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小微融资支持经验
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应遵循可获得、可负担、可持续三原则,主要目标是建立企业能以合理成本获得融资的市场化长期机制
民 营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国民收入、就业、出口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规模小、治理粗放、融资结构不合理等特点,民营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长期面临着“双缺口”,即权益性融资缺口和债务性融资缺口。
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
企业发展主要依赖内源融资。2019年,我们对辽宁省内14个地市开展了企业融资调查。按照随机性和有效性原则,我们从所有调查对象中选取了25 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般来说,企业创立时间越短,依赖内源融资的比重越高,创立3年以内的民营企业内源融资占比达 90% 以上。究其原因,是由于民营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贷款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
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可获融资成本差异较大。从贷款融资方式来看,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仍然比较单一,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占全部外源性融资比例为92.4%。贷款方式涉及纯信用、纯抵押、纯担保、“抵押+担保”,部分也反映了民间借贷及过桥等问题。从总体上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水平从 4.45% 到10.8%不等,存在较大差距。
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主要贷款方式。目前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抵质押贷款和担保保证贷款占比较大,分别占全部贷款的 44% 和 32%。就融资成本来说,小微企业在融资中的主要成本有利息成本、担保成本、保险成本、抵押登记成本和资产评估成本。据调查,不同融资方式下的贷款利率一般为4.71% ~ 6.09%。其中,利息成本是最大的成本构成。如果贷款中涉及担保或抵押,还会存在担保成本和抵押成本。对三类融资方式平均融资成本进行比较发现,信用类和质押类融资最低。
从需求侧和供给侧看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
从需求侧看,违约率高、财务管理不规范、担保资质差是主因。
一是中小企业贷款不仅违约率高,而且存在较多的恶意逃债行为。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要比大型企业高出很多。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 2011 年对企业不良贷款率的调查,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不良贷款率分别是大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2.85 倍和 3.88倍,并且小型企业损失类贷款比率也最高,约是大型企业损失类贷款比率的 5倍。二是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是决定民营企业能否获得贷款的重要因素。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信息是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的完整记录。多数民营小微企业经验粗放,往往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这使得银行由于缺少必要信息而难以放贷。三是以有形资产作为抵押是民营小微企业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的关键。当前我国 8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须提供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其中 50%以上的贷款是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而民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且可供担保的资产比例较低,往往难以获得贷款。
从供给侧看,存在正规融资渠道单一、“信息模糊”推高融资服务成本、融资期限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
一是正规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民营小微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中小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和融资成本上都难以满足民营小微企业的需求。但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追求收益的考虑,往往不愿给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特别是在“轻资产、高成长、高风险”科技型民营企业。除银行贷款外,民营小微企业由于净资产规模、信用等级、信息披露、企业治理等因素制约,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融资渠道上也面临着重重阻碍。二是“信息模糊”推高融资服务成本。民营小微企业普遍在企业信息披露上透明度不高,由此带来的“信息模糊”使得银行很难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在对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所耗费的成本更高,风险更大。三是融资期限结构性矛盾突出。从融资供给的期限结构看,目前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矛盾,即短期资金供给相对充裕而中长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和一次性资金供给相对充裕而持续性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民营小微企业由于具有资金使用灵活、对持续性资金需求较强等特点,其融资需求与当前市场上的融资供给存在期限错配,阻碍了有效融资需求获得满足。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国际经验
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发达国家从立法到具体施策、从直接支持到间接引导,为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重要经验借鉴。
第一,金融支持立法先行。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美国中小企业法》,从企业人数和企业产销量等方面确定了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明确了保护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为政府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奠定基础。为促进中小企业科研开发,美国在 1982年出台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并在 1983 年实施了《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每年必须按一定比例为中小企业的科研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日本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现代资金援助法》等30余项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保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作为中小企业众多的发达国家,意大利也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形成了有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法律框架。
第二,成立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政府机构。1953 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SBA在国会授权下可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SBA直接向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种是由中小企业与有关银行共同进行贷款。贷款发放后,SBA不干预企业的运作,只是在企业的确不能还款时才出面代还。为确保信贷的安全,SBA对借款企业的资格有明确的界定。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而且能够偿还所有债务。意大利专门成立了为私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直接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长期、低息贷款。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转账等金融服务。
第三,建立综合金融服务体系。许多发达国家除了单纯政府推动外,还建立了
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建立了包括商业银行、民间金融和政府专门金融机构在内的上下联动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日本政府积极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并成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二是推动民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发展。日本民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有共同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等。其中,共同银行主要为实行股份公司制度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信用金库主要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用组合的业务与信用金库相似,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成员内部。信用组合强调自律,监管较松。作为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它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占自身贷款资产的99% 以上。
第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贷款风险较大,这是难于从民间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日本政府建立信用保证机构,并实施了信用保证制度。1953年,政府出资在全国建立了52所信用保证协会,专门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1958年又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以帮助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取得融资。韩国政府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建立了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基金,为向金融机构贷款但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政策建议
在我国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上应遵循可获得、可负担、可持续三个原则;主要目标是建设企业能以合理成本获得融资的长期路径;核心在于市场化的长期机制。长期机制的建设要从借贷主体、借贷工具和信用担保体系三个方面着手,即借贷主体解决谁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借贷工具解决通过何种方式提供资金,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借钱不还的风险问题。
一是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已明确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种种限制,旧有的金融格局难以撼动。因此,要继续降低对民营资本投资银行业的限制,增设以民营资本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对其他类型的中小影子银行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对其开展业务的限制。此外,还应当降低外资银行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有民营企业服务经验的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二是创新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工具。由于民营小微企业大多存在经营风险高、抵押产品少等特点,银行并不愿意把资金贷给这些企业。通过针对小微企业的创新金融工具,比如定向降准以及针对民营企业的再贷款、再贴现等,可以鼓励银行提高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增加资金可获得性。同时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分布行业差别大,发展阶段也各不相同,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要根据它们需求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
三是完善民营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广泛认可的信用评级和担保体系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一大障碍。信用担保这一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式一直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它们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因为民营企业贷款没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那么信用担保机构就能有效地促进银行贷款与民营企业资金需求的结合。
此外,建议推动放宽国家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目前国家担保基金对省市担保机构的支持主要考虑后者对小微业务的担保存量,不利于一部分新机构获得支持,可借鉴再贷款发放“先贷后借”理念,推动国家担保基金对省市担保机构先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