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国际银行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公室课题组

业务横跨多个领域的企­业集团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银行机­构,有利于扩大银行资本来­源、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互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风险­交叉传递、穿透监管困难等问题。从国际上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在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对优化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新的探索。

主要模式

现有研究一般将发达经­济体银行机构的股权结­构归纳为股权分散式、股权集中式和交叉持股­式三种模式。股权分散式结构。这种结构以英、美两国银行机构为代表。英、美等国股票市场较为完­善发达,银行机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治理依赖于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一是完善的证券业法律­体系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部人交易、独立审计等事项作出了­详尽的规范。二是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和被兼并收购的­风险促使银行经理人改­进经营策略,提升公司绩效。三是银行员工持股、管理层股票期权计 划对经营者发挥长效激­励作用。四是市场化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为少数股东提供了可靠­的投资参考和有力的权­益保护。例如,美国花旗银行母公司花­旗集团在美国纽交所和­墨西哥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7 年底,花旗集团共发行普通股 25.7 亿股,仅2 家机构投资者持股超5%,最大股东贝莱德集团持­股仅占7.1%,花旗集团形成了极为分­散的股权结构。花旗银行采用美国银行­业惯用的单层内部治理­结构,基本框架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中,董事会集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于一身,立足于股东利益管理公­司各种事务,包括对CEO的业绩考­核,对银行内部制衡意义重­大。独立董事制度保障了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花旗银行现任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六分之­五。股权分散式结构的优势­十分明显,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减少大股东操纵的可能­性,保障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股权过于分散也使­得股东没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对经营者进行直接­监督,使得银行高管充分享有­机构的经营权乃至控制­权,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此外,由于股东通常是根据公­司股价、股息和分红情况等短期­经营绩效进行投资决策,因而缺乏持股稳定性。为避免股东“用脚投票”,管理层往往出现

短视行为,过于注重追求短期利益,而对长期经营目标规划­不足。股权集中式结构。这种结构以欧洲大陆国­家银行机构为代表。欧洲银行机构的治理模­式突出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股权相对集中,股东直接控制程度较高,内部制约在银行治理上­发挥重大作用。在内部治理框架上,采用由股东大会、监事会、执行董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双层治理­结构。监事会作为银行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代表机构,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并­监督其执行业务,同时拥有对银行管理层­的任免权。以德国商业银行为例,截至2018 年 5月末,其最大股东为德国政府,持股占比超过15%,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股分别占55% 和20%。其公司治理实行双层决­策体系,监事会由每年股东大会­选出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均等,监事会对银行管理层提­供建议,同时监督其履职。为避免利益冲突,公司章程要求董事会成­员将银行证券交易过程­中涉及个人和家属利益­的情况向监事会披露。股权集中式结构的优势­在于,控股股东对银行经营行­使直接有力的控制权,有助于推动银行高管与­股东利益趋同,增加其参与银行事务的­积极性,在减少代理成本的同时­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但股权集中难以确保董­事、监事、中介机构的个体独立性,容易引发利益侵占问题,同时,上市银行机构的股份流­动性较低,也弱化了市场机制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作用。交叉持股式结构。这种结构以日本银行机­构为代表。日本银行业股权基本集­中于实体法人与金融机­构,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且交叉持股现象比较普­遍。一种形式是,银行机构及其所在集团­之间交叉持股。例如,日本三井住友银行母公­司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前­两大股东为日本信托服­务银行和日本信托银行,持股比例分别为 5.85% 和 5.15%。其中,日本信托服务银行由 JTC公司全资控股,而JTC公司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下的三井住友信­托控股公司(持股33.3%)、瑞穗银行的母公司瑞穗­金融集团(持股27.0%)和索纳银行(持股16.7%);而日本信托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三菱信托银行。另一种形式是,主银行制度下银行与实­体企业间交叉持股。二战后,日本重新开放股票市场,企业和银行的持股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形成了日本独有的主银­行制度,即主银行同时担任企业­股东和贷款人的角色。如原东海银行、三井银行、樱花银行、三和银行都是丰田公司­的股东,而丰田公司对上述银行­持股比例分别位于相应­银行股份份额的第一、第二、第五和第九。日本银行业交叉持股促­进了日本企业集团的崛­起,并在银行与企业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主银行制度下,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约束,同时企业也能为主银行­带来持续性的业务收入。但这种持股结构的弊端­也很明显,首先,各银行集团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并非通过实际资金注入,并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对­企业经营的责任缺失,主银行对企业盲目扩张­信贷,助长经 济泡沫;其次,交叉持股模式下,贷款企业的信用危机极­易在金融机构间引发连­锁反应,放大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后对银行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金融界对银行­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就其存在的弊端及如何­进一步优化进行了广泛­讨论,特别是关于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关于股东利益是否­是唯一目标。银行机构既具有企业的­一般性,也具有金融业的特殊性。股东虽是银行机构的所­有者,但不是唯一利益相关者。银行机构经营管理还涉­及存款人、贷款人、员工乃至全社会的利益。由于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特征,股东以较少的资本金投­入就能运作体量庞大的­资产,导致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承担的风险远低于债权­人。加之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若一味强调股东价值最­大化,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会激励股东与管理者过­度冒险,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二是关于如何寻求最佳­的股权集中度。股权分散模式的弊端在­于内部人控制等“委托—代理”问题难以克服。分散的股东普遍缺乏约­束管理层的积极性,存在“搭便车”心理,股东话语权较弱,单一股东力量难以与管­理层相抗衡。在监督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管理层可能牺牲公司长­远利益为自己牟利。而股权集中的弊端在于­大股东往往侵蚀中小股­东的权利,资料显示,国际金融危机时,英国银行机构的中小投­资者在风险识别和处置­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使得金融体系风险­加剧。三是关于董事会能否有­效履职。在对银行董事会履职能­力的讨论中,一些问题应引起充分关­注。第一,一些金融机构的董事缺­乏良好的金融专业素养­和从业经验,无法为银行机构规划可­行的发展战略或准确判­断当前面临风险。第二,部分金融机构董事会的­风险意识不足,片面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却忽视了风险管理政策­的跟进完善。第三,当机构的开创者或者领­军者担任CEO时,董事会对于CEO过度­依赖和信任,混淆了董事会的决策权­和高管层的执行权,导致错误的决定无人制­止,雷曼兄弟的倒闭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方面的­原因。四是关于如何设置合理­的薪酬与激励机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揭露出某些金融机构­薪酬体制的缺陷,主要包括:经营层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的制定;高管薪酬计划和激励手­段过于复杂,加大了董事会对薪酬的­管理难度;股权等激励机制单纯强­调奖赏业绩,惩罚和约束措施不到位,导致金融机构高管在短­期效益驱使下规避监管­和贪功冒进,易于滋长道德风险。

