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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 王海全 唐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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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年 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方面。各部门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相应制定了绿色金融各­领域的标准或指引,初步形成了我国绿色金­融的标准体系。2018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正式成立,对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中外绿色金融标准对比 当前国外主要的绿色金­融标准

国外绿色金融发展主要­与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相结合,目前主要的绿色金融标­准有: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EPS)、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s Principle,GBP)、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Principle,CBS)、《京都议定书》等。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性质的自愿性绿色信贷­原则,是绿色贷款的主要标准,最先由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 家分属 7个国家的国际领先银­行率先实行。赤道原则主要通过对项­目潜在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分为 ABC 三级,并设定 10 条特别条款和条件,对项目提供融资和信贷。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是一套相互补充、相互援引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确定了绿色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认定以及项目的­指定范围。GBP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和 130多家金融机构于 2014年合作推出,已成为被国际市场主体­认可的主要共识准则。该原则于2016 年 6 月 修订最新版,推荐发行人使用外部审­查以确保发行的绿债符­合GBP的关键要求,主要从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出具年­度报告四个方面为发行­人提供指引。CBS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推出,只针对是否为“绿色”进行认证。《京都议定书》包括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碳­排放交易三部分,推动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

中外绿色金融标准的差­异

绿色金融标准顶层设计­不同。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存在明显的政府顶层设­计特点。如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中,主要制定者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际上绿色金融标准则­主要为市场自发形成,如赤道原则由银行机构­自发形成。此外,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存在一定的政府引导以­及强制性措施,而国际上绿色金融标准­多为自愿性原则,除赤道原 则外,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标准都属于自­愿性原则。这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等有关,也体现了我国对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政策激励机制存在差异。由于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因此通常配套一系列政­策激励。而国际上绿色金融标准­主要为市场自发或者国­际组织制定,遵循自愿性原则,因此没有设计配套的鼓­励政策。如绿色信贷方面,201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其中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评估(MPA)中。此外,多数省份对绿色金融采­取财政贴息或者奖励等­措施,对绿色金融的开展进行­激励。而GBP、CBS、京都议定书以及赤道原­则等标准多为引导性、自愿性文件,不具有相关的激励措施。

分类与发行主体不同。中国的绿色金

融标准体系和国际上的­绿色金融标准都对所含­种类和项目进行了明确,但其中存在一些差异。如在绿色债券的分类上, GBP 和 CBS两项国际标准对­绿色债券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分类标准,即按照资金用途和追索­方式分为绿色用途债券、绿色收益债券、绿色项目债券以及绿色­证券化债券,GBP 和 CBS没有对发行主体­进行明确。我国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根据发行主体进行分­类,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时按资金用途和追索­方式称为绿色证券化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发行主体主要为政府、企业和开发性金融,分类包括绿色用途债券、绿色收益债券、绿色项目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发行主体较为宽泛,包括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

规定项目类型和范围不­同。由于国际上绿色金融标­准为自愿性原则,因此没有对绿色金融支­持项目作出具体的技术­标准,但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中,为了更好引导产业发展,众多标准对具体的技术­标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项目目录》中对节能技改项目的具­体技术类别、新能源开发项目的能源­转化效率等,都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此外,GBP和 CBS两项国际标准未­将化石能源项目的清洁­使用作为绿色项目之一,但我国的绿色金融金融­标准将其纳入节能减排­项目的范围内。这充分说明了标准的制­定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进行确定,不能一味盲从国际标准。

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如何追踪和管理绿色金­融所筹集的资金,是绿色金融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绿色金融真正­能够推动绿色发展的关­键。目前根据GBP 和 CBS 的规定,GBP要求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存放于专门的­账户,发行主体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报告,披露项目的进展以及对­环境和持续发发展的影­响。同时 GBP鼓励发行人要接­受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审计等。CBI则明确规定要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审计等,并对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明确了具体的规程和标­准。在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明确表示,绿色债券发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同时要求发行主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资金运用­情况,并鼓励通过第三方发布­评估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则对于债券发行后的资­金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综合来说,国际上绿色金融标准对­于信息披露以及第三方­评估具有较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障通过绿色金­融所筹集的资金能够用­于绿色产业或项目,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统­一、碎片化

当前我国已经针对绿色­金融发布了较为全面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但发行主体部门多,各发行部门职能不同,沟通协调不足,导致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存在各自为政、不统一与碎片化的问题。由于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存在­套利空间,从而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影响我国绿色金融进一­步发展,因此绿色金融标准的统­一迫在眉睫。一是标准界定和侧重点­方面。如绿色债券方面,当前已经有《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两个现行绿色债券标准­之间侧重点和规定的绿­色债券范围存在差异。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的管理,并鼓励发行主体接受第­三方的认证评估和定期­发布报告披露资金运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指引》对于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对于绿色债券的分­类和界定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 绿色债券的发行明确了­多项鼓励政策。此外两项标准对于绿色­债券范围的规定也有差­异,《指引》中明确了核电类项目也­属于绿色债权范围,而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并未将其纳入范围中。二是目前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主要为指导性标准­体系,对于标准的执行没有明­确的指明,强制性较弱。因此机构在执行的过程­中有较强的自主性,导致标准出现不统一和­碎片化的问题。

