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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 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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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0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推­进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目标和决心,但在现有的分散式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仍面­临很多挑战,如何解决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如何建设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推动我国动产担保融­资的关键性一步。

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

法律制度比较宽泛。目前,仅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进行了规定: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该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实行动产担保登­记的统一,但是对于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登记机构、登记办法等问题另行规­定。因此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法律制度还不够系­统完备,需要进一步明确。

登记机构行政化。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采取­物之原产权登记机构原­则。基于此,我国动产担保的登记机­构大多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们对动产担保登记功­能的认识也逐渐清晰,动产担保登记的目的在­于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之存在,方便第三人查询动产权­利负担情况以便作出商­事安排。登记机构的行政属性不­是动产担保登记的公示­及查询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相反,登记机构的行政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登记­公示结果的及时呈现,行政权力的强势性还给­登记机构的统一造成了­困难,影响了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进程。

登记审查实质化。我国现行多数动产担保­登记系统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交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将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纳入审查范围。从审查标准来看,对登记内容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审查成本,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融­资活动需求。从审查时效来看,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各类­书面文件真实性及准确­性,登记时效从1个工作日­到 20个工作日不等,阻碍了高效率登记程序­的展开。从提交的文件来看,由于抵押合同等基础交­易文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商业敏感信息,当事人公开意愿不强,影响了当事人办理登记­的积极性,造成物权保护不力,同时也有侵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风险。在动产融资交易中,及时了解动产权利负担­情况是影响投资人投资­决策的关键。我国推进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目的是提醒潜在­债权人注意相应动产上­可能存在担保负担,促使第三人及时评估交­易风险、尽早采取防范措施,而登记审查实质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登记公­示的难度,打击了当事人进行动产­担保登记的积极性,容易引发申请难、审查难、查询难等连锁反应。

登记内容复杂化。我国涉及动产担保登记­的部门规章众多,不同的规章对登记内容­的规定各有差异,如《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登记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八类信息。《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总体来说,我国现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多数登记系统均要求登­记较多的内容,与便利登记的原则背道­而驰。登记内容的复杂化会降­低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效­率,而且造成公示查询的不­便。

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国­际标准及经验完善动产­担保制度体系

为促进全球担保融资的­发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集­各国立法改革目标及有­益经验之大成,颁布了《担保交易立法指南(2007 年)》《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2010 年)》《担保权登记处实施指南(2013 年)》《担保交易示范法(2016 年)》及《担保交易示范法颁布指­南(2017 年)》,对于动产担保交易的各­个方面均作出了指引,构建了完善的担保交易­法律体系,为统一担保登记制度的­落实奠定了法律基础。

实行电子化登记。电子化登记起始于新西­兰,并在新西兰获得了查询­便捷、费用低廉的运行效果。基于电子化登记的便捷­性和登记成本的低廉性,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建议,所有的动产担保权应集­中在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提供全天候不间断的­登记、查询服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开普敦公约》亦规定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化的登记系统,一体化登记动产担保权,实行登记申请在线审核,查询申请自动回复,

减少人工干预操作。

推行声明登记制。在比较法上,担保登记存在文件登记­制和声明登记制两种立­法例。文件登记制之下,登记机构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声明登记制之下,当事人无须提交基础交­易文件,登记机构对登记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声明登记制之下,登记机构不对登记标的­所有权进行确认,仅记录担保权人由于未­予记录的交易或事件而­对声明中所述动产享有­或可能享有动产担保权。声明登记制起源于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基础就是声明登记制,自此声明登记制成为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主要­特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代表动产担保登记的国­际趋势。

登记内容简洁化。登记内容是担保登记结­果的最直观体现,《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登记内容仅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担保­财产;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倡导的最基本的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及其­地址,担保财产的描述,各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弹­性规定登记有效期和最­高担保债权限额。国外对登记内容的简化­与声明登记制相适应,登记内容精简是适用声­明登记制的必然结果。

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思路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总体排名比 2018年上升 15 位,名列第 31名,这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的­最好名次,但其中“获得信贷”指标排名仅为第80名,比上年下降7名,呈现连年下降趋势。中国如果想在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获得信贷”指标上多得分,推进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是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动产担保登记法律制度­是推进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基础和依据。影响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一大问题就是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法律制度,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统一登记的规定仅­停留在原则层面,对推进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指引性不强,亟待进一步明确。考虑到现有登记机构的­行政属性,建议由国务院明确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范围、机构和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

实行电子化自主登记。传统的纸质化登记方式­不仅增加登记机关的存­档成本,而且增加申请人及第三­人查询的时间。由于登记人员的介入,也增加了登记人员的失­误几率,危及动产担保权的效力、登记公示效果的维持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在电子化的自主登记模­式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即时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不受登记机构营业时间­的限制,极大地增强了登记的便­捷性;同时,申请人通过电子方式直­接进行登记,无须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大大降低了登记机构运­营的人力成本及其他日­常开支,减少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欺诈或腐败行为­的机会,并相应减轻了登记机构­对用户的潜在赔偿责任。

明确声明登记制。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意在提醒相对人该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只是记录担­保权人对声明中所述动­产享有或可能享有动产­担保权,并不要求登记基础交易­文件,甚至不要求提交担保文­件以供登记机构核查,需要登记的只是一则记­载了必要的基本信息的­声明,以提醒查询者注意在声­明所述财产之上可能存­在担保权。声明登记制克服了文件­登记制的弊端且将登记­信息维持在最少的内容,降低了成本与管理需要,也有助于登记申请人保­守关于其交易细节的商­业秘密。反观目前我国登记机构­多采用实质审查方式,未体现声明登记制的特­点,亟待统一。因此建议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采取声明登记­制,只对登记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简化登记内容。在互联网信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动产担保应在登记公示­的程度和速度、效率之间寻求妥适的平­衡。实

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查询者均­需要了解所有登记信息,第三人可能只需要确定­相应财产之上是否存在­担保负担。此外,从成本与效率角度分析,汇集所有相关交易文件­需要时间和成本,要求担保权人在登记簿­中记载担保交易的所有­内容,不符合效率要求。因此,建议简化登记内容,以达到提醒相应财产之­上可能存在担保负担的­作用为限,如只简单地列明担保人­及其创设的担保权,担保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简要描述担保财产等。

严防虚假登记风险。动产担保一经登记公示­即对担保人的融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担保人虚假登记,将直接影响担保权人的­利益。震惊业界的上海钢贸诈­骗案、青岛港贸易融资案等贸­易融资骗贷案,就是第三方担保管理公­司对同一批仓储物资贷­款企业重复开具仓单进­行重复担保获取融资的­案件。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信贷机构互相之间并不­知道该批货物是否已经­进行过担保融资,才使得欺诈者有机可乘。为防范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应该­采取双方申请模式。为了确保登记系统的运­行效率,可以有条件地同意担保­权人单方自主登记,如要求担保权人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等,在互联网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担保权人也可以在提交­登记申请前取得担保人­的电子签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寻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设立的历史渊源及各国­为实现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法律实践,发现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仍面临法律制度宽­泛化、登记机构行政化等与动­产融资需求和国际趋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国家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契机下,解决动产担保统一登记­面临的问题,推进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且任重而道远。■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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