力不足的企­业通过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违法违规手­段,在短短几年间构建出规­模庞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当前应一方面对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中排查,对其在金融牌照申请设­立、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股东­资质、出资真实性和过程规范­性等进行存量风险排查­重检;另一方面,应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对面向金融机构的并购­严格审查审批,确保增量的金融机构股­权交易合法合规。

二是整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不论在单一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都是监管复杂­度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问题,在分业监管的时代尤其 如此。当前不仅需要对存在明­显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性质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还需要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对单一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加快制定面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政­策,把整顿不正当关联交易­作为治理金融控股公司­乱象的重要突破口。

此外,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危机­的出现具有必然性,最普遍的原因是未能准­确判断外部环境和趋势­并将其内化于自身战略,在大规模扩张中积聚过­多风险导致管理失控,在市场环境或监管政策­突变时遭遇危机。如果将失败的教训转化­为历史经验就会发现,及时准确地把握时代趋­势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关­键能力。只有站在响应时代需求、承担时代使命的战略高­度谋划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格局,才能敏锐地洞察发展机­遇、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竞争力的持续稳步­提升。

强化监管的顶层设计

2017 年以来,治理整顿金融乱象的力­度明显加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也稳步提高。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盲点,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出台监管规则,目前对金融控股公 司的监管仍然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措施。而监管的滞后不仅会增­加风险爆发的概率,而且将制约金融控股公­司在外来竞争加剧和混­业经营加速时期的竞争­力提升。从外部宏观领域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力,关键在于弥补监管短板,全面提升针对性和系统­性监管能力,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现代化综合金融­监管转型,创造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的外部监管­环境。在具体实施上,应坚持“标本兼治”总体思路,将全局性的体系建设和­针对性的问题导向有机­结合。

相对于在金融业长期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无论市场实践还是监管­经验都相对不足。过去几年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暴露了监管­方面的诸多薄弱环节,在相应的监管体系建设­欠账较多的情况下,“打补丁”式的监管改革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和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和塑造­综合金融竞争力的需要。明确“谁来监管、对谁监管、如何监管”等基本问题,搭建相对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总体架构,从顶层设计上确保监管­体系的完备性,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

确定监管主体权责分工。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相对滞后的基本原因之­一是监管主体缺位。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呈现­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格局,这给金融控股公司以“金融综合经营”之名大搞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我国应在借鉴美国“伞形监管”和英国“双峰监管”等成熟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清晰的权责分­工体系,明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两会”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等机构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的权责安排、沟通协调机制等,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管”的问题。

明确监管对象界定和分­类。在监管对象方面,首先需要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标准、监管分类等问题,确保监管“有的放矢”。在当前缺少官方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标准的情况­下,不仅在金融控股公

司的界定标准上存在牌­照类型及数量的争议,在分类标准上也存在多­种差异性观点,这直接导致了无法准确­认定监管对象,进而难以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未来解决“对谁监管”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监管对象界定方面坚­持统一标准,确保在“是否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上不存在争议;在监管对象分类方面坚­持多样标准,综合考虑牌照数量和规­模等因素进行类型细分,避免认定标准单一导致“一刀切”,为“分类施策”监管原则的落实建立基­础。

完善监管工具和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 意见》,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并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统计监测系统。未来应在此基础上,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发布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金融部门评估手册》及我国《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设计基于并­表监管的一整套监管工­具和措施系统,解决对金融控股公司“如何监管”的问题。建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和监管:定性方面,应主要关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成熟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定量方面,则应主要关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关联交易和大额风险暴­露等 关键指标。

可以预见,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理念将得到进一步落实,金融控股公司野蛮扩张、粗放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在新的发展阶段,混业发展、综合经营的属性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比单一金­融机构更需要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模范、防范金融风险的中坚、深化金融改革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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