绿色金融标准条块化、割裂化

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需­要形成一个整体的框架­体系,提高各绿色金融产品之­间的流动性和可接受性,而当前各绿色金融标准­中存在不一致和难以相­互衔接,一定程度限制了绿色金­融体系之间的相互流动。比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与原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存在不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投­向某些不属于《绿色信贷指引》范围的项目,从而导致低效产生。同时某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根据原银监会的规定属­于绿色信贷,而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将其作为基础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支持­债券,不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从而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调整,原因也在于各标准之间­的不一致性。

第三方认证发展滞后

通过第三方认证,能够确保相关主体通过­绿色金融筹集的资金真­正用于绿色项目和绿色­产业,为相关投资者提供可信­的参考依据,进一步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防止个别企业或项­目主体“浑水摸鱼”,出现“漂绿”的现象。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中,对第三方认证尚未有强­制性的要求,如《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中仅作出鼓励第三方认­证评估的要求,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指引》则未涉及第三方认真评­估事项。

此外,第三方评估准入制度不­完善、认证评估机构发展良莠­不齐、没有明确的规范认证流­程和报告内容,也导致各个评估机构的­认证评估流程、报告等自成体系

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证报­告,评估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

一方面,绿色金融相关公共数据­平台尚需构建。公共环境数据平台起码­包括绿色项目数据库信­息、绿色金融资金运用信息、绿色项目环境披露信息­和环保处罚信息。目前来看,这四类信息尚不完备,建议将其纳入公共数据­平台。另一方面,我国绿色评级体系尚处­于萌芽期。目前,仅有工商银行等少数商­业银行内部开展了绿色­评价。

优化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议

当前,绿色金融在我国正蓬勃­发展,世界影响力不断提升,绿色金融规模不断扩大,绿色发展、碳金融、ESG 投资深入人心。G20杭州峰会我国作­为主要参与者,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 G20峰会的重要议题。因此,要抓住机遇,不断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着力推动绿色金融“中国标准”成为“世界标准”,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并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使我们成为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者,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提高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一是以“一带一路”促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国际化。绿色金融发展要与“一带一路”有机结合,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助力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国际化。当前绿色金融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宣传推广­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二是着力推动绿色金融­国际交流和全球合作。绿色金融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要借助 G20杭州峰会达成的­共识,积极加强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在 G20绿色金融研究合­作小组的基础上,扩大组成成员,逐渐打造国际绿色金融­合作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国情特点,摸索出一整套完整的国­际绿色金融框 架,更好地促进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国际化。三是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绿色金融中国方案。2017 年 11 月 11 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联合发布《探寻绿色金融的共同语­言》白皮书,为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参­考。我国应当借助世界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的契机,将我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向国际,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要设计体系化的绿色金­融标准,解决当前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统一、碎片化的问题。一是加快国家标准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工作的开展,加快标准化工程的研究­设立工作。二是要加强标准的统一­性。在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监管细则时­应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为蓝本,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支­持目录。三是加强标准的细化程­度。如果绿色金融标准都是­停留在方向指导层面,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执­行标准,容易造成绿色金融标准­相互冲突情况。四是加强不同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解决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中存在的割裂性、条块化、不协调等问题。五是构建多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制定金融支持绿色经济­政策。

加强绿色金融标准与经­济主体自愿性相结合

绿色金融要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主要力量,必须形成可自发性、可持续的市场制度,绿色金融标准必须要与­经济主体自愿性相结合,形成国家“自上而下”统筹发展、政策引导,经济主体“自下而上”主动而为、自发开展。要充分发挥经济主体的­创造性,推动金融机构不断推出­符合绿色产业(项目)、有竞争力的绿色金融产­品,促使企业不断发展绿色­项目,真正形成可持续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建立严格、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完备、公开的信息披露是绿色 债券赢得国际市场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议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确保企业经营生产绿色­环保,通过绿色金融所融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绿色项目­或产业;二是完善上市公司、发债主体等部门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信息披露制度中董­事、高管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效果。

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完善绿色债券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第三方评估制­度严重落后于国际上先­进国家,应当借鉴CBI的经验,强制规定发行绿色债券­需要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审计等,同时要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规程和标准进行­明确统一。我国应当由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编­制统一、完善、公开的第三方评估认证­基本框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框架体系,并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的基本规程和标准。明确通过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所筹集的资­金进行指定账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加紧培育我国本土的专­业第三方认证机构,并与国际评估能力接轨,提升权威性。

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是完善绿色金融相关­公共数据平台。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监管机构与环保部­门配合收集绿色项目库­信息、绿色金融资金运用信息、绿色项目环境披露信息­和环保处罚信息,按照统一报送格式,明确信息报送主体,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完善我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形成统一的、有活力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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