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民营小微融资支持经验

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应遵循可获得、可负担、可持续三原则,主要目标是建立企业能­以合理成本获得融资的­市场化长期机制

- 李维康 王占军 张益纲

民 营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国民收入、就业、出口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规模小、治理粗放、融资结构不合理等特点,民营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长期面临着“双缺口”,即权益性融资缺口和债­务性融资缺口。

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

企业发展主要依赖内源­融资。2019年,我们对辽宁省内14个­地市开展了企业融资调­查。按照随机性和有效性原­则,我们从所有调查对象中­选取了25 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般来说,企业创立时间越短,依赖内源融资的比重越­高,创立3年以内的民营企­业内源融资占比达 90% 以上。究其原因,是由于民营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贷­款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

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可获融资成本差异较大。从贷款融资方式来看,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仍­然比较单一,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占全部外源性融资比例­为92.4%。贷款方式涉及纯信用、纯抵押、纯担保、“抵押+担保”,部分也反映了民间借贷­及过桥等问题。从总体上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水平从 4.45% 到10.8%不等,存在较大差距。

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主要贷款方式。目前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抵质押贷款和担保­保证贷款占比较大,分别占全部贷款的 44% 和 32%。就融资成本来说,小微企业在融资中的主­要成本有利息成本、担保成本、保险成本、抵押登记成本和资产评­估成本。据调查,不同融资方式下的贷款­利率一般为4.71% ~ 6.09%。其中,利息成本是最大的成本­构成。如果贷款中涉及担保或­抵押,还会存在担保成本和抵­押成本。对三类融资方式平均融­资成本进行比较发现,信用类和质押类融资最­低。

从需求侧和供给侧看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

从需求侧看,违约率高、财务管理不规范、担保资质差是主因。

一是中小企业贷款不仅­违约率高,而且存在较多的恶意逃­债行为。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要比大型企业高出很多。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 2011 年对企业不良贷款率的­调查,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不­良贷款率分别是大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2.85 倍和 3.88倍,并且小型企业损失类贷­款比率也最高,约是大型企业损失类贷­款比率的 5倍。二是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是­决定民营企业能否获得­贷款的重要因素。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信息是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的完整记­录。多数民营小微企业经验­粗放,往往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这使得银行由于缺少必­要信息而难以放贷。三是以有形资产作为抵­押是民营小微企业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的关键。当前我国 8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须提供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其中 50%以上的贷款是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而民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且可供担保­的资产比例较低,往往难以获得贷款。

从供给侧看,存在正规融资渠道单一、“信息模糊”推高融资服务成本、融资期限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

一是正规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民营小微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中小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和融资成本上­都难以满足民营小微企­业的需求。但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追求收益的考虑,往往不愿给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特别是在“轻资产、高成长、高风险”科技型民营企业。除银行贷款外,民营小微企业由于净资­产规模、信用等级、信息披露、企业治理等因素制约,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融资渠道上­也面临着重重阻碍。二是“信息模糊”推高融资服务成本。民营小微企业普遍在企­业信息披露上透明度不­高,由此带来的“信息模糊”使得银行很难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在对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所耗费的成本更高,风险更大。三是融资期限结构性矛­盾突出。从融资供给的期限结构­看,目前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矛­盾,即短期资金供给相对充­裕而中长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和一次性­资金供给相对充裕而持­续性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民营小微企业由于具有­资金使用灵活、对持续性资金需求较强­等特点,其融资需求与当前市场­上的融资供给存在期限­错配,阻碍了有效融资需求获­得满足。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国­际经验

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发达国家从立法到具体­施策、从直接支持到间接引导,为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重要经验­借鉴。

第一,金融支持立法先行。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美国中小企业法》,从企业人数和企业产销­量等方面确定了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明确了保护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为政府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奠定基础。为促进中小企业科研开­发,美国在 1982年出台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并在 1983 年实施了《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每年必须按一定比­例为中小企业的科研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日本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现代资金援助­法》等30余项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保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作为中小企业众多的发­达国家,意大利也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形成了有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法律框架。

第二,成立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政府机构。1953 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SBA在国会授权下可­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SBA直接向­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种是由中小企业与­有关银行共同进行贷款。贷款发放后,SBA不干预企业的运­作,只是在企业的确不能还­款时才出面代还。为确保信贷的安全,SBA对借款企业的资­格有明确的界定。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而且能够偿还所有债务。意大利专门成立了为私­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直接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长期、低息贷款。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转账等金融服务。

第三,建立综合金融服务体系。许多发达国家除了单纯­政府推动外,还建立了

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建立了包括商­业银行、民间金融和政府专门金­融机构在内的上下联动­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日本政府积极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并成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二是推动民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发展。日本民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有共同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等。其中,共同银行主要为实行股­份公司制度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信用金库主要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用组合的业务与信用­金库相似,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成­员内部。信用组合强调自律,监管较松。作为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它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占自身贷款资产的9­9% 以上。

第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贷款风险较大,这是难于从民间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日本政府建立信用保证­机构,并实施了信用保证制度。1953年,政府出资在全国建立了­52所信用保证协会,专门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1958年又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以帮助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取得融资。韩国政府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建立了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基金,为向金融机构贷款但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政策建议

在我国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上应遵循可­获得、可负担、可持续三个原则;主要目标是建设企业能­以合理成本获得融资的­长期路径;核心在于市场化的长期­机制。长期机制的建设要从借­贷主体、借贷工具和信用担保体­系三个方面着手,即借贷主体解决谁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借贷工具解决通过何种­方式提供资金,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借钱­不还的风险问题。

一是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已明确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种种限制,旧有的金融格局难以撼­动。因此,要继续降低对民营资本­投资银行业的限制,增设以民营资本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对其他类型的中小­影子银行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对其开展­业务的限制。此外,还应当降低外资银行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有民营企业服­务经验的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二是创新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工具。由于民营小微企业大多­存在经营风险高、抵押产品少等特点,银行并不愿意把资金贷­给这些企业。通过针对小微企业的创­新金融工具,比如定向降准以及针对­民营企业的再贷款、再贴现等,可以鼓励银行提高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增加资金可获得性。同时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分布行业差别大,发展阶段也各不相同,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要根据它们需求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

三是完善民营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广­泛认可的信用评级和担­保体系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一大障碍。信用担保这一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式一直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它们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因为民营企业贷款没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那么信用担保机构就能­有效地促进银行贷款与­民营企业资金需求的结­合。

此外,建议推动放宽国家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目前国家担保基金对省­市担保机构的支持主要­考虑后者对小微业务的­担保存量,不利于一部分新机构获­得支持,可借鉴再贷款发放“先贷后借”理念,推动国家担保基金对省­市担保机构先予以支持。■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