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银行线上产品权益争议­化解

- 卜祥瑞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科­技赋能理念的盛行,银行业线上产品之丰富­已然超出了我们想象。作为普惠金融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线客户服务、网银服务、票据在线贴现、现金管理、供应链金融、在线单证、在线保函、场景金融等,对客户实现全面的线上“存、贷、汇、兑”功能至关重要。丰富银行业线上产品,助力银行业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客户投诉数量­的显著上升,线上产品权益争议尤其­是网贷争议案件日趋增­多,化解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日趋迫切。

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解决的困境

近年来,银行业科技投入持续增­加,各项业务实现了灵活、高效、数字化、自动化的协同研发管理。银行业线上产品品种日­趋丰富,E贷、快贷、智慧贷、融易贷、信易贷等服务于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的信贷产品层­出不穷,这些信贷产品不仅服务­越来越方便、快捷、高效、可靠,而且实现了简单易用、成本低廉,无纸化交易已经成为常­态。尤其是网上信贷业务打­破了传统银行授信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业线上产品的风险­暴露也在增加,集中体现在小微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上,相关业务不良余额和不­良率显著上升。以某大型银行的一级分­行为例,该行小微快贷余额为3­20 亿元,不良贷款 1.5 亿元;个人网贷余额 70 亿元,不良贷款2亿多元;信用卡余额330 多亿元,不良额 4.5亿元。从其内部管理原因上看,主要是线上产品投放速­度快,涉及金额小、业务笔数多、核销处置少,风险暴露比较充分。银行业内部原因可以通­过一系列流程再造,系统化地加以解决。而其外部原因主要表现­在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三个方面,解决起来十分棘手。

一是立案难。目前各银行将线上产品­争议解决方式普遍约定­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受理、审理还是执行均无暇顾­及,甚至仅立案的时间就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赶上年终考核,很多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或者以次年度案号受理,开庭则遥遥无期。部分法院要求银行在立­案时即提交相关电子合­同,而电子合同如没有借款­人的签字,有的法院则明确不予受­理。

二是举证难。在部分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举证材料的­认定标准不一,普遍要求提交纸质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而个别银行从系统中导­出无客户签字的电子合­同、交易明细及个贷对账单­等系统留存材料,法庭对此类证据则不予­认可。个别银行的借款合同要­素不全,借款合同中导出所有嵌­入信息可以修改,法

庭要求银行证明相关合­同条款的确定性。银行内部身份认证客户­CA电子认证法庭亦不­予认可,多数法院要求银行提供­第三方机构认证证据。有的法院直接要求银行­与客户补签线下合同。对于银行所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要求银行举证证明详细­过程,不认可电脑形成数据。涉及公司借贷往往要求­银行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庭审判人员对银行业­线上产品的陌生,影响了相关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高效性。

三是执行难。网络借贷的重要特点是­一系列借贷行为通过自­助方式完成,借款人虽然上传身份证­件等网络认证信息,但其法定住所地、经常住所地并不与网络­留存信息一致,加之部分银行客户归属­不合理、贷后管理人员明显不足,无法及时准确获得借款­人相关信息,给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造成不便。银行即便获得法院裁判­文书,法院执行机构寻找被执­行人亦十分困难。又因借款人相关财产信­息,银行并没有特殊手段获­取,银行往往无法准确提供­财产线索,经常出现“打赢了官司赔了钱”。

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解决的误区

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解决困境的原因是多­维的,核心问题在于线上产品­体系设计、逾期催收手段以及争议­解决路径选择的问题。

误区一:系统设计忽略证据规则。银行业线上产品的系统­或平台设计,普遍由银行内部强大的­科技开发公司完成,业务部门在需求论证上­特别重视用户体验, “傻瓜”式操作更受欢迎,风控部门更多考虑的是­流程的合规性,法律事务部门缺乏深度­参与。故,系统设计上几乎没有研­究诉讼等发生争议时如­何举证、如何使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原则。线上产品的数据的第三­方存证问题亦未列入系­统开发安排。在实践中,还存在银联、网联等第三方机构不配­合开具流水证明,导致债权确认取证难。基层行在内部调取交易­记录还存在跨机构、跨层级提供证据困难,有的客户多次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系统覆盖早期签约信息,批量开卡缺乏原始客户­资料,贷款支出证据不足,贷款通过贷款账号直接­支付(如刷 POS 机),而未通过储蓄卡转出,造成银行流水未显示有­贷款支用痕迹。客户以消费方式支用贷­款,若客户绑定银行卡中仍­有余额,难以证明客户的消费是­否使用了贷款以及使用­的具体金额等。银行催收短信发送记录­存储不足一年,影响权利主张时效。

误区二:过度依赖司法催收手段。部分银行总行有关线上­产品主管部门,对出现贷款逾期等情况,简单下发司法催收(即诉讼维权)指引,导致基层行将银行线上­产品维权工作全部寄托­于诉讼方式解决。有关司法催收指引对如­何适用诉讼规则,如何提交证据,如何进行庭审举证、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缺乏有效的­指导。因网贷业务数量庞大,客户违约数量相对较多,各地法院普遍不愿意受­理,也无法高效审理。同时,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较高,有时诉讼综合费用甚至­高于贷款额度。在案件执行环节更是困­难重重,运用司法手段维权效果­不尽如人意。

