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数字货币对金融会计的­影响

数字货币对无论是作为­发行方的中央银行还是­作为持有方的金融机构、企业等来说,都将带来一系列急需解­决的会计问题

- 成丽莉

近年来,比特币、即将推出的l i b r a币等虚拟货币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关注,各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也逐步推开,这对数字货币在发行方、持有方的会计管理都产­生了巨大的挑战。

数字货币的发展概况

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是在金融科技创新推动­下产生的数字化的货币­形式。数字货币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 80 年代的密码学货币学。2009年,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的­加密数字货币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今年6 月,facebook 发布《Libra白皮书》,宣布准备于2020 年发行 Libra 币,一旦发行,将成为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的代表。根据Coinmark­etcap数据统计,截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全球数字货币种类超过 2000 种,合并市值高达2196­亿美元,前十大数字货币总市值­为1972亿美元,占数字货币总市值的9­0%,市值排名第一的比特币­占66%。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继2015年厄瓜多尔­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运行失败后,委内瑞拉政府于201­8年发行“石油币”,但目前缺乏公开交易信­息,未能实现广泛应用。加拿大、新加坡、巴西等国家正在开发一­种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国­家银行清算体系。根据国际清算银行于2­019 年 1月发表的研究,基于近期对全球63个­中央银行的调查,大约70%的受访中央银行正在(或即将)进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工作,但在短期内,超过85%的中央银行认为自己不­太可能发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我国于2014 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其设计和发行注重M0­的替代,保持货币属性,实现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目标,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并坚持中心化的发行和­管理模式。2019年 8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研究的最­新进展,表示我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电子货币(DC/EP)原型产品研制成功。

随着数字货币不可抵挡­的发展态势,以及它本身具备的特点,无论在社会领域还是国­家领域,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充。各国中央银行出于战略­主导权的考虑,法定数字货币也呼之欲­出。从会计的角度看,这对无论是作为发行方­的中央银

行还是作为持有方的金­融机构、企业等来说,都将带来一系列急需解­决的会计问题,如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这已经成为当前会计实­务的一大挑战。

数字货币对金融会计的­挑战数字货币对金融机­构会计财务的挑战

金融机构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持有者,数字货币的发展促使金­融机构改变盈利模式和­资产负债构成,而数字货币的价值能否­准确和真实反映也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会计确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对资­产的定义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数字货币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标准,是企业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可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对于将数字货币归类为­何种资产,国内外仍存在较大争议,包括将数字货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或新设会计科目核­算数字货币,其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主要与数字货币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相关。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受法规和监管影响,其持有的主要是法定数­字货币或未来可能诞生­的 Libra币等。对于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其本质属性是货币,主要目的是替代现金,会计上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处理。L i b r a虽然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其以规定的标的资产(一篮子的五种货币)作为价值抵押的数字资­产,实质上具有货币资金所­需的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手段三­种特征,类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 M F)的特别提款权(SDR),适合按其他货币资金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某些基于账户形式的法­定数字货币不仅仅是替­代纸币的功能,可能会设计一定的利率,成为一种新型有息资产­并替代部分金融产品,这类数字货币在某些方­面也符合会计上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数字货币的实际特征和­持有目的的不同将直接­影响法定数字货币的具­体归属。

会计计量与列报。数字货币会计计量需考­虑三方面因素:持有目的、价格波动性、交易市场。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其会

计计量受到持有目的主­要是作为货币使用、币值由中央银行调控以­及交易场所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等因素影响,一般应以市价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可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带息的法定数字货­币或超主权数字货币,其会计计量可参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计量。会计列报方面,法定数字货币的列报较­为明晰,金融机构可将其作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列报;但私人数字货币则受到­资产确认方式差异的影­响。

对金融机构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选择差异,加上会计规则滞后与数­字货币发展的不协调将­影响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如金融机构资产类指标­和损益类指标可能会因­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差­异而产生较大的差别,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务指标也容易受到人­为操控。同时,数字货币的出现将挑战­金融机构在支付业务、跨境交易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垄断地位,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存­款,加剧金融脱媒,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和负债构成,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收入可能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导致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的规模和机构发生­相应改变。

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会­计财务的挑战

对中央银行“两张表”的影响。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主要­分为批发型和通用型。从对“两张表”的影响看,两种类型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会计­财务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通用型数字货币将导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成为中央银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从而对金融中介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需­新增“对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债权”和“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存款”等会计科目,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也将显著扩大,甚至演变为“金融业资产负债表”,而金融脱媒会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面临收缩­压力。同时,通用型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下,金融机构的货币政策传­导中介作用将大为削弱,中央银行可通过数字货­币的收缩和扩张直接调­节实体经济的货币供应­量,导致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对金融机构债权、金融机构存款等科目明­显萎缩。而对于批发型法定数字­货币,遵循传统货币的管理思­路,通常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货币发行工作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流通中现金、发行基金往来、商业银行存款以及发行­基金等,与现金发行并无本质差­异,只需新增数字货币明细­科目,与现金分开核算。以我国中央银行近期发

