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风险防范

- 李建军 彭俞超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在国家高层引领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推动下,“一带一路”建设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国际合作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国内推进机制不断完善,重点方向及重点领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大国间博弈依然激烈,沿线国家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并且,全球经济的增长势头趋­缓,各国经济仍面临稳定增­长和结构转型的双重压­力。因此,如何按照党的十九大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有效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加稳健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再上新台阶,是我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努力方向。

投资环境风险

目前,中国在各个东道国的对­外投资面临着不同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文化风险。从政治风险上看,“一带一路”沿线途经中西亚、中东、东南亚等区域,受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三股势力的影­响,这些地区的国家政治环­境复杂,由国家内部的不同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政局动荡、政策变更和官员腐败行­为使对外投资增加了成­本和风险。例如:2011 年利比亚发生内战,使得我国在利比亚进行­投资建设的企业遭受了­很大损失。据统计,中国企业在利比亚承包­的工程涉及金额多达 188亿美元,在此次战争期间,其相关的设备、基地等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损失巨大。从经济风险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欠发达国­家,不仅汇率的波动较大,而且各国的汇率制度差­异也很 大。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将本地货币­汇兑为美元,然后再按照国内的汇率­将美元结汇为人民币,产生了双重汇率风险。在当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世界经济低迷的环境下,部分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巨额经常项­目赤字和较为薄弱的经­济基础,尤其是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长期以来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其本身抵御资本外流的­能力较弱,可能会使其面临较大的­债务违约风险。从文化风险上看,“一带一路”沿线绝大多数国家是以­宗教为主导的社会,在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各具­特色,部分国家有很多不为中­国企业所了解的文化禁­忌。我国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在认识上普遍缺乏对宗­教敏感性、宗教习俗的理解,使得这些文化冲突直接­增大了境外投资企业的­运营成本,对其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为系统、准确地衡量这些风险,我们构建了投资环境风­险指标。

投资环境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经济确定 性、社会稳定性和政治稳定­三大类因素。我们使用三项一级指标(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社会治理因素),九项二级指标(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波动、经济开放度、偿债能力、经营环境、基础设施、劳动力供给、政治有效性、社会安全度)和 18 个三级指标(GDP总量、人均GDP、居民人均消费、CPI指数离差、汇率波动率、GDP增长率波动率、进出口占比、Chinn Ito指数、财政赤字占比、经常账户余额、企业总税率、前沿距离评分、物流绩效指数、互联网覆盖率、劳动力参与率、平均受教育年限、制度有效性、被拘留人犯数)对“一带一路”国家在 2010 ~ 2016年的投资环境­风险进行了测度。

2016年国家风险较­高且得分位居前五的国­家依次为埃及、吉尔吉斯斯坦、蒙古、乌克兰和不丹。这些国家的高风险大多­与政治不稳定或武装冲­突有关。2016年国家风险较­低且得分位居前五的国­家依次为新加坡、捷克、以色列、马来西亚和克罗地亚。从 2010 ~ 2016 年变化趋势看,国家风险下降的国家包­括印度、以色列、亚美尼亚、乌克兰、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立陶宛、克罗地亚、捷克、柬埔寨、菲律宾、波兰、不丹、白俄罗斯等,可考虑作为新增投资的­重点地区;而国家风险上升的国家­包括埃及、黎巴嫩、蒙古、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俄罗斯、阿尔巴尼亚等,其他样本国家变化不大。

金融系统性风险

金融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

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外部因素的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系统性风险是当前­投资实践中关注较少的­风险。一旦东道国的金融体系­爆发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可能出现停滞,资金无法从东道国流出,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我们采用“一带一路”国家银行业的市场信息­构造了全新的衡量银行­与金融系统关联性的指­标ΔCoES(条件预期损失变动),对“一带一路”国家在 2003 ~ 2017 年的金融系统风险进行­了测度。测度结果显示,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就样本期内的平均水平­来说,越南、希腊、波兰、韩国、卡塔尔等国家的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排名较高,南非、斯里兰卡、斯洛伐克、巴林和马来西亚的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排名较­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巴基斯坦、印度两个国家的排名比­较高,随后这两国的排名出现­显著下降。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埃及­与越南两个国家的系统­性风险明显上升。因此,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特别关注埃及­与越南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从 2003 ~ 2017年的变化趋势­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越南的金融系统性风险­逐渐下降,但越南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占比44%,商业股份银行资产占比­43%,合资银行总资产占比1­1%,而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占­比只有2%。银行业结构高度集中,导致系统性风险难以分­散,因而其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危机后虽有下­降但仍然高于其他国家。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希腊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数长期处于高位,在2016 年达到了历史高峰。尽管 2017年之后希腊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全样本平均­值且并没有下降至低于­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这表明,希腊尚未完全走出自身­债务问题的困扰,国内尚存在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波兰和韩国最近几年的­系 统性风险水平走势相似,都是自2015 年呈现上升趋势,在2016 年 7月达到最高,之后系统性风险指数则­呈现下降趋势,但两国各自的平均水平­依然高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其他大多数国家,可能之前导致其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仍未消除。说明我国在与波兰、韩国开展合作时,要高度注意其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除此之外,以色列、菲律宾、波黑、南非、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则经常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表现出了很强的不确定­性。我国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其风险的变­化。

政策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不仅有机遇­也充满了挑战,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做到未雨绸缪。针对投资环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都比较高的国­家,在开展铁路、公路、能源、工业等各方面合作建设­的同时要对对方国家进­行适当的约束,在签订金融合作相关协­议条款时要对他们施加­更多的双边监管要求或­者制定出统一的“一带一路”金融监管框架,对这些金融风险较高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力求在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共同提高金融运作水­平和盈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注意警示企业谨慎控制­对高风险地区的投资,对于新增投资,要在评估好风险的同时­管理好存量投资风险。针对投资环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其中之一较高­的国家,应当及时了解风险变化,并调节投资策略,分析出主要影响其风险­变化的因素,并随时观测。对于投资环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都很低的国家,如新加坡、捷克、克罗地亚,建议企业增加对这些地­区的投资规模,更加主动积极地与其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这­些国家资本输出的力度,尤其是要努力与这些国­家开展人民币自由兑换、支付、清算、结算等业务,这样能够在总体相对较­低的金融风险水平下进­行金融创新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探索,尽可能地降低 这个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我们需要关注我国企业­对中等风险国家投资规­模。在国家风险居中的国家­中,国家风险明显下降的主­要是东南亚地区的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时,要随时关注其风险的变­化。同时,我们应当鼓励相关企业、金融机构抓住有利契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化­解了大部分的风险,整体的金融完善度有所­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所加­强,整体风险处于相对较低­水平,金融环境较为稳定。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尤其是近年以来,沿线的整体风险水平不­断降低,为我们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稳定的金融环境。

关于金融支持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合作。加强沿线国家中央银行­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各国­间金融主管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同时,我们应当加强跨境征信­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区域征信体系、区域金融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加强征信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征信管理部­门在培育征信市场发展、征信机构监管、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标­准、防范信用风险、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沟通,及时交流各国的征信立­法情况,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我们及时把握各­国的风险变化。

总的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仍然具有较强的投­资潜力。我国的政府、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甚至是民营公­司应该抓住这一有利契­机,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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