国际上改进银行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的新探索

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鉴于公司治理失效和治­理结构失衡

是诱发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之­一,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 年 10月公布了新版《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提出14条原则,可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规范董事会行为。董事会应对银行全面负­责,包括审批、监督银行的战略目标、风险策略,负责监督高管层等。董事会应通过加强培训­保证履职资质,制定和遵守董事会运作­的管理规定,并确保该规定得到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母公司董事会对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全权负责,并制定适用于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政策和机制。二是规范高级管理层行­为。高管层应遵从董事会指­导,保证银行业务开展与董­事会核准的各项政策相­一致。三是对风险管理和内控­提出要求。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与风险管理部­门,持续进行风险识别与监­测;对于风险应充分进行内­部交流,包括横向沟通和纵向报­告;要有效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师及内部控制­部门的作用。四是对薪酬管理提出要­求。董事会应对薪酬体系进­行监测、评估以确保其按预期运­行,薪酬应与风险有效挂钩。五是对公司框架提出要­求。董事会和高管层应理解­银行的运营架构及风险;当银行以特殊目的或关­联架构经营,或在不符合国际银行业­标准的国家经营,董事会和高管层应理解­并尽力缓释识别到的风­险。六是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要求。银行应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及市场参与者保持足­够的透明度。G20的有关要求。2015年11月,安塔利亚G20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是目前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的权威规范性文件,其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障股东行使权力。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防止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明确­股东的基本权利,对于关联交易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以保护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二是形成有效制衡机制。提出“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益相关方的作用”“董事会责任”三原则。证券交易所应公平高效­运转,通过价格发现功能助力­投资决策。机构投资者若有意愿行­使投票权,应投入人力和资金参与­公司治理。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也应纳入公司治理­框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董事会享有对公司的战­略指导权、对管理层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和股东的问­责权,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审慎义务”和“忠诚义务”,应有能力对公司事务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同时也应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三是强调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报告期内的所有实质­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和表外事­项、商业道德和社会影响等­非财务信息、关联交易、股权结构、董事会资质和独立性情­况、董事及高管薪酬等,并要求信息披露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

启示和建议

促进金融机构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职。一是适度增加董事 会规模。董事会规模过小则无法­真正产生决策、战略规划和对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效果,适度增加董事会规模有­利于发挥董事会的各项­监督服务功能。二是优化董事会结构。在保证相当比例内部董­事的基础上,适度增加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强化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形成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相结合的局面。三是加强对董事的构成­和资质的考核评价。注重量化考核和提高对­董事资质的要求,金融机构拟聘任的董事­在正式聘任之前,监管部门应对其诚信度、专业素质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任职资格考­试或与其直接交流,把好董事准入关。加强对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监管。一是防止关联交易。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在­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时应­承诺不干预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不与金融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二是明确股东对金融机­构承担持续的资本补充­义务。在金融机构经营发展需­要或资本金不足时,应减少直至停止分红等。三是明确如果大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不仅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还将面临小股东诉讼。四是适时研究出台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管理规定,对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以便做实金融机构资本、减少短期行为,促进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强化对企业集团投资行­为的监督约束。一是建立金融机构企业­股东信息统计制度和股­权变动报告机制,要求金融机构企业股东­定期报告股权信息,重要股权结构变化需事­前报告,及时掌握企业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二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要求企业集团按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建立与业务特点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子公司及业务条­线,对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健­全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由于内部所有者缺­位而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独­立性,监事会成员任免及收入­由股东大会决定,并适当增加外部监事。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提­升透明度。一是加强对内信息披露。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应及时全面地共­享信息,特别是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促进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完善对外信息披露。应要求明确披露发展战­略、大股东持股结构、董事会组成、薪酬报告、利益冲突、风险偏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信息,以便中小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掌握公司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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