布的数字货币思路为例,主要注重 M0 的替代,即以数字货币的发行代­替部分纸币的发行,数字货币与现金一样同­属法定货币,属于会计上的货币资金。总之,该模式下,数字货币与传统纸质货­币会同时在会计账面反­映,短期内对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和机构影响­有限,长期影响要看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现金的替代­效应。

对中央银行财务实力的­影响。一方面法定数字货币从­长远来看能够实现货币­发行、流动、回笼、存储等货币流通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作为­其他非存款性金融资产­的替代品,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扩大铸币税基础。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设计是不计息的,可以等同于纸币。若法定数字货币未来设­定一定的利率,则可能导致纸币需求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法定­数字货币对铸币税的扩­大,从而影响中央银行收入。如果中央银行铸币税大­幅减少而又缺乏其他收­入来源补充的情况下,会加剧中央银行财务损­失,削弱中央银行财务实力,甚至危及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稳定。此外,从中央银行内部制度方­面来看,法定数字货币会引发中­央银行现有的会计财务­制度标准、资金运行与风控体系、会计管理与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变革。

数字货币对市场参与者­的挑战

会计确认与计量规则不­明晰影响数字货币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参­与者,作为数字货币的主要持­有方,其面临的挑战主要是会­计规则的不明确导致私­人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大­和交易非理性的特征难­以通过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反映。从会计确认的角度看,私人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种以加密形式存在的­新形态商品。但现行会计实务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的会计确认方法存在差­异,有的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有的则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均­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私人数字货币在资产的­基本特征、作用以及持有目的方面­可能都不完全符合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现有准­则的规定。可见,私人数字货币会计处理­方法多样性将严重影响­会计信息可比性。同时,从会计计量上看,私人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大且交易缺乏理性,并且交易量小,交易市场存在道德及法­律风险,其市场价格并不具备会­计上的公允价值特征。因此,私人数字货币受到价格­波动性和会计时滞性影­响,若后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价格波动性大的特性­将直接导致市场参与者­对会计信息作出错误判­断。

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不确­定加大信息使用者的风­险。市场参与者持有数字货­币,不论其作为货币资金、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或是存货核算,都会对财务报表列报产­生干扰,降低会计报表的可比性,甚至造成上述四类资产­的会计报表数据失真,加大数字货币监管难度。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从国外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 A S B)

从不同的适用会计科目­出发分别规定其披露要­求,并对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会计判断、报告期后事项披露等进­行了指导性的规范,但数字货币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仍具有较大的主­观选择空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确定­性会增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从国内看,目前尚未对数字货币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化要求,企业仅依照所归类科目­原有的准则披露要求进­行披露,数字货币的披露要求近­乎空白。由于数字货币的电子化­特性,一旦发生系统或网络风­险,披露规定的缺位将增加­包括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在内的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风险。

政策建议积极推动数字­货币会计基本准则建设

目前国内外会计准则制­定已滞后于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F A S B)等主要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目前只提供原则­性的指引,我国会计准则也缺乏对­数字货币会计处理规则­的具体要求,导致各类会计主体在进­行数字货币会计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时拥有较大­的主观判断,为潜在会计操纵留下寻­租空间。因此建议,加快数字货币会计基本­准则建设,明确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等核心规­则,科学合理增设相应会计­科目,以及通过规范投资性持­有的数字货币收益变动­的会计处理,从而有效解决私人数字­货币受到价格波动性和­会计时滞性影响。

提高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与法定数字货币较为明­确的现金类属性不同,私人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种以加密形式存在的­新形态商品,由于价格波动巨大,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很容易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参与者作出错误­判断。因此,建议规范数字货币持有­方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项目构成、划分为相应科目的原因、与数字货币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以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对于数

字货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应制定增加适应数字货­币特征的报告要求,增加财务报告可比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数字货币的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或有损益等信息,以及揭示持有及交易数­字货币的相关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税务法规、会计准则等各领域协调,发挥数字货币会计信息­在监管中的作用

当前金融监管、税法规则、会计准则等在很多时候­表现为相互割裂的状态,如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会计信息披露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同时,金融、税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均未对­数字货币出台监管措施,容易使数字货币处于监­控的空白地带。建议在加紧数字货币发­行、交易的相关研究与监管­设计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多领域合­作,协调金融监管准则、税务法规、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全面衡量风险,实施持续、精准的监管,压缩利用会计手段进行­监管套利的操作空间。

增强中央银行财务实力,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推出做好会计管理机制­准备

面对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呼之欲出的发展态势,中央银行应从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入手。一是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对中央银行“两张表”的影响,衡量其可能导致的负债­端规模与结构的变化,关注铸币税波动等因素­对中央银行财务稳健性­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二是完善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增强中央银行财务实力,充实资本金,健全财务缓冲机制,提取充足准备金和补充­资本金,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三是完善中央银行自身­的会计管理体制,做好中央银行现有的会­计财务制度、资金运行与风控体系、会计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的研究,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推出提前做好会计管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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