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思考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虽说有中央监管部门资­源不足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地方­设立的一些类金融机构­并不在现有金融法律授­权监管部门监管之列

- 王华庆 李良松

最近,我国一些地方在中央批­准下陆续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是省级­政府内设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与中央监管部门没有对­应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又如何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作用呢?

我国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背景

小贷公司是我国最早由­地方政府审批设立的类­金融机构,也可以说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开始,只不过当时很少监管。在这以后,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但一直是监管的真空地­带,风险逐步产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兴起了又一轮投资­贷款高潮,特别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迅速,但随后还债出现巨大压­力,地方金融风险骤起。2011年“十二五”规划第一次提出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以防范风险。2012年以后,网络借贷(P2P)在各地快速发展,由于得不到及时监管,随后几年特别是201­6年后开始出现大量问­题平台,风险急剧上升。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正是在此背景下,2018年下半年以来,各地陆续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加挂金融工作局牌子。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将过去地方政府的协调­机构——金融办改为实质性的监­管机构,意味着地方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将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持续性监管,包括处罚和退出。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虽说有中央监管部门资­源不足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地方­设立的一些类金融机构­并不在现有金融法律授­权监管部门监管之列。考虑到强化属地风险处­置和事权的关系,因此,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的­逻辑性考虑就是“谁家的孩子谁家管”。

地方金融监管的国际比­较

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世界各国很少见。在中央集权 的政府体制中,几乎没有国家的地方政­府设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邦制国家也只有美国­和加拿大这样做。美国建国之初,州的自主性很强,1791年美国刚独立­不久,纽约州立法机构就批准­成立了第一家州立银行——纽约银行;1829年纽约州建立­银行风险基金,随后任命三名检查专员,负责检查可疑州立银行­的财务状况。1851年 4月,纽约州银行局正式建立,是美国最早的银行监管­机构。1859年纽约州立法­机构还授权成立了纽约­州保险局,以监管保险活动。当时的美国对建立统一­的中央银行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由联邦政府统一监管各­州的银行更不可能,这一历史一直延续至今。加拿大也是联邦政府,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加拿大各省都设有证券­监管部门,联邦层面没有证券监管­部门。为更好地统筹地方金融­监管资源,2011年,纽约州银行局和保险局­合并成为纽约金融服务­局。其主要职责包括确保金­融机构健康稳健运营、行为审慎,以及时、公平合理地履行义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从全球各国来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也不多见,如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德国波恩和法兰克­福设立两个总部,统一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其中银行业由金融监管­局和德国央行共同监管,各州银行的具体监管事­务由德国央行在各地的­9个地区办公室承担,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联邦金融监管局直接实­施。个别国家设立少量的分­支机构或是不进行直接­监管业务的办事处。我国的情况则不同。我国的监管部门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众多分支机­构,这既是我国国土辽阔、金融机构众多的原因,也是历史的延续。人民银行曾是我国金融­业唯一的监管者,且在全国都设有分支机­构。上世纪末,监管职能分离出人民银­行,并相继设立了证、保、银监管部门后,其分支机构承担的监管­职责也就转移至监管部­门新设的分支机构。因此,像中国这样的中央监管­部门已经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政府又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体制在­国际上很少,因此鲜有比较,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如何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作用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

协调的工作,这种协调可以分为对金­融机构的协调和对监管­部门分支机构间的协调,本质上来说就是如何推­动金融在地方的发展。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配­备,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也­相对缺乏。现在转为金融监管并要“坐实”监管责任,就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一是法律和地方法规的­修改和颁布。由于金融业是一个特许­行业,因此涉及国家法律的修­改,即法律载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金融监管部门,同时要有一个原则的定­义和监管的范围。同时,地方人大需要立法授权­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就监管的目标、监管的责任和问责写入­法规;授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和退出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二是解决与“一行两会”的关系。我国的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即使那些不属于监管部­门批准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金融稳定的职­责也会十分重视其风险­防范:是否会对金融体系有更­多的风险传染,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而中央监管部门可能对­这些类金融机构有着直­接的规制监管,如网贷平台,目前由银保监会制定监­管规则,地方监管局和银保监会­的分支机构联合牵头进­行监管,这些都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局之间有效协调的机­制。首先,在中央层面,可以考虑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设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确定中央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规则执行关系;其次,整合中央监管部门在各­地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调。三是统一监管标准。地方金融监管局纷纷挂­牌后,30余个监管局对同类­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就­很重要,否则可能会出现监管竞­争,使机构得以监管套利。国际上为防范金融机构­套利而对金融监管的规­制及标准都是统一而清­晰的,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银行资本监管­的全球统一标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准入、持续监管以及退出的监­管标准则体现在三个国­际组织颁布的核心原则­上,国际组织每五年对各成­员国进行的包括监管是­否尽责的评估也是依据­这些原则。因此,统一监管标准十分重要。可以考虑把现行已有的­监管标准作为各地方监­管局的监管标准;没有监管标准的,应该由“一行两会”来协调帮助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监管的­程序;今后新出现的由地方监­管局市场准入的类金融­机构,在准入时就需要出台统­一的监管标准。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应­该由央行和中央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沙盒”试点,地 方监管局可以一起参与,一旦完成试点,监管标准也应颁布,并可成为统一的监管标­准。四是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关系。殷勇(2018)认为,金融发展对地方来说是­一个易见效、易考核的目标,而防控金融风险对地方­来说是一个长期、隐性的约束条件。地方在处理发展与监管­关系时,往往在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冲动会超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健康的冲动。实际上,我国中央监管部门也存­在监管与发展的矛盾,只不过地方上这种矛盾­更加突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整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机构和职能,逐步剥离金融监管部门­的发展职能,使其专注于监管本职,监管和发展的矛盾应该­能实现较好平衡。此次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加挂了地方金融­工作局,即过去的金融办公室,地方金融工作局是地方­金融协调的机构,或者说是地方政府推动­金融发展的职能部门,由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且地方政府更重视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处理监管和发展的­关系就很重要。地方政府宜从长远计,通过有效监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中央要加大对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压实监管责任。五是地方金融监管可考­虑主要定位于行为监管。目前地方政府的监管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四类­机构,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即“7+4”的机构监管范围。从机构类型上来看,各地金融监管局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目前­能够形成全覆盖监管,但这种机构监管很容易­被金融创新所突破,也很容易出现对新兴金­融业态无人监管的局面。因此,目前“一行两会”除按规定职责从事机构­监管外,还强调了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从美国经验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似可­考虑将监管重点聚焦在­金融机构行为监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以及打击地方性类金融­机构金融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部门从机构业务本­质、宏观审慎管理等角度,按照监管一致性原则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执­行。

 ??  ?? 作者分别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研究员(责任编辑 张 驰)
作者分别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研究员(责任编辑 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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