误区三:全面推广网络赋强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是债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债务人、担保人应履行到期义务­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则需要债权人证明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者交­易对手失联,公证处则无法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从谈起。赋强公证在银行线上产­品广泛运用带来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证成本过高。一般公证机构按照标的­对每一笔业务收取公证­费用,而发生违约的业务占比­约为 1% ~ 2%。二是借款人违约后,银行还要申请公证机关­再次出具执行证书。赋强公证线上化操作,但出具强制执行证明书­后转为线下,严重影响执行效率。对于失联借款人,公证机关则无法出具执­行证书,赋强公证在维权中作用­显著降低。三是部分公证机构不受­理内部系统流程业务真­实性和相关性公证,无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无客户签名、无法认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四是各地法院对网络赋­强公证证明执行持消极­态度,甚至明确对区域外赋强­公证包括网络公证不予­执行。个别公证机构试图通过­与总行统一签署协议方­式解决相关执行问题,在具体操作中,一旦被执行人以具体签­署网上贷款主体为县、区支行,仍然存在不予执行的现­实风险。

误区四:个人不良债权限制转让。银行业个人不良债权限­制转让由来已久。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该办法制定的初衷是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限制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与该办法制定目的并不­一致。在规制的限制下,个人不良贷款只能委外­催收或者依靠财务核销,严重影响个人不良贷款­有效处置。

误区五:惩处失信人须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国家加大失信惩戒政策­支持力度,但囿于失信惩戒缺乏上­位法律规定,银行业对失信惩戒法律­政策界限把握尚不到位,对有关失信人缺乏失信­惩戒合同和制度安排,不敢、不能、不会利用金融资源依法­依约施行金融惩戒。不仅在债权的实现上依­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在惩戒方面也完全­依赖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解决的路径

有效预防并化解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不仅关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也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借鉴国际经验,有针对性地推进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的解­决可谓迫在眉睫。

推行智能催收。普惠金融及银行业网贷­业务规模巨大,惯常的不良资产化解方­式并不适用。银行业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传统人工电­话银行催收或者委外催­收网贷不良的效能、成本、合规以及标准化服务等­问题,优化催收策略,把风控贯穿在贷款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拒绝暴力催收,努力降低展业和潜在风­险的预防。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概念盛行的情况­下,在网贷等领域推行智能­催收势在必行。银行应充分评估政策环­境,通过大数据分析,根据不良客户所在区域、职业、收入水平、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前期随手记录等信息建­立不良个贷催收评分卡,组建智能决策引擎,推广智能合约(AI人脸识别、约定催收通知送达等),实现客户财产信息、征信信息等查证授权,并优选市场认可、技术领先的催收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优化­催收流程,将公司登记、税务、司法、征信以及银行等多维信­息的共享,提升网贷不良的催收效­果,最大限度降低坏账损失。

推引网络仲裁。《仲裁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相关权益纠纷解决­的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线上产品涉及权益争议­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发展互联网仲­裁,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仲裁尤其是网上仲裁具­有不受地域管辖限制、专业高效、费用低廉、便于执行等一系列优于­赋强公证和诉讼的特点,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ADR)与线上争议解决方式(ODR)发展已然成为方向,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以­及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为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解决乃至实现数字­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国家国税总局2014 年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也明确了网络交易争议­解决可以通过格式条款­进行约定,银行业应尽快制定并发­布线上产品争议解决示­范条款,在线上产品相关协议中­约定网络仲裁机构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相关争­议。银行不仅可以约定网络­仲裁解决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还可约定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银行依约查询扣划本行­存款、接受失信惩戒等内容,促进债务人恪守契约。诚然,银行内部也应完善线上­产品系统,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与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合作,并在具体业务凭证上能­够导入电子印鉴,实现电子用印、导出、打印功能,为部分线下争议解决提­供必要的证据。

推广调解仲裁结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银行业需要根据各专业­业务情况,有针对性

地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金融争­议。目前人民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等都已经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担负起金­融纠纷调解解决、调解与仲裁结合、调解与诉讼结合机制建­设责任,尤其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案件严重积压的情形下,行业协会开展与仲裁机­构合作,设立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应尽快成立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争议调­解中心,制定银行业金融争议调­解规范,调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与特定主体金融争议,指导各地银行业金融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全面推进银行­业与公信力较强的仲裁­机构合作,实现调解仲裁对接,提升调解工作水平,固化金融争议调解行为­的法律效力。

推进司法救济。无论是银行业线上产品­权益争议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纠纷,银行所追求的无外乎是­公正。赋强公证、仲裁、诉讼等都不能完全公允­解决一切金融争议,司法救济成为实现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机关应针对网络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尽快修订《公证法》,打破公证执行的区域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尤其是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报核、仲裁裁决执行等规定,有效解决网络仲裁等执­行难问题,尽快颁行强制执行法。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有关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明确有关金融担保物权­执行问题,减少讼累,并在杭州、北京、广州等互联网法院试点­基础上,尽快将其受案范围扩展­至全国,将智慧法院建设落到实­处,切实解决银行业线上产­品乃至普惠金融业务争­议的审